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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政策问答

3715000002/2018-4420379

2018-12-26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简明问答

社保政策问答

时间: 2018年12月26日

字号:
发文单位: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企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我单位一个参保职工死亡了,应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参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还有按国家规定发给1000元的丧葬费,缴费满15年的可领10个月一次性救济金,缴费不满15年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按国家规定发给1000元的丧葬费; 10个月的一次性救济金;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余额未领取完的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二、我有两个户口,社保关系怎么合并到一起呀? 

  答: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一份、一套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养老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卡复印件一份,有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无单位的个人申请,填写《开发区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申请登记表》,资料齐全后到社保大厅变更信息 

  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政策问答 

  一、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致时,按哪个办理退休手续? 

  答:职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我单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改革的范围吗? 

  答:养老保险改革实施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改革后,新政策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比例28%,其中单位20%;个人8%;职业年金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8%;个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今年的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有哪些? 

  答: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个人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设定3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是出于提高参保人年老时保障水平考虑。 

  二、我是某村村民,想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咋办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费。以后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继续缴费。 

  三、我是某村村民,缴多少年居民养老保险能领养老金,中间能空吗? 

  答: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需要说明的是,凡不是按年缴费,在之后补缴的部分,政府按政策是不给予缴费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四、我结婚前在某县缴过养老保险,现嫁到开发区某村,原来缴的哪些怎么办理呀? 

  答: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要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如果参保人员已经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的话,养老保险关系就不能再转移了,要再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了,还退什么钱吗? 

  答: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700元。这主要是从统筹城乡、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考虑,参照了职工养老保险的做法。 

  六、我是重度残疾人还用缴居民养老保险吗?政府对我们有优惠政策吗? 

  答: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目前为100元)。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我刚参加医疗保险,为什么不能直接报销医疗待遇? 

  答:根据文件规定,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故单位新参加人员有3个月等待期。 

  二、我的医保证、医保卡丢失了,怎样补办? 

  答:医疗保险证丢失或发生损坏的,应到医保窗口领取并填写《挂失登记表》,单位盖章后,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一张近期一寸照片到开发区社保大厅二楼补办。 

  参保人员医保卡丢失的,应及时持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建设银行(东昌路与花园路十字路口东北角,电话为:8365627)进行挂失。 

  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一、我下岗失业了,我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领到失业保险待遇? 

  答: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才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 

  二、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我能领取到哪些失业保险待遇呢? 

  答:(一)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金;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缴纳满1年的失业保险与缴纳满5年的失业保险,领取到的失业保险待遇一样吗? 

  答:不一样。缴纳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缴纳满1年领取3个月,缴纳5年领取15个月。 

  如果是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话,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的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是1085元/人/月 

  (二)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是9%,缴纳的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三)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1000元,抚恤金的标准为10个月的上年度省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从次月起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 

  (四)生育补助金的标准分别是:剖宫产生育补助金2500元,顺产生育补助金1500元。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一、我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该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于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伤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二、我单位有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都可以报销? 

  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三、我单位去报销工伤保险,怎么申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 

   答:工伤职工治疗终结或治愈后,由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决定书、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处方、住院日清单、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明细、检查化验报告单和有效收费凭证等材料,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医疗费用。 

  四、我单位未能按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能报销待遇吗? 

  答: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的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的,视为欠缴工伤保险费。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欠费的保险费后,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 

  五、我们参加工伤保险后,都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职工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目前,我市执行标准为:市内每天15元、市外每天21元。 

  (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目前,我市执行标准为:交通费报销一次往返;院外等待期不超过5天,期间每天住宿费150元。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一、我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有哪些? 

   答:(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二、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如何核算? 

  答: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为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一)从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频发后,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 

  四、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是多少? 

  答: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和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 

  1、女职工正常生产的,定额为1500元;剖宫产的,定额为2500元。 

  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其医疗费用还可再按4000元限额据实报销。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为: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子宫破裂、早期产后出血、羊水栓塞、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 

  (二)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项目,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 

  1、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600元; 

  2、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定额为200元;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00元; 

  5、绝育手术的,定额为300元; 

  6、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000元。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五、单位欠费,我自己可以补缴保险享受待遇吗? 

  答:不可以,生育保险参保企业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所在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生育职工才能享受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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