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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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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000002/2018-4420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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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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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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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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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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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 |
时间: 2018年12月26日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企业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工资总额为企业所有职工工资之和。其中,职工本人月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工资,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四、享受哪些待遇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五、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如何核算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为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
六、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和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
1、女职工正常生产的,定额为1500元;剖宫产的,定额为2500元。
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其医疗费用还可再按4000元限额据实报销。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为: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子宫破裂、早期产后出血、羊水栓塞、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
(二)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项目,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
1、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600元;
2、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定额为200元;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00元;
5、绝育手术的,定额为300元;
6、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000元。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八、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及管理
除急诊、急救外,用人单位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到人社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须到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应预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急症病人可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
咨询电话:0635-851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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