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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 2022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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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省市商务、发改、财政、统计部门《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4号)、《聊城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聊商投字﹝2022﹞24号)通知精神,为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推动我区汽车消费市场加快恢复,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在落实国家和省市现有汽车消费政策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在开发区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9000元消费券(其中开发区财政为支持本次活动再补贴3000元);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8000元消费券(其中开发区财政为支持本次活动再补贴4000元);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商务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各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

    二、对在开发区内购置燃油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8000元消费券(其中开发区财政为支持本次活动再补贴3000元);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7000元消费券(其中开发区财政为支持本次活动再补贴4000元);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2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商务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各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

    三、以报废旧车购置新车(二手车除外)的,对第一条至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每辆车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增加1000元。(牵头单位:商务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各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

    四、做好活动期间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数据的统计,及时开展活动效果的评估。(牵头单位:商务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各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

    五、《聊城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政策中的第一条至第三条消费券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5%,区级财政承担25%,本政策额外补贴的金额为开发区为支持本次促销活动再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鼓励汽车销售企业按一定比例配资让利,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要加强汽车消费政策宣传,举办汽车展销、汽车下乡等活动,扩大汽车市场供给。(牵头单位:商务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各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

    六、领取消费券时,手机GPS定位聊城(不限户籍、需下载注册云闪付APP),消费券发放期内在开发区购买乘用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省内交警车管部门登记上牌的个人每位购车人凭本人身份证号活动期间只能领取1次消费券。取得开发区域内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开具发票并于2022年8月31日前上牌的个人消费可享受本政策措施,通过云闪付APP领取的“聊城汽车消费券”在聊城市注册并在银联商务报名入驻的限额以上零售、餐饮等企业均可使用,其中开发区所补贴的消费券只在开发区辖区限额以上的零售、住宿、餐饮等企业消费。活动期限为:2022年5月22日-6月30日,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延长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七、本活动解释权归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所有。

    附件:1.关于印发《聊城市促进汽车消费活动方案》的通知

          2. 关于印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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