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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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景、梁美春、王一鸣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聊劳人仲案字〔2024〕第251号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申请人王景的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景2023年10月工资2769元、11月工资3800元、2024年2月工资4000元、3月工资4000元、4月工资1200元(4月9号上完班离职),合计15769元;申请人梁美春的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梁美春2023年10月份以及2023年11月份剩余工资3069元;申请人王一鸣的仲裁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4350元(自2024年1月27日至2024年4月5日)。
本委定于2024年10月29日14时30分在聊城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国际会展中心中厅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委将自开庭之日起十日内出具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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