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年09月11日
被申请人:山东奥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苗苗、许美雪、韩宵雪、樊艳艳等26人诉被申请人山东奥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聊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20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裁决结果,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梁亚男9212元、许美雪5840元、樊艳艳2976.66元、李苗苗7596元、韩宵雪1625.33元、岳倩倩9634元、张玉冰3935.8元、郭靖4228元、李雨茜833.33元、张利兵7013元、张楠楠6387元、赵超4000元、黄欣欣1687元、段琳5292元、张娇7026元、阚盈1400元、胥永君6573.76元、尹卓勇10070.67元、张艳凤11152元、张一凡1800元、闫春晓9056元、耿岩3339元、解月月9216.67元、高秀芳5000元、席露阳7335元、王天赐12893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聊城国际会展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9房间,联系电话:0635-8510248),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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