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年09月20日
被申请人:聊城鸿鹄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宋朝彬诉被申请人聊城鸿鹄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聊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18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裁决结果,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15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有证据证明具有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聊城国际会展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9房间,联系电话:0635-8510248),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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