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年10月28日
莘县华浩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蓉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聊劳人仲案字〔2024〕第292号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
申请人赵蓉蓉的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莘县华浩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18日前工资合计6315元。
本委定于2024年12月10日9时00分在聊城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国际会展中心中厅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委将自开庭之日起十日内出具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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