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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205号裁决书公告 (受送达人:山水清林(山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 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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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党群工作部

被申请人:山水清林(山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邢镇、张子钦诉被申请人山水清林(山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聊劳人仲案字〔2024〕第20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裁决结果,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邢镇2022年1110日起至2024年315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邢镇支付劳动报酬10000元;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邢镇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

、驳回申请人邢镇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子钦支付劳动报酬10000元;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子钦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

、驳回申请人张子钦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聊城国际会展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9房间,联系电话:0635-8510248),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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