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年10月21日
被申请人:聊城云端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华琳、杨乐、史兵、张园园诉被申请人聊城云端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聊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44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裁决结果,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史兵支付劳动报酬93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乐、张华琳支付培训补贴各1360元;
三、驳回申请人杨乐、张华琳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驳回申请人张园园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聊城国际会展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9房间,联系电话:0635-8510248、0635-8512083),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扫一扫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