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年10月27日
被申请人:聊城开发区隆杰重庆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董云霄、郭阳诉被申请人聊城开发区隆杰重庆火锅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聊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45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裁决结果,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董云霄支付劳动报酬900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董云霄支付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663.79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郭阳支付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199.8元;
四、驳回申请人郭阳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聊城国际会展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9房间,联系电话:0635-8510248、0635-8512083),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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