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年11月10日
被申请人:聊城市鑫合融辉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欣欣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聊劳人仲案字〔2024〕第495号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
申请人杨欣欣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工资1006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二、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6月9日至2024年7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未申请人补缴2024年6月至7月共计两个月社保。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聊城市税务局如实申报申请人2024年6月、2024年7月份的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
本委定于2025年12月18日10时30分在聊城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国际会展中心中厅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委将自开庭之日起十日内出具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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