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年12月15日
杨小梅:
我单位已于2025年11月27日对你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鲁371540不予认定(2025)158号),认定你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由于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相关文书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取(地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229,联系电话:0635-8510248),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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