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6年01月29日
被申请人: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之星酒店
本委受理邵可欣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聊劳人仲案字〔2024〕第612号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
申请人邵可欣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确认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支付2024年7月29日至8月2日为期5天的实习工资500元以及8月份少发的1000元工资,共计1500元。
本委定于2026年3月16日14时00分在聊城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国际会展中心中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8会议室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委将自开庭之日起十日内出具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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