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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兽”企业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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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421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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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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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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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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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 |
时间: 2019年08月27日
【支持政策】
(1)对入选的“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扶持。
(2)对独角兽企业,“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
(3)对认定的全国中小企业“独角兽”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对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市财政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30%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5)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开发区对经认定的分别按不低于市级奖励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准独角兽认定】
1.认定标准
准独角兽企业是指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领域,发展速度快、相对稀少,在较短时期(3-5 年)内具有成长为独角兽企业潜质的企业。认定标准为:在山东省内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进行过私募融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 1 亿美元的高成长性企业。企业信用评分的分值不低于 73分。
2.认定程序
(1)线上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网上申报和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
(2)组织申报。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科技、金融、人行等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准独角兽企业的网上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程序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汇总,联合报省中小企业局。
(3)专家评审。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以下简称省直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产业、财税、审计、金融、证券、投资、法律等业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料审查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专家意见提出拟认定瞪羚、准独角兽企业名单。
(4)认定发布。对拟认定的准独角兽企业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发布山东省准独角兽企业名单。建立瞪羚、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
3.申报材料
(1)山东省准独角兽企业认定申请报告(从申报系统打印并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原件);
(4)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5)企业征信报告(由人民银行各市县支行出具)
(6)企业前3个年度的纳税情况(从税务申报糸统打印并加盖税务机关纳税专用章或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7)企业技术(模式)创新、融资活动等情况及证明材料;
(8)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
(1)《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37号)。
(2)《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3)《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号)。
(4)《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扶持意见》(聊开管发〔2018〕22号)。
【主管部门】
经贸发展局 电话:0635-8513384
财政局 电话:0635-8513604
【支持政策】
(1)积极培育“四新”企业,完善分层孵化体系,对入选的“瞪羚”企业,省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扶持。
(2)各级财政通过“云服务券”、以奖代补、股权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瞪羚企业,“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
(3)对新评选定的“瞪羚”企业,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
(4)对被认定为省级“瞪羚”企业,市财政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30%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5)培育一批“瞪羚”企业,开发区对通过认定的分别按不低于市级奖励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报事项】
1.定性申报指标
(1)企业应在山东省内注册,成立三年(三个会计年度)以上;
(2)生产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3)企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三个会计年度),尚未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的企业,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交通、电力、烟草、矿产、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房地产、基建、银行业除外。
2.成长性申报指标
(1)工业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2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3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3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4亿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5%;上年度总收入在4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
(2)服务业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3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30%;上年度总收入在2000万元—1亿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5%;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
3.创新能力申报指标
(1)上年度总收入1亿元以下,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5%;上年度总收入1亿元及以上,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5%。
(2)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企一技术”的企业,或拥有省级以上工程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及重点实验室的企业。
(3)获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软件著作权4件以上;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1项以上。
4.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申报指标
基于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移动支付等TMT产业的企业;基于大数据、电子商务、物联网、云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基于互联网思维,围绕目标客户、产品和服务、盈利渠道等方面实现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成长性指标条件,满足创新能力指标条件的优先入选,其中新业态、新模式类企业可不受成长性指标条件中上年度总收入规模限制,但须满足近两年收入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要求。
5.申报方式
企业根据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6.申请文件及必要支撑附件
(1)山东省瞪羚企业认定和培育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复印件;
(4)专项审计报告(上年度总收入1亿元以下,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5%;上年度总收入1亿元及以上,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5%)或鉴证报告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需加盖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或开具相关纳税证明);
(6)技术创新活动情况:研发项目(或产品)活动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8)企业创新能力情况: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汇总清单及证书(复印件,下同);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证明;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说明、汇总清单及证明附件;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研发管理规章制度、项目立项及结题)等。
(9)企业资质荣誉。
【政策依据】
(1)《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2)《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3)《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37号)。
(4)《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号)。
(5)关于印发《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发〔2017〕15号)。
(6)《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扶持意见》(聊开管发〔2018〕22号)。
【主管部门】
经贸发展局 电话:0635-8513384
财政局 电话:0635-851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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