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 无障碍阅读 适老化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5年03月14日

字号:
发文单位:经济发展部

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程序和标准,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46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65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开发区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验收管理

根据《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原节能审查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内明确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且节能审查中能源消费分期计算的项目,可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属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一年内对承诺情况进行验收。第二十五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县(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节能验收程序和内容

(一)验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节能验收工作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编制形成项目节能验收报告。

(二)验收时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进行节能验收;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调试阶段、试运转)的,在正式投产前完成节能验收。对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内明确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且节能审查中能源消费分期计算的项目,可分期进行节能验收。二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一年内对节能承诺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方式。项目节能验收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技术能力的机构组织。主要方式包括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等。

(四)验收条件。项目完成了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有完整的设计建设技术资料(档案);项目需要进行节能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验收范围。一是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验收范围应与节能审查意见批复范围一致。二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范围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内容一致。

(六)验收步骤。准备验收资料、建立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开展节能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形成并提交验收报告,归档验收资料。

验收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节能审查验收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及其落实节能审查要求情况(包括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用能设备配置情况、生产用能工艺建设情况、用能种类、能耗总量和能效情况)、验收组织实施主体和过程、节能验收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对于开展碳排放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包括碳排放情况和减碳措施落实情况等

验收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项目节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报告主要结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可不予公开。

(九)验收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报原节能审查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

)不得通过验收情形。一是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节能措施;二是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未申请变更或变更后的节能报告未通过节能审查的;三是项目存在与国家和地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符的情况,或建设单位因该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成的;四是节能验收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失;五是项目采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六是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数量、参数规格、能效水平等与节能审查阶段严重不符或不满足能效标准要求的;七是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八是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其他要求

请各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依规做好节能验收,并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需加盖企业公章)报经济发展部备案咨询地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东昌东路107号管理委员会院内办公楼二楼207室)。咨询电话:0635—8515755。

特此通知。

附件:《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发改环资〔2024657号)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

                                  2025314日         


扫一扫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