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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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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财政金融部

监管制度及情况

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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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财政金融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离职时,工作能够明确地转移,方便接交人完整的接任工作,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离职的分类:离职是指员工因各种原因(包括员工辞职、退休、公司辞退、除名、开除等)与所在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员工离职包括以下类型:

(一)辞职:指员工在合同期内单方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辞退、除名、开除:指员工因不能胜任工作、擅自旷工、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等原因而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终止劳动合同:指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工龄,经公司企业管理部核准,退离工作岗位;或者在员工死亡、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签时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二章 辞职

第四条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一个月书面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见附表一)。

第五条 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员工离职申请单后应快速作出反应,首先与辞职员工进行谈话了解情况,同时填写《离职沟通面谈表》(见附表二),并通知企业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及企业管理部负责人在与员工面谈中,要注意详细询问员工离职的原因和对公司的建议。

员工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谈话中除应了解其离职原因外,同时应审查和阐明下列内容:

(一)辞职员工所掌握的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二)辞职员工了解公司商业秘密的程度;

(三)辞职员工所负责工作的进度;

(四)阐明公司和辞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员工离职需部门负责人在离职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及企业管理部审批,最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离职申请书原件及领导审批意见留企业管理部存档。

第七条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参加面谈的,部门负责人应通过电话向其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 根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员工辞职需公司对岗位交接等事宜进行核准,辞职员工需公司核准后方可离开公司(核准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辞职员工未提前通知公司或未经公司核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照旷工处理,并承担由此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扣除未发放的工资及绩效。

第三章 辞退、除名、开除

第十条 辞退、除名、开除,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辞退: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予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除名:员工无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凡当月累计旷工超过3天(次)者,公司可以将该员工除名,并扣除所有工资及绩效。

(三)开除:员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将该员工开除。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个人证明不真实的;

3.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造成经济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泄露公司机密的;

7.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员工因被除名或者开除而离职的,公司不予发放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且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员工退休的申请、审核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办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 离职的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员工离职,部门负责人应在确定员工离职之日立即通知企业管理部。

第十三条 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收到企业管理部的通知后,应立即冻结该员工的财物发放,并及时作好其财物清点,供企业管理部及其他部门参考。

第十四条 员工的离职申请单在相关领导签批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关部门填写《离职手续办理单》(见附表三)。

第十五条 员工未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的,公司不予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或者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员工交接工作、材料的完整情况以及对负责项目所有事宜的处理程度,由部门负责人评定后,报总经理审核,决定剩余工资及绩效的发放比例。

第十七条 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时,部门负责人应指派接交人、监交人予以配合。交接工作不合作或不正常时,部门负责人(或监交人)应详加审查、指正;如离职员工按正常手续交接完毕并离岗后,再发现有财务及其他问题未清者,由其部门负责人协助相关人员及法务人员进行追索。对不能追回的损失,由直接负责人员(接交人)和直接主管人员(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离职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时,应由员工及接交人(或监交人)填写《工作交接单》(见附表四)一式三份。《工作交接表》应由离职员工(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后,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各持一份,一份送企业管理部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离职员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应向公司移交下列物品:

(一)电脑、电话、钥匙等公司办公用品;

(二)公司的项目资料、文件资料;

(三)对所负责工作的进展;

)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九条 未向领导申请、未经离职批准私自离职、未向公司进行工作、物品交接者,扣除当月工资及绩效。如私自带走公司财产或者机密文件,则书面通知其退回公司财产及重要机密文件,并处以罚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员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仍必须遵守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规定至正式离职。

 

第五章 离职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离职员工凭已经核准的《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沟通面谈表》《工作交接单》到公司企业管理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手续后,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见附表五),并向财务部出具《离职员工工资发放通知单》(见附表六);若未按本办法规定办妥相关手续者,企业管理部拒绝开证明书,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并核准退休的员工,企业管理部要协助其办理退休手续及《退休证》的领取事宜。

第二十三条 辞职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或者因未办理完备离职手续而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如果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辞职员工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员工应在离职时向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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