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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兴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2018年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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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2223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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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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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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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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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制度及情况 |
时间: 2018年01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职务、任免、调动、解职、服务、交接、假期、出差、值班、考核、奖惩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自副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七条 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
第八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须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且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二)副总经理以下,部门主管及以上职务,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需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岗位要求,新招聘职员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 凡有以下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判拘役者。
(三)贪污、挪用、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四)患有精神病、传染病者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五)因品行恶劣曾被有关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六)其他经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三章 试用及录用
第十条 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可录用,试用期为六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十一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提供资料如下: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附表1)。
(二)1寸免冠照片2张。
(三)身份证复印件2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五)近半年体检报告1份。
(六)人档案(入职后3个月内必须转入本公司)。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十三条 职务的任免除依据公司章程要求须由董事会批准外,其他一律由人事部门提交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综合部填发人事任(免)文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五章 调动
第十五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岗位,被调动员工如借故推诿,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公司人事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专业特长、学识和能力,按照人尽其才、人与事相互配合的原则,可填具员工调动申请,报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七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或部门主管人员应于7日内,其他人员应于3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第十八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部门报到,不能按时移交的,可呈准延期办理移交,否则以移交不清处理。
第十九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时代理。
第六章 解 职
第二十条 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自然解职、内部退养、辞职、停职、免职和解雇六种。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死亡为自然解职。自然解职依国家规定给予抚恤。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内部退养,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的,应于辞职日15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其停职。
(一)因病延长假期超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相关规定期限的。
(二)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二十五条 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的,可勒令自动辞职或解雇。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停缴保险、住房公积金,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自然解职”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字核准后才能离职。
第七章 服 务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陈述清楚。
第三十条 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文案涉及本公司层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做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职务(公司高管经开发区管委会任命的不在此列)。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努力工作,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时日。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时,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以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态度强硬、骄傲自满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员工之间恋爱结婚的,夫妻一方必须离开本公司,以示回避。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出勤应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的,经领导批准后,给予绩效考核加分。
第八章 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交接分为:
(一)主管人员交接。主管人员指部门负责人
(二)经办人员交接。经办人员指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四十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主管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文字档案材料等。
第四十一条 经办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文字档案材料等。
第四十二条 主管人员交接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经办人员的交接由主管人员监交;并在规定交接日内移交完毕。
第四十三条 主管人员(经办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人员会同监交人员根据移交表册逐项清点,并报上级主管领导会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交接人员责令于3日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的相应价值,经核算后,在其工资内扣除。
第九章 请假休假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节假日(因业务需要时,可指定员工照常工作,工作时间按加班计入绩效考核)。
(一)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二)每星期六、星期日全天(补休、调休除外)。
第四十六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20天为限,其假期延至下个月的应合并计算。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持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员工结婚可请婚假7天;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根据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3天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公假: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可根据会议日程,申请公假。
(七)公休假:依其服务年限,按照国家规定休假。
第四十七条 前条各款假期除事假外,绩效考核时均不扣分。
第四十八条 前条各款假期可根据国家最新有关规定变更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假期半天(含半天)内由部门负责人核准,1-3天(含3天)内由副总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第四十六条内各款假期除事假外,其他假期应由董事长签批生效。
第五十条 因执行公务导致伤病而不能工作的,以公假论,假期中基本工资照发。
第五十一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绩效考核分值*2计入第二年度首月绩效考核。
(二)病假愈期按日计算,并按事假分值计入第二年度首月绩效考核,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勤令其停职。
第五十三条 请假人员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不能自行呈请的,需由同事或家属代请,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四条 员工请假期届满,而续假尚未核准时不到职者,除了因病情严重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均以旷工论。
第五十五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给予假,或缩短假期或另择期请假。
第五十六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辞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事由,如发现有造假情况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公休假。
(一)申请员工前一年事、病假积计逾20天者;
(二)因其工作原因,公司认定不通过者。
第十章 值班管理
第五十九条 工作期间值班表由综合部编排,要求对上下班开锁门、公共垃圾清理工作负责。
第六十条 值班人员应至少提前15分钟在上班前到达单位,下班后应在所有员工离开后方能离开,离开时负责检查各部室是否锁门、走廊灯是否关闭。
第六十一条 值班员工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理并批准。代理者应负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考 核
第六十二条 公司考核按月度执行,实行“百分制”考核标准,根据员工得分将绩效考核成绩划分为A、B、C、D、E五档(具体内容见公司相关红头文件)。
第六十三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六十四条 当月所请各假(包括法定假)合计数超过5天的(不含5天),绩效考核成绩按最高C档执行;超过7天的(不含7天),绩效考核成绩按最高D档执行;超过10天的(不含10天),绩效考核成绩按最高E档执行;超过15天的(不含15天)按当月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绩效工资。
备注:所请各假超过5天(包含周末),按照请假之日起至上班当天,计算自然天数为请假天数。
第六十五条 请短假(小于半天)的,以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为基数予以计算,统计为当月请假天数。
申请加班的,应为公司临时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紧急工作或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生效。加班时间以每1小时为时间节点,在2小时以上不足4小时的按0.5个工作日计算,加班在4小时及以上的按1个工作日计算。
第六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最高按E档执行,性质严重并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从重处罚。
第十二章 奖 惩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实行月度绩效奖励,根据公司制定的职工工资标准及绩效考核办法按规定发放。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降级或降职”、“免职或解雇”。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或降职”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重大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全年旷工累计达4日以上者。
7.故意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8.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9.通过职务便利进行吃、拿、卡、要情形较重者。
(二)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4.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5.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6.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7.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8.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9.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0.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1.通过职务便利进行吃、拿、卡、要情形十分严重者。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附件:《个人履历表》。
第七十条 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制定补充条例。
第七十一条 聊城经开财金投资有限公司,聊城市兴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直管子公司均按照本制度执行,其他开发区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聊城市兴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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