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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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医疗机构和个人诊疗活动检查计划及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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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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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423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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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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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 |
发
文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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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管理办公室 |
组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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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检查 |
时间: 2022年12月06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医疗市场秩序,提升全区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开发区卫健管理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2年医疗机构和个人诊疗活动检查计划及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辖区内开展诊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个人。
二、检查时间
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
三、工作计划
(一)制定下发方案(2022年1月)
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和个人诊疗活动检查计划及方案。
(二)监督检查(2022年2月至10月)
结合2022年全省卫生监督“蓝盾行动”及“双随机”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开展诊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资料收集(2022年11月)
总结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个人诊疗活动检查情况。
(四)检查情况信息上报(2022年12月)
将今年完成的全部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诊疗活动检查结果相关数据及时、准确录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
四、检查内容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
(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
(四)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六)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
(七)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地点执业的(经备案的义诊除外);
(八)医疗机构科室或个人违规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的;
(九)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十一)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十二)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
(十三)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
(十四)中医诊所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十五)中医(专长)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该医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可以采用的治疗方法。
五、工作要求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指定专人负责,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将医疗机构和个人诊疗活动检查工作抓紧、抓实,做到监督检查与规范指导并重,并以此为契机,完善医疗机构和个人诊疗活动监督工作管理档案,建立监督执法信息分析与通报制度,逐步提高医疗服务监督工作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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