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年12月04日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和聊城市市场监管局的安排部署,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在全区范围开展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多起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典型案件,在震慑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蔬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8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某蔬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接不合格检验报告,内容为当事人经销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满足食品需求供应的同时,应该从严解决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管部将继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蔬菜经销批发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10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某蔬菜经销批发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接某蔬菜经销批发中心销售的大葱、小葱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粮油酱菜大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某粮油酱菜大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接某粮油酱菜大全店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满足食品需求供应的同时,更应该从严解决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四、聊城开发区某禽蛋经销中心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9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某禽蛋经销中心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接某禽蛋经销中心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检验,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如果人类长期大量食用喹诺酮药物超标的食品,不但会引发肠胃不适,还会造成肝损伤,危害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蔬菜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11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某蔬菜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接某蔬菜批发部销售的生姜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满足食品需求供应的同时,应该从严解决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管部将继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六、聊城开发区某果业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11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某果业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我部收到案件移送函,当事人销售的芒果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农药残留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国家对食品实行严格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食品进行监督性抽检,一旦发现抽检不合格,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保障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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