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年03月13日
【案例一】
2023年7月,开发区某公司在“1688”网站上对其公司产品九友牌枳椇子进行广告宣传,在其商品名称处标有“葛根姜黄人参枳椇子 解酒饮品防宿醉轻松应酬 酵素口服液现货批发”,经向当事人确认,无证据证明该产品具有解酒功能。经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公司在其“1688”网站平台上的网店由于女士代为运营,负责产品宣传推广,共支付于女士1200元。鉴于该宣传内容没有依据,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罚款3600元。
【案例二】
2023年8月,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接到群众反映,称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经调查,某公司与客户达成订单,在生产时因员工操作失误,将生产日期错误标注为2023年8月20日,与实际不符。市场监管部督促该公司与客户联系,及时将产品全部召回。该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6.4万元,并将违法生产的食品予以没收。
【案例三】
2024年3月8日,开发区市场监管部对辖区内某美容养生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其化妆品货架上发现4种化妆品共16瓶(盒)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其中2瓶处于开封启用状态,且与其他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混放。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产品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下一步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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