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 无障碍阅读 适老化
市场监督管理部关于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时间: 2025年02月17日

字号:
发文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全区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温馨提醒,年报宜早不宜迟,建议4月底前完成年报报送,避免5-6月集中报送造成系统卡顿,无法年报影响企业信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在全区各级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年度报告时间

经营主体: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1.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shandong.gov.cn/jcfw)选择“聊城市站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专区——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模块选择“立即办理”。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https://sd.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或通过“爱山东”APP“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山东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年报入口”菜单栏在线自主报送公示2024年度报告

3.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网上填报,也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4.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5.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四、“多报合一”改革事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及省、市、区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实施与人社、商务、统计、医保、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多报合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协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多报合一”,同时新增将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相关数据项填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五、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状况信息等。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2.资产状况信息;3.联系电话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分支机构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成员人数;6.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等。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2.代表机构登记情况;3.代表机构备案情况;4.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5.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6.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营业证明等。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报送相关年报事项。

六、年度报告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七、其他事项

(一)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所有经营主体均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全面落实首违不罚原则,对全区经营主体首次未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在法定年报截止日3个月内补报的,不予罚款。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年报咨询联系方式:东城所0635-8512636;蒋官屯所0635-8886710;北城所0635-8712315;物流园所0635-8538315;市场监管部工商科0635-8513396



扫一扫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