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年10月1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深入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多起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查处聊城市开发区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9月18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聊城市开发区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2桶和1瓶蜂蜜龙眼味果味饮料浓浆、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发现2桶蜂蜜龙眼味果味饮料浓浆,均超过保质期,吧台饮品配方表显示蜂蜜用于制作冰镇蜂蜜柠檬。经查,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蜂蜜龙眼味果味饮料浓浆调配制作冰镇蜂蜜柠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会导致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检查食品原料,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避免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原料,确保食品安全无死角,维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二、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查处聊城开发区某烤鸭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4年9月24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聊城开发区某烤鸭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3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聊城开发区某烤鸭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待烤的烤鸭共计72只、5袋包装好的烤鸭蘸酱和一些卷鸭小饼,北侧冷库有悬挂已淹制好的烤鸭半成品共计254只;当事人经营场所外侧停放标有“果木烤鸭”、“手撕烤鸭”等字样的餐车共计7辆,餐车内摆放有装烤鸭的容器,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从事烤制烤鸭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小作坊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容易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查处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可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食品生产符合安全标准,避免不合格产品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威胁。
三、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查处聊城开发区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7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聊城开发区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本机关接到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内容为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中华鲟水产品在流通环节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培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开发区市场监管部对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中华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体现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态度。通过严厉的处罚和公开的案例通报,警示了潜在的违法者,提高了整个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
四、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查处聊城开发区某蔬菜经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10月10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聊城开发区某蔬菜经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6日,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收到由聊城市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聊城开发区某蔬菜经营店2024年7月8日销售的八角(其他香辛调味品),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出发,严厉打击各类市场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买的顺心,用的安心、吃的放心。
五、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查处聊城开发区某蔬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2024年5月16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聊城开发区某蔬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作出警告、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02月19日,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接到阳谷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2023年11月14日在阳谷某超市有限公司抽检了正在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供货商为聊城开发区某蔬菜批发部。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能导致各种健康问题,甚至引发食品安全事件。通过本案的查处可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遵守食品安全规定,有效减少市场上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六、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查处聊城开发区某地锅农家院生产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9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聊城开发区某地锅农家院制售鹿茸酒的违法行为,作出1.罚款5000元;2.没收泡制鹿茸酒一坛(20斤)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6日,本机关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举报聊城开发区某地锅农家院销售非法添加鹿茸的酒。2024年3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到现场进行检查,在该单位办公室内间发现泡制鹿茸酒,无其他标签标识,执法人员已当场扣押该鹿茸酒。经查,当事人泡制鹿茸酒一坛(20斤),并灌装两小瓶(半斤/瓶)当作赠品赠予顾客,鹿茸属于非食品原料,无法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对消费者的健康有极大危害,可能导致急性中毒、造成慢性危害、甚至有致癌风险。严重破坏消费者对食品市场的信任,影响整个食品行业的声誉。人们会对食品安全产生担忧,不敢放心购买食品,导致食品市场秩序混乱。
七、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查处聊城开发区某美食坊虚假标注食品标签案
2024年4月25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聊城开发区某美食坊虚假标注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烧麦150袋、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聊城开发区某美食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烧麦标注的制造商为:山东省冠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烟庄分公司与实际不符,执法人员已将涉案产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标注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不可忽视。虚假标注不仅危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甚至构成犯罪。消费者应积极取证并依法维权,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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