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年10月18日
2024年9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某茶社经营场所北侧货架上查获待售的“福鼎白茶”茶饼1个,该茶饼外包装标识了“福鼎白茶”文字+拼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信息,底部标识了“中国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文字+图案认证标志,未标识厂名厂址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茶饼进货来源手续和合法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本案调查情况和掌握证据认定涉案茶饼单价120元,货值金额120元,无违法所得。
涉案茶饼外包装标识“福鼎白茶”文字+拼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之规定,构成冒用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福鼎白茶”茶饼1个;罚款3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来源于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过程中主动发现,体现了一线执法人员在商标、地理标志相关案件的高敏感性和快速执行力,实现了现场对假冒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精准查验,锁定涉嫌违法问题,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通过案件查处小惩大诫,普及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促使商家在采购时更加谨慎,提升进货查验意识,增强销售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动性,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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