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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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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10月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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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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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6795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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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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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
发
文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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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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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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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果 |
时间: 2023年10月30日
| 2023年10月份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 |||||||||
| 序号 | 处罚单位 | 承办科室 | 处罚对象 | 违法行为和 违法现象 | 适用情形 | 处罚决定 |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 是否信息公开 | 处罚金额(万元) |
| 1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执法大队 | 赵强 | 2023年8月16日,我局收到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移动源污染防治帮扶督导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移交线索,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山东华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赵强所属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环保号码为3-FPC00512,发动机型号为4D27G 31,发动机出厂编号为18148328)进行现场检测。8月22日,收到山东华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华晟(检)字(2023)第F2308167号〕结果显示,三次排气烟度测量平均值为2.24m-1,依据GB 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之规定,该叉车应执行三类限值排气烟度<0.8m-1,经检测,该叉车排气烟度超标。 | 该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维修养护和排放检测,保证作业机械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仟元的罚款:(二)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 聊环罚〔2023〕 2-022号, 罚款0.5万元 20231010 | 王桂霞15140015138 秦健 15140015364 | 已公开 | 0.5 |
| 2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执法大队 | 聊城市万冠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信访举报案件转交单,进行现场调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磷化渣没有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追究该公司的行政法律责任。 | 聊环罚〔2023〕 2-023号, 罚款11.3749万元 20231025 | 王桂霞15140015138 秦健 15140015364 | 已公开 | 11.3749 |
| 3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执法大队 | 聊城柏莱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现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废间内危险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液)与实验室的量筒、烧杯等实验用品混存。 |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追究该公司行政法律责任。 | 聊环罚〔2023〕 2-024号, 罚款10万元 20231025 | 王桂霞15140015138秦健 15140015364 | 已公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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