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 无障碍阅读 适老化
跨省务工就业脱贫享受政策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明白纸

时间: 2026年01月01日

字号:
发文单位: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做好跨省务工就业脱贫享受政策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下简称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明确补助对象和范围,简化申请发放流程,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由“签订6个月以上6个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实现跨省稳定就业的脱贫劳动力”调整为“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的跨省务工就业脱贫劳动力”,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的,可提供用人单位或劳务公司出具的用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报销交通费的不再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交通补助分为三档,具体补助标准为交通费用300元以下的补助不低于60%,300-700元的补助不低于70%,700元以上的补助不低于80%,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元。鼓励选择经济实惠的出行方式跨省就业,乘坐长途客车的,按客车票价给予补助;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的,按照高铁动车二等座票价给予补助乘坐火车的,按照火车硬座票价给予补助乘坐轮船的,按轮船散席座席票价给予补助。包车、租车、拼车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参考动车二等座票价给予补助。车票丢失的可提供购票、乘车相关信息截图等申请补助。

有以下任一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人每年限享受一次往返交通费用补助。

(一)对于在同一单位就业,年内多次往返的

(二)签订多份劳动劳务合同或用工协议在不同单位就业的;

(三)跨年度就业的。

三、补助流程

一次性交通补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级审核、街道复核、区级审批备案的流程办理。

(一)个人申请。每年1月1日至2月底为上年度外出就业交通补助的集中申报期,需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填写《xx年度跨省就业脱贫享受政策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向村委会提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复印件、往返车票和工资发放证明等材料。

(二)村级审核。村委会应在集中申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街道办事处有异议的,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对评议通过的重新公示,公示期满后报街道办事处。对评议不通过的,由村委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街道复核。街道自接到村委会上报的《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汇总表》报区乡村振兴局。

(四)区级审批。区乡村振兴局自接到街道上报的《汇总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拟批准的,通知街道在申请地的村公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公布期5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于4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本通”账户有异议的,由区乡村振兴局组织街道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布。对不予批准的,区乡村振兴局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享受政策对象及防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对象按照流程提报申请。

 

附件:《xx年度跨省就业脱贫享受政策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

扫一扫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