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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聊城经开区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文稿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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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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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5794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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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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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
发
文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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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组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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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 |
时间: 2025年07月23日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经开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切实帮助入驻企业解决产权抵押融资困难,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经开区工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旨在规范聊城经开区工业标准厂房及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的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工作。明确了适用范围为经开区国有土地上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内依法建设的相关用房,适用条件需经多部门认定其为具有通用性等特点的工业生产用房。
分割及转让有诸多要求,包括需完成首次登记、不改变工业用地属性等限制性要求;单层、多层厂房分割的最小单元面积及相关条件;公共和配套设施不得分割或独立转让;转让后建设单位自持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50%、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等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和土地确权方面的规定。
本细则明确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基本要求和审查机制。标准厂房需要分割的,建设单位应制定分割方案,向管委会提出分割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发展保障部、经济发展部、建设管理部、行政审批服务部、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提出的分割申请进行审核。
四、核心内容
2024年11月22日山东省印发《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指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明确最小分割单元面积,经开区明确最小分割单元面积原则上单层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不小于300平方米。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单元应具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规划等技术标准。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建设单位自持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分割后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
安全生产要求,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拥有产权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各方落实项目安全、消防等安全主体责任。厂房分割后,涉及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五、关键词解释
分割: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等分割成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工业标准厂房: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
六、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单位: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具体联系人:孙玉婵
咨询电话:0635-851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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