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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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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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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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7773585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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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开管办发〔2023〕1号 |
发
文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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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
发
文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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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办公室 |
效
力
状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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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组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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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办文件 |
聊开管办发〔2023〕1号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单位,各分支机构,发展服务中心,各产业园区,国有企业:
《中心城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心城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字〔2022〕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绿化、环卫、综合布线、供热和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根据《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外是指北苑路以北、德商高速公路以西、机场东路以东、南苑路以南的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地。上述范围的总体规划如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有效规划为准。
第四条 财政金融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中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和纠正。
第五条 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零。
第六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领证时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征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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