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 无障碍阅读 适老化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17773596

聊开管办发〔2023〕4号

2023-03-14

管委会办公室

有效

管办文件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聊开管办发〔2023〕4号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单位,各分支机构,发展服务中心,各产业园区,国有企业: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

2.2专家组

3灾害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7人力资源保障

7.8社会动员保障

7.9科技保障

7.10宣传教育

8预案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培训

8.3考核奖惩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解释

9.3预案发布实施

9.4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的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聊政发〔2022〕1号)《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开管发〔2022〕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森林(草原)火灾、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次生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减灾委员会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设立开发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处,办公室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组

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聘请专家,设立专家组,由区减灾委统一调度,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3灾害预警响应

各部门加强沟通联络,及时向区减灾委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或应急管理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知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经济发展部、商务和投资促进部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党工委、管委会、区减灾委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6)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处要将灾情第一时间上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管委会报告,应急管理处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1.2对于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应急管理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逐级上报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

4.1.3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会商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党工委、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或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或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3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区减灾委向党工委、管委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管委会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党工委、管委会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专家成立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听取受灾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的灾情汇报,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2)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发展和管委会领导同志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抢险救灾、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

(3)及时调度掌握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进展,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做到信息共享。根据灾情需要或上级领导同志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向市应急局申请支援。

(4)应急管理处根据灾区需求,会同经济发展部、商务和投资促进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视情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工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应急管理处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和受灾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积极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救援大队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经济发展部、农业农村分局、商务和投资促进部、市场监督管理部等部门保障受灾群众米、面、油、饮用水等基本生活物资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经济发展部、新城供电中心做好电力保障工作。通信运营网络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经济发展部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建设管理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鉴定、应急评估与加固等工作。市水利专班、农业农村分局、乡村振兴局、市政管理处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工作,指导做好灾区应急供水工作。卫健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交通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灾区公路、桥梁的抢通、保通工作,灾损道路交通设施的鉴定、评估、抢修和运输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依托市气象局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做好信息共享。应急管理处协调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震级评定,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宣传办公室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应急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发展保障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党群工作部、发展保障部、卫建管理办公室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和区减灾委有关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0.2万户以上,1万间或0.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区减灾委向党工委、管委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管委会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党工委、管委会组织成立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调度受灾情况,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根据灾情发展和上级要求,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抢险救援、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

(3)及时调度掌握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进展,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做到信息共享。根据灾情需要或党工委、管委会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向市应急局申请专家支援。

(4)应急管理处根据灾区需求,会同经济发展部、商务和投资促进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工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卫健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经济发展部、农业农村分局、商务和投资促进部、市场监督管理部等部门保障受灾群众米、面、油、饮用水等基本生活物资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经济发展部、新城供电中心做好电力保障工作。通信运营网络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经济发展部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建设管理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鉴定、应急评估与加固等工作。市水利专班、农业农村分局、乡村振兴局、市政管理处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工作,指导做好灾区应急供水工作。卫健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交通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灾区公路、桥梁的抢通、保通工作,灾损道路交通设施的鉴定、评估、抢修和运输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依托市气象局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做好信息共享。应急管理处协调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震级评定,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宣传办公室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应急管理处会同发展保障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党群工作部、发展保障部、卫建管理办公室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有关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区减灾委向党工委、管委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管委会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4)应急管理处会同发展保障部、商务和投资促进部根据灾区需求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上级申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卫健管理办公室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区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区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4)应急管理处根据灾区需求,会同发展保障部、商务和投资促进部紧急调运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指导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卫健管理办公室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做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Ⅲ级(含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应急管理处、发展保障部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的申请,及时调运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应急管理处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等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应急管理处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各地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处备案。

6.2.3根据灾区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应急管理处、财政金融部于每年10月底前将自然灾害资金拨付请示及时上报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待上级资金拨付后,一并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应急管理处、发展保障部、经济发展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向上争取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财政金融部、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灾歉减免政策,经济发展部保证粮食供应,商务和投资促进部保证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的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由灾区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2应急管理处视情组织由建设管理部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建设管理部、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参考其他相关部门评估数据,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6.3.3区减灾委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金融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资金拨付相关资料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6.3.4建设管理部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国务院、省或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财政金融部、发展保障部、应急管理处等部门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减灾委及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4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限。

7.2物资装备保障

7.2.1应急管理处按照转发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经济发展部等部门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经济发展部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经济发展部应合理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逐步提高救灾物资保障能力,建立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经济发展部及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区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健全完善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强化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应急救助保障。发生自然灾害后,党工委、管委会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救援队伍装备、设备、应急物资等。

7.2.2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区减灾委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区减灾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不低于征用时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保障信息畅通。

7.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卫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7.4.2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卫健管理办公室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交警大队、公安分局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对政府机关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区直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7.5.3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灾区相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依托应急指挥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及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区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市政管理处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应急管理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管理部、生态环境分局、交通、乡村振兴局、市政管理处、农业农村分局、商务和投资促进部、卫健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园区、村(居、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为灾害信息员队伍教育培训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

7.7.4强化应急演练。汛前视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园区、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科技保障

7.9.1依托市应急局,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2教育部门牵头负责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宣传教育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8预案管理

8.1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培训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考核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党工委、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处组织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处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完善修订,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管委会审批。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处负责解释。

9.3预案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4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1)干旱灾害: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流、湖泊等淡水资源总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2)洪涝灾害:指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区洪水、冰凌洪水、融雪洪水、城镇内涝等亚灾种。

江河洪水:指因暴雨引起的江河水量迅增、水位急涨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城镇内涝: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镇排水能力致使城镇内产生积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3)台风灾害:指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4)风雹灾害:指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亚灾种。

大风:指因冷锋、雷暴、飑线和气旋等天气系统导致近地面层平均或瞬时风速达到一定速度或风力的风,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冰雹:指强烈对流云中降落的固态水,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龙卷风:指在强烈的不稳定的天气状况下由空气对流运动导致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雷电:指强烈的对流性天气导致云中产生电荷并释放电能,击中人畜、建筑、设施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5)低温冷冻灾害:指气温降低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作物减产绝收,或因低温雨雪造成结冰凝冻,致使电网、交通、通信等设施设备损坏或阻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害。

(6)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信、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7)沙尘暴灾害:指强风卷起大量沙尘导致地面能见度小于1公里,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地震灾害: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信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功能破坏的灾害。

(9)地质灾害: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且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亚灾种。

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土体受自然作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地裂缝:指在一定自然地质环境下,由于自然因素,地表岩土体开裂,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地面沉降:因自然因素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10)森林草原火灾:指在森林、草原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或草原产生破坏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所导致的灾害。

(11)生物灾害:指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3街道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风险分析

4预警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3预警行动

4.4临震预警响应措施

4.5预警状态结束

5信息报告

5.1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情收集与报送

5.2一般地震灾情收集与报送

6应急处置

6.1地震灾害分级

6.2应急响应

6.3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4应急结束

7应急保障

7.1资金与物资

7.2救援队伍

7.3救援装备

7.4避难场所

7.5宣传、培训和演练

8预案管理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政发〔2022〕1号)等相关法规,结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开管发〔2022〕1号)、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机构改革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发区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生命至上、密切协作的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成立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街道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管委会分管同志

副指挥:综合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处、建设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综合管理办公室、宣传办公室、经济发展部、建设管理部、财政金融部、党群工作部、商务和投资促进部、市场监督管理部、发展保障部、生态环境分局、市政管理处、应急管理处、行政执法大队、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分局、乡村振兴局、教体分局、卫健管理办公室、消防救援大队、新城供电中心、交警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救灾指挥协调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分析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派遣市级救援队伍,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6)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党工委、管委会下达的其他任务;

(7)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8)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9)核实灾情,协调发放抗震救灾资金;

(10)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

2.1.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与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上级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街道园区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接待区外地震灾害救援队、市地震现场工作队;

(7)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1.4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宣传办公室:统一灾情发布,指导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情,指导、协调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

应急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统一灾情发布,协调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协调开展灾区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协调相关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协助参与抗震救灾宣传。依托市气象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发布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地震信息资料及时转发与区有关成员单位信息共享。

建设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

市政管理处:指导协调对城区市政设施等进行抢险,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协助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部:负责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防震减灾规划的衔接;组织协调通信、电力运营企业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电力设施;必要时架设临时基站,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确保在极端情况下,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参与组织有关救灾物资调配。

财政金融部:争取中央和省市财政资金,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下达,保障应急救援资金。

卫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统筹协调卫生防疫工作;收集报送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受损等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发展保障部:负责组织安排灾区民政福利机构人员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公安分局: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教体分局:指导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授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开展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承担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农业农村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和药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价格稽查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2.1.5专家组职责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1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总指挥及成员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组成。

2.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等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压埋人员、工程抢险排险。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2.3街道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街道园区根据本级地震专项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省、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省、市、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风险分析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处聊城市东北方,聊城开发区属于华北地震区河北平原地震带。聊城境内有多条地震断裂,其中,聊城-兰考断裂是最主要的一条,它南起河南兰考,北至高唐,长约270公里。另外,聊城境内还有冠县断裂、高唐断裂、茌平断裂、东阿断裂、广饶-齐河断裂等几条小的地震断裂。一旦发生地震,开发区受到影响较大。另外,我区历史上曾遭受外围地震造成的严重地震破坏,如1966年3月22日河北宁晋7.2级地震等,对我区造成房屋损坏、人员伤亡等。地震发生容易造成次生灾害,如洪涝、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泄漏、火灾爆炸、水污染、疫情等,因此本预案应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4预警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监测预报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市地震监测中心加强联络沟通,加强震情监测跟踪、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与会商研判。

4.1.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响应级别的地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市地震监测中心联络,及时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结果报党工委、管委会,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震区办事处园区,并做好续报有关情况。

4.1.3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街道园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在1小时内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管委会,管委会在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立即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管委会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一年或稍长时间。

4.2.2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省人民政府在发布临震预警的同时,可以宣布地震危险区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3)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管委会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监测中心、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3预警行动

4.3.1Ⅰ、Ⅱ级预警行动

应急管理处密切关注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发布临震、短期预警信息,根据震情变化及时报告管委会,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管委会强化对地震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地震监测中心和市应急管理局。

4.3.2Ⅲ级预警行动

管委会根据上级政府发布的预报意见,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4临震预警响应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7)管委会及街道园区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街道园区协调属地相关人员深入预警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预警状态结束

管委会根据市地震监测中心及市应急管理局对震情发展趋势监视与评估意见,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宣布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信息报告

5.1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街道园区应当及时向管委会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应急管理处,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管委会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应急管理处利用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应急管理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请示上级部门,提供灾区灾害影像和地图资料。

5.2一般地震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街道园区应当及时向管委会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应急管理处。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及时报告管委会。

6应急处置

6.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与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如洪涝、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泄漏、火灾爆炸、河道决堤、水污染、疫情等)相关的应急响应应同时启动。

表1: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Ⅰ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

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表2: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震级M)

人员死亡

紧急安置人员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0万人以上

1万间以上

M≥7.0级

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下,50人以上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1万间以下,0.3万间以上

6.0≤M<7.0级

较大地震灾害

50人以下

0.5万人以下

0.3万间以下

5.0≤M<6.0级

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0≤M<5.0级

6.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辖区内及毗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当辖区内及毗邻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辖区内及毗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当辖区内及毗邻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6.1.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辖区内及毗邻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当辖区内及毗邻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6.1.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组织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当辖区内及毗邻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2应急响应

6.2.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Ⅰ、Ⅱ级响应)

6.2.1.1应急响应启动

(1)当我区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后,立即启动Ⅰ、Ⅱ级应急处置程序,应急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将灾情上报管委会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通报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并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6.2.1.2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研判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2)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迅速开展灾情调查等工作。

(3)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组织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4)组织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

(5)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进行现场处置。

(6)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7)街道园区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8)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9)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10)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11)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情况请求省、市人民政府支援。

(12)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1.3应急处置与措施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在地震发生后至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到达之前,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紧急召集各应急救援队伍,携带必要救援器械和装备立即奔赴震区实施救援。

(2)组织街道园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尽快查明人员伤亡、房屋损坏等情况,并将灾情及时上报指挥部。

(3)由区卫建管理办公室牵头,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立即调度全区医疗力量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尽最大限度组织医疗救护人员携带相关器材和药品赶赴灾区抢救伤员;有关单位及时检查水源、食品安全等,并对震区采取防疫措施,防止传染性疾病传播;配合、引领外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治疗受伤人员。

(4)相关主管部门对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破坏的生命线工程进行排查,紧急组织抢修和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6.2.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6.2.2.1应急响应启动

(1)当我区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应急管理处迅速将灾情上报管委会,由管委会通报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并上报市政府;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6.2.2.2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迅速开展灾情调查等工作。

(2)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组织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3)组织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

(4)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5)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2.3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本区域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区域外支援力量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医疗卫生救援。卫健管理办公室会同辖区内医院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等工作;接待和协调外部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

(3)人员安置。应急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向灾区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问题。

建设管理部组织专家力量赴灾区指导和协助街道园区对受破坏的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教体分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

街道园区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开发区交通运输科、建设管理部等部门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新城供电中心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托市地震监测中心、气象局等监测数据,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组织会商研判灾区震情形势。

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乡村振兴局、市水利专班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河道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设施,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8)治安维护。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

(9)新闻宣传。宣传办公室、应急管理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由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10)灾害损失评估。应急管理处会同经济发展部、建设管理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单位)协助灾区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配合上级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恢复生产。应急管理处、财政金融部、建设管理部、农业农村分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2.2.4街道园区应急措施

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紧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6.2.3.1应急响应启动

(1)当我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应急管理处迅速将震情上报管委会,由管委会通报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并上报市政府;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管委会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组织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6.2.3.2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2)消防救援大队、医疗救护队等救援队伍集合待命;视情协调上级救援队伍参加抗震救灾。

(3)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5)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3.3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本区域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区域外支援力量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医疗卫生救援。卫健管理办公室会同辖区内医院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等工作;接待和协调外部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

(3)人员安置。应急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向灾区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问题。

建设管理部组织专家力量赴灾区指导和协助街道园区对受破坏的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教体分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

街道园区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开发区交通运输科、建设管理部等部门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新城供电中心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托市地震监测中心、气象局等监测数据,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组织会商研判灾区震情形势。

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乡村振兴局、市水利专班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河道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设施,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8)治安维护。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

(9)新闻宣传。宣传办公室、应急管理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由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10)灾害损失评估。应急管理处会同经济发展部、建设管理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协助灾区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配合上级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恢复生产。应急管理处、财政金融部、建设管理部、农业农村分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2.3.4街道园区应急措施

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指挥、组织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管委会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6.3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3.1有感地震应急

开发区及毗邻区发生小于4.0级、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

震区所在街道园区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有感地震发生后,管委会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上级报告震情、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6.3.2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管委会办公室协助管委会,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园区应当组织宣传、公安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6.3.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应急管理处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6.3.4区外地震应急

当毗邻区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并对我区造成人员伤亡或建(构)筑物破坏时,应急管理处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管委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6.4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研究决定结束震后应急期,并向社会公告:

(1)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基本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

(3)根据震情趋势判定结果,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

(4)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

7应急保障

7.1资金与物资

7.1.1资金

财政金融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7.1.2物资

经济发展部、应急管理处以及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经济发展部负责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对应急救灾物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

发展保障部、工会等应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代储、捐赠机制,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调拨、供应救灾物资。

街道园区应区应根据地震突发事件救援任务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对应急救灾物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

社会各类志愿服务队伍等其他社会力量提供的应急物资。

7.2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主要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及其救援装备器材,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7.3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等装备。

7.4避难场所

各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避难场所,满足地震情况下的紧急避险及居住要求。区现有避难场所8处:分别是:国际会展中心、徒骇河橡胶坝公园、萌宠小镇、湄河港湾、开发区实验学校、开发区第二实验小学、开发区第三实验小学、滨河小学。

7.5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部门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街道园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本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8预案管理

8.1预案管理

应急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参照国家、省、市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编制、修订、完善与更新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由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后实施;为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处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小组

3风险分析

4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

4.1地质灾害预防和监测

4.2地质灾害的预报

4.3地质灾害预警及预警响应

5信息报告

6应急处置

6.1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先期应急响应

6.2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6.3中型、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Ⅱ级、Ⅰ级)

6.4信息发布

6.5响应结束

6.6应急恢复

6.7善后处置

6.8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应急技术保障

7.4通讯与信息保障

7.5资金保障

7.6宣传教育

8预案管理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

9附则、名词术语与说明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给我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2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的通知》(鲁政字〔2014〕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鲁政字〔2014〕6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政发〔2022〕1号)、《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开管发【20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改革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域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面沉降、裂缝、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除外)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四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程序成立开发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小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综合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处、建设管理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综合管理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宣传办公室、经济发展部、建设管理部、财政金融部、教体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商务和投资促进部、卫健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处、发展保障部、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分局、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大队、市交通局开发区工作科、新城供电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各街道园区设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若超出区级指挥部应对的地质灾害,由上级指挥部进行指挥,区级指挥部配合。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小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2)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

(3)指导有关街道园区、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协调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派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支援。

(5)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重要工作。

2.1.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宣传办公室: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舆情引导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及险情信息发布;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经营场所游客、从业人员疏散;指导景区、旅行社等对从业人员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科普知识培训;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应急管理处: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一般地质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单位)依托市应急局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协助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统计等灾害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抢险救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依托市气象局发布的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地震监测中心发布的地震信息资料及时转发区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提出应急救援的措施建议。

经济发展部: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承担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财政金融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事故各类资金的保障工作。

教体分局:负责组织做好在校师生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发现校园内及周边地质灾害可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遇有恶劣天气时,负责通知受灾害威胁学校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和学生安全转移、疏散工作;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应急物资以及干扰抢险救灾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防治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交警大队: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道路交通管制和警戒,疏导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受灾地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发生。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营救遇险群众、转移重要财产、疏散群众等抢险救援任务。

建设管理部: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和所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卫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抢救伤员,开展消毒杀毒工作,防止暴发性疾病发生,并根据需要协调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地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农业农村分局:负责组织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地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商务和投资促进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协调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市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乡村振兴局:负责巡查检查水库库区、河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隐患;储备和调用抽水泵等救灾设备。

市交通局开发区工作科:负责组织国道、省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和指导街道园区加强农村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备足防灾抢险车辆和其他地质灾害抢险救援设备;组织运力做好防灾物资设备运输;加强国道、省道两侧地质灾害监测、巡查、警示;及时组织抢修国道、省道及其桥梁和路面设施,确保道路畅通;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新城供电中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公用供电线路日常检修,根据区指挥部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抢险供电线路架设工作,提供应急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灾抢险电力供应。

其他部门与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救援工作。

2.2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处,由应急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2)对一般以上地质险情、灾情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贯彻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协调有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4)组织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起草文件、简报和其他材料,负责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小组

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驻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应急调查和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灾后重建组等6个应急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安分局、教体分局、应急管理处、宣传办公室和事发地街道园区等单位组成。

职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恢复方案等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估,提出相关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指挥部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向指挥部汇报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组织打击灾区违法犯罪和干扰抢险救灾等行为;做好突发地质灾害舆情引导、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2)抢险救灾组:由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处、建设管理部、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大队、新城供电中心,事发地街道园区等单位组成。

职责:发生险情时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保护重要设施和基础设施免遭损毁;发生灾情时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抢修受损毁的基础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开展次生灾害防治工作,减轻或消除次生灾害。

(3)应急调查和监测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急管理处、建设管理部、乡村振兴局、市交通局开发区工作科及事发地街道园区等单位组成。

职责:调查、分析灾情,发生险情时进行应急调查,沟通、联络市气象、地震等单位做好灾情监测和发展趋势预测,提出应急抢险救灾措施建议。发生灾情时调查、核实灾害发生时间、位置、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根据灾情变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情评估,及时提出应急救灾措施建议。协助抢险救灾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防治工作,减缓或阻止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4)医疗救护组:由卫健管理办公室、医疗单位,事发地街道园区等单位组成。

职责:发生险情时做好急救准备,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救援队伍等。发生灾情时及时调拨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5)后勤保障组:由应急管理处、财政金融部、经济发展部及事发地街道园区组成。

职责: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接收、分配和监督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做好相关应急通讯、电力保障工作;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临时安置、救济救灾工作;调动社会力量、物资、设备等用于抢险救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等工作。

(6)灾后重建组:由经济发展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财政金融部、应急管理处、发展保障部、建设管理部及事发地事发地街道园区组成。

职责: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筹集及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妥善安排灾后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

3风险分析

我区地貌条件比较简单,以黄河冲积平原为主,我区降水时间和空间分布不均匀,是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地区之一。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资源的开发利用需求明显增强,重大工程建设显著增加,由于地下水资源的超量开采和其他不合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存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

4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

4.1地质灾害预防和监测

4.1.1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年汛前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地质灾害监测、防治责任和措施。

4.1.2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完善区、街道、村(社区)三级群测群防网络,逐点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防范责任,将宣教材料发放到位,确定合理预警方式、避险路线和地点。

4.1.3信息收集与分析

应急管理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依托市应急局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进行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复查。对新发现的隐患点,及时制定防灾预案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实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4.1.4加强预警工作,及时启动预案。街道园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络合作,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及时预警,尽快向管委会报告,街道园区组织勘查确认后,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地质灾害的预报

4.2.1地质灾害预报类型

地质灾害的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区划和易发区的圈定。

地质灾害中期预报,是指几个月到五年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短期预报,是指几天到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4.2.2地质灾害预报的发布

地质灾害短期、长期预报及一般灾害点、重要灾害点的中期、

临灾预报预报由应急管理处提出,报管委会发布。

4.2.3地质灾害预报内容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发生

时间、发生地点、成灾范围、影响强度等。

4.3地质灾害预警及预警响应

4.3.1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应急管理处依托市气象局发布的地质灾害预报,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地质灾害预警分为四级:四级(蓝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一级(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需搬迁转移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需搬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3.2预警信息接收

区指挥部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将有关信息通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防范单位、负责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并组织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4.3.3地质灾害预警响应

4.3.3.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人值班,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域的监测和防范责任人到岗到位;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4.3.3.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在四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指挥部领导带班、人员到岗,实行24小时值班;指挥部安排人员会同灾害点监测员对重点防范区域进行加密监测和巡查,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根据灾害发展趋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检查成员单位领导到岗到位情况,了解险情、灾情,并及时报告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险情监测;及时提醒灾害防范区域受威胁居民、单位关注天气预报,并做好安全避险、撤离准备,情况紧急时,发出撤离警报,组织撤离避让。

4.3.3.3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响应。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指挥部做好调集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准备,确保重点防范部位安全;指挥部向受威胁人员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紧急疏散危险区及周边居民、学校及企事业单位人员,设置警戒封锁危险区,组织人员准备抢险。加强监测、巡查,密切关注临灾迹象。

5信息报告

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管委会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报至政府的时间须在事发后1.5小时以内(力争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直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须在2小时以内逐级报至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

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事发地街道园区应于6小时内报管委会和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应急管理处。

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险情或灾情发展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6应急处置

6.1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先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管理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迅速查清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管委会视情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立即按照职责分工,集结队伍人员,畅通联络方式,做好应急准备。

6.2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经总指挥批准,启动Ⅳ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2)总指挥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救援情况,分析研判灾害形势,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展开行动。

(3)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协调增调消防救援、医疗卫生、地质监测等队伍,必要时向市地质灾害救援指挥部求援增调救援力量。

(4)相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做好交通、通信、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5)现场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周边地质环境、气象等监测,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6)现场指挥部及时发布灾情及救援信息。协调媒体加强抢险救灾宣传报道,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灾害发生地街道园区要及时做好疏散和转移安置群众工作。

(8)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工作要求。

6.3中型、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Ⅱ级、Ⅰ级)

大于Ⅳ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发地,在第一时间开展临灾避险、自救互救、抢险救援、危险区划定等先期处置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或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将灾情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和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等工作;及时转发市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6.4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6.5响应结束

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成员单位向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经现场监测及专家现场确认已解除危险后,由指挥部决定,下达应急响应结束指令。

6.6应急恢复

清理现场,恢复供水、供电、供气、通车等,统计救灾消耗的物资,完善应急物资储备。

6.7善后处置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善后处置方案,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妥善解决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8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救援机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工作。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装备,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消防救援队伍、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应急救援力量,日常要坚持有针对性地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7.2物资、装备保障

灾情发生后,经济发展部、发展保障部、商务和投资促进部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协调恢复供电、供水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的供应。

因地质灾害抢险所需要的大型机械设备、装备等,由应急管理处、建设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协调租赁使用。

7.3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结合开发区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应用研究,推进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7.4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落实监测、防范责任,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级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5资金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区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物资。区级配套资金应与上级下拨救灾专项经费统筹使用,并专款专用。应急抢险期间,财政金融部应及时协调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以保障应急抢险工作正常进行。

7.6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多层次全方位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避险、自救、互救常识,重点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域及周边居民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受威胁人员防灾、减灾意识及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

8预案管理

8.1预案管理

应急管理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责任部门(单位)参照国家、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编制、修订、完善及更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后实施。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处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则

名词术语与说明

(1)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及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3)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4)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扫一扫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