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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22218310

聊开管办发〔2023〕14号

2023-08-29

管委会办公室

有效

管办文件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聊开管办发〔2023〕14号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单位,各分支机构,发展服务中心,各产业园区,国有企业: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 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主要任务

2.1解救疏散人员

2.2组织灭火行动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3.2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3扑救组织

3.4扑救指挥

3.5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2火灾动态监测

5.3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3.2.1Ⅳ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6.4响应启动与调整

6.5响应终止

7应急保障

7.1输送保障

7.2物资保障

7.3资金保障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7.5其他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8.6表扬奖励

9附则

9.1培训

9.2演练

9.3预案管理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


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科学有序处理因森林(草原)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灭火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聊城市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以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居民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根本遵循,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主要任务

2.1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是全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区森防指总指挥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应急管理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

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处,由应急管理处、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共派成员组成,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同时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立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和森林火灾的早期处理等工作。

3.2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3.2.1应急管理处

(1)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协助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草地)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4)负责组织开展突发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2.3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2)指导开展防灭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灭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3)指导林场林区(苗圃)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2.4公安局分局

(1)负责辖区内森林和草地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2)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预防工作。

3.2.6财政金融部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3.2.7交警大队

(1)负责火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车辆执行救援时优先通行;

(2)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3)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3.2.8农业农村分局

指导做好种植业火灾防范工作,减少农事用火火灾隐患。

3.2.15新城供电公司

(1)负责做好辖区内林区输配电线路断线短路、绝缘子脱落等引发的火灾隐患问题;

(2)加强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3.2.16街道园区、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园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负责组织本街道、单位应急(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工作;做好物资保障,伤亡家属接待、安抚和善后处理社会稳定等工作。

3.3扑救组织

3.3.1指挥机构

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3.3.2跨区域火灾扑救

跨区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与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立联合指挥部,并分别指挥;跨区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3.4扑救指挥

3.4.1火场前线指挥部

火灾发生后,区森防指应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及时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当地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

火场前线指挥部副指挥由有明确扑火经验的领导担任,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

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4.2指挥权

各类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区森防指或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区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根据区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3.5专家组

区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区森防指可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其他县、区的扑火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扑火。跨区域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应视当时当地火灾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区森防指办公室申请上级指挥部协调办理。

跨区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防指像市森防指提出申请。调出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区森防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跨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解放军参与扑火时,由区森防指报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用兵需求,由市指挥部协调组织。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I)、橙色(Ⅱ)、黄色(Ⅲ)和蓝色(Ⅳ)表示。

5.1.2预警发布

根据市森防指发布的火线预警信息,区森防指办公室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加强森林(草原)火险形势会商,形成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报,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5.1.3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街道园区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森防指及有关部门在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下,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消防救援队伍、公安等部门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区森防指办公室应及时和有关单位及应急增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

5.2火灾动态监测

火灾发生地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区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5.3信息报告

各街道园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规范向区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同时,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相关要求,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区森防指办公室经核实后向区党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1)预判可能发生有可能造成一般影响或一般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的跨区域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国有林场、苗圃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上述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事发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核实并在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森防指办公室和区党委、管委会,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对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

对区森防指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街道园区、村(居)的顺序逐级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区森防指办公室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主管部门和扑救力量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切实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区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区森防指在市森防指的指导下,协助上级指挥部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区森防指进行先期处理,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受灾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参与扑救,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用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应及时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合理适当的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理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区级应对工作

根据所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应对工作在区级层面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分级响应启动条件

6.3.1.1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1)起火林(草)地内被困群众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预计会造成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生在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分析,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1)起火林(草)地内被困群众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2)预计会造成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一般林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

(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目标的;

(5)发生在县(区)级行政区域交界地区或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情形或经研判需要区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分析,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1.3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生在其他时段或一般林区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

(3)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4)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分析,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1.4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初判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有关行业遭受重创,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社会稳定的;

(3)区管委会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分析,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2响应措施

6.3.2.1Ⅳ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1)区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将火场情况报告区森防指,建议总指挥启动启动Ⅳ级响应,由副指挥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到现场指挥调度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安排火灾发生地街道园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火情;

6.3.2.2Ⅲ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总指挥长到现场指挥,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工作;

(2)区森防指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3)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信息;

(4)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支援;

6.3.2.3Ⅱ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向市、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调派救援力量跨区增援。

(2)区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按规定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报告。

6.3.2.3Ⅰ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指挥组织有关成员、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根据需要,上报市森防指,调动周边县(市、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增援;

(3)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4响应启动与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5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防灭火指挥机构。

7应急保障

7.1输送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协调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

7.2物资保障

区森防指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区级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完善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的储备工作。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迅速请求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7.3资金保障

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区森防指所需支出。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5其他保障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由区森防指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救援申请,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进出机场的安检、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做到进出机场快捷、便利,确保飞行安全。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政府和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提交评估报告。

8.2火因火案查处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县(市、区)、区党工委、管委会府及时约谈街道(园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草地)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5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区森防指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并做好森林火灾档案建设工作。

8.6表扬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培训

区森防指办公室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志愿者和专业消防队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业务技能。

9.2演练

区森防指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不定期组织演练。

9.3预案管理

应急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国家、省、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负责编制、修订、完善与更新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开发区应急管理处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2.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开发森林(草原)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管理处牵头,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政府及部门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报告,并通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处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扑救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火场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参与制定扑救方案;指导现场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4.灾情评估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应急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5.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6.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管理办公室负责

主要职责:做好火灾现场受伤人员救治工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援防护知识建议等。

7.宣传报道组。由宣传办公室负责。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在救援现场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附件2.         

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2.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死亡30人以上的,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附件2.2  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危险性分析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组织机构

3.2职责

4信息报告与预警

4.1信息报告

4.2事故报告内容

4.3预警行动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响应程序

5.3现场处置措施

5.4信息发布

5.5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

7.2交通运输保障

7.3医疗卫生保障

7.4治安保障

7.5从业单位的现场抢救保障

7.6技术储备与保障

7.7通信与信息保障

7.8资金保障

7.9宣传、培训和演练

7.10奖惩与责任追究

    8附则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预防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机构改革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

(2)超出街道、园区内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跨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4)管委会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事故应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管委会有关部门、街道园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4)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活动,避免引起二次伤害。

(5)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相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服从领导。

(6)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危险性分析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分为三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

危险化学品涉及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多个环节,初步调查,开发区目前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是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经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有乙醇汽油(加油站)、加气站、氧气充装站、液氨使用单位。

液氨使用、储存有两家构成重大危险源,其中一家企业液氨储存量已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液氨为液化状态的氨气,又称为无水氨,是一种无色液体,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氨又称氨气,无色透明有刺激性臭味的气体,既是有毒气体,又是一种可燃气体。氨气与空气或氧气混合能形成爆鸣性气体,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根据国内外发生危化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开发区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对象是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重点监管环节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环节,运输、使用环节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组织机构

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设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应急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宣传办公室、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生态环境分局、卫健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应急管理处、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发展保障部、乡镇街道、园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处,是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应急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3.2职责

3.2.1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2)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的实施工作,启动和终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5)对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况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2.2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指导和协调街道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4)协调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7)其他相关职责。

3.2.3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经济发展部: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供电等能源保障工作;协调做好长输油气管道应急处置工作。

财政金融部: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经费预算,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编制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防止环境污染;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卫健管理办公室: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对伤员实施医疗救治。

市场监督管理部:负责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为指挥部正确决策和应急救援提供特种设备方面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方面的技术支持。

应急管理处:及时将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准确向指挥部报告,做好事故发布工作;配合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救援所需队伍、车辆、装备、物资的协调工作;组织应急救援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讨,提出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组织协调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意见。

公安分局:指导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实施治安管理;确定伤亡人员身份。

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展开事故侦察和抢险救援;做好抢险人员的防护;参与受伤人员的搜救;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讨,提供科学合理的救援建议。

宣传办公室:负责根据舆情动态,组织或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政管理处:负责协调因城镇燃气管道原因而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为指挥部正确决策和应急救援提供城镇燃气方面的技术支持与救援建议。

市场监管部: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方面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交警大队:根据现场指挥部安排,负责事件现场周边警戒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承担现场封控工作。

其他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处置需要,承担与本部门职责相关工作。

各街道、园区: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对工作。

3.2.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4)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7)实施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8)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9)按照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2.5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小组及职责

按照应急救援过程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所在单位职责,视情设抢险救援组、应急疏散组、环境监测组、交通治安组、医疗救护组、供电通信保障组、善后工作组、技术专家组等专业应急救援组,专业应急救援组可视情进行增减。具体组别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抢险救援组

牵头:应急管理处、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应急管理处、经济发展部、市政管理处、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街道园区分管负责人。

职责:

应急管理处:及时将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准确向指挥部报告;协调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配合指挥部做好救援所需车辆、装备、物资的调集。

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展开事故侦察和抢险救援;做好抢险人员的防护;参与受伤人员的搜救。

经济发展部:督促指导事故企业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故现场周边相关企业做好本单位危险源监控工作;协调配合做好长输油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管理处:负责在本行业调配抢险救援所需应急物资,并提供有关的技术支持;负责配合指挥部做好城镇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2)应急疏散组

牵头:事发地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派出所、村(社区)主要负责人

职责:研究确定疏散地点,组织事故可能波及区域群众向逆风向疏散地集中;为疏散人员进行防护指导,转移重要物资;做好疏散群众稳定工作。

(3)环境监测组

牵头: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

成员: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人员

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实时监测等信息。

(4)交通治安组

牵头:公安分局负责人

成员:交警大队、事发地街道园区分管负责人

职责:指导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维护事故现场治安及附近交通秩序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负责救援期间沿途的交通疏导、警戒工作,保证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周边群众紧急疏散。

(5)医疗救护组

牵头:卫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卫健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分管负责人

职责:卫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处置危险物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现场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市场监督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卫健管理办公室做好事故救援现场所需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工作。

(6)供电、通信保障组

牵头:经济发展部负责人

成员:新城供电中心、通信等单位负责人

职责: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通信保障工作。

(7)技术专家组

牵头:应急管理处、市场监督管理部、市政管理处、消防救援大队、经济发展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应急救援专家组全体成员

职责:

应急管理处:组织应急救援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讨,提出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部:负责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为指挥部正确决策和应急救援提供特种设备方面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方面的技术支持。

市政管理处:负责提供事故救援中涉及城镇燃气方面的技术支持。

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讨,提供科学合理的救援建议。

经济发展部:负责提供事故救援中涉及长输油气管道方面的技术支持。

(8)宣传报道组

牵头:宣传办公室、应急管理处负责人

成员:各参战单位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人

职责:宣传办公室: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根据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安排,协助做好宣传引导与事故发布工作。

应急管理处:负责做好灾情统一发布工作。

(9)后勤保障组

组长:财政金融部负责人

副组长:应急管理处、经济发展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财政、民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参战单位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人

职责:财政金融部:负责区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

应急管理处:负责协调储备应急物资的统一调度工作,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

经济发展部:负责电力、油等工业生产重要物资的调度工作。

(10)善后工作组

牵头:发展保障部、财政金融部分管负责人、事发地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

成员:事发当地民政、财政主要负责人,相关社会保险单位负责人,心理卫生专家。

职责:以事发地为主,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事故中受伤、死亡人员及周围受害群众的妥善安置和事后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有关受害人员进行心理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3.2.6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事故发生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为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按照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4信息报告与预警

4.1信息报告

(1)应急管理处统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设立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635-8511699)。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向应急管理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街道园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应急管理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管委会,管委会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4)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接到的信息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程序逐级上报。

4.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4.3预警行动

4.3.1预警信息发布

在接到事故已经发生且可能升级为一般及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后,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管理处、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立即会同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的预警信息。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4.3.2应急值守

接到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急管理处、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报送预警信息属地的街道园区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4.3.3信息跟踪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管理处、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可能发生的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上报管委会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事发地街道、园区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管委会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4.3.4专家咨询

接到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急管理处、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应急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管委会。

4.3.5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启动预警行动后,应急管理处、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入应急状态,并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4.4.6应急救援装备调集

启动预警后,应急管理处、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立即与事发地街道园区进行沟通,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督促就近征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应急所需但当地无法解决的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管理处、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迅速在事发地周边征集、组织,并协调组织调运。必要时,由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调运应急救援装备。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1.1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级:

(1)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I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II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IV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2响应分级

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由管委会请求市政府启动市级有关应急预案。

5.2响应程序

5.2.1本预案的启动条件

(1)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发地街道园区应急预案启动后,经街道园区请求,本预案进入启动状态。

(2)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由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本预案。

5.2.2响应程序

进入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状态后,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处迅速报告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并通知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

(3)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值守机制,密切关注、追踪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他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5)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本系统专家进行分析、会商,拟定应急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向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本部门相关的应急方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6)向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7)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成立抢险救援组、应急疏散组、环境监测组、交通治安组、医疗救护组、供电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8)在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预警,组织公众疏散撤离、安置;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做好舆情控制。

5.2.3信息处理

(1)各街道、园区及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与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系,跟踪事故态势、应急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保证应急情况信息及时互通,为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相关救援工作。

(2)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时,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5.2.4指挥与协调

进入应急状态后,由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区级各应急救援组赶到事故现场后,要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3现场处置措施

5.3.1事故企业自救互救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分为3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含人员中毒)。

现场救援过程中,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类别不同,确定不同应急处置措施。

5.3.2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处置措施

(1)接警。接(报)警要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职责单位:应急管理处、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现场隔离。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扩散、火势、爆炸所涉及的范围等情况建立警戒区,并对事故现场周边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职责单位: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公安分局。

(3)人员疏散。一般采取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方式。撤离是在有一定的时间与准备的情况下,把所有可能受灾或有危险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就地保护是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行动无法进行时,组织人员就近进入相对安全的掩蔽体或区域内,就地取材进行人体保护,躲避危险。职责单位: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事故发生单位。

(4)现场救援。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救援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危险区、核心区应急抢险人员的调配应适度、合理,防止意外事件造成不必要的前沿人员伤亡。保障支持力量要充足有力,保证应急活动的需求。职责单位:消防救援大队。

5.3.3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在保证应急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解救被困人员。职责单位: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单位。

(2)确定火灾的物质类别,根据火灾的物质类别特性选取适用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案。职责单位:应急管理处、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单位。

(3)确定火灾应急救援所需的处置技术和专家。根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确定相应的人员搜救、灭火主攻方向、隔离保护范围、危险物品转移等应急方案。职责单位:应急管理处、消防救援大队、区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

(4)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隔离保护。职责单位:应急管理处、区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5)评估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的规模和程度),根据评估,明确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及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预防事故蔓延、扩大。职责单位:应急管理处、消防救援大队、区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6)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抢险救援时,应及时调集相关应急队伍和装备,做好后备队伍和资源的预先安排。职责单位:应急管理处、消防救援大队、区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7)在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救援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3.4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爆炸的物质类别、爆炸类型、爆炸场所。根据爆炸事故的地点、物质类别、爆炸类型、周围环境,明确事故处置的技术方案、应急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受伤害人员可能所处的位置和搜救方案、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转移疏散路径。职责单位:应急管理处、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

(2)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监控措施、隔离保护方案和预防重大危险源发生次生灾害的防控措施。职责单位:应急管理处、区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3)明确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所需的技术和专家。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职责单位:应急管理处、消防救援大队、区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4)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根据事故现场危险物质存量、爆炸事故严重程度、爆炸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爆炸事故现场周边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爆炸事故造成的设施和人员受害情况、发生次生事故灾害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等,调集相应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做好后备队伍、资源的预先安排。职责单位:应急管理处、消防救援大队、区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

(5)在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救援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3.5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泄漏范围和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根据泄漏源的位置、危险化学品种类、泄漏范围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制定应急技术方案和抢险安全措施。职责单位:应急管理处、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单位。

(2)当泄漏物为易燃、易爆介质时,首先要控制现场及扩散区的一切明火源、施行交通管制、对应急器材的防爆特性进行检查,防止引发火灾、爆炸次生事故。当泄漏物为有毒有害介质时,要根据泄漏扩散范围、现场风向等施行现场隔离、警戒、交通管制和区域内人员疏散措施,落实应急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迅速组织搜救受害人员。职责单位: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

(3)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监控措施、隔离保护方案和预防重大危险源发生次生灾害的防控措施。职责单位:应急管理处、区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4)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现场风向、风速等信息及泄漏扩散趋势预测,根据预计泄漏的持续时间和可能的泄漏量、风向和周围环境确定周边人员疏散的范围和安置措施。职责单位:消防救援大队、生态环境分局、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应急管理处。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附近水源、沟渠、涵洞、下水道等场所,根据泄漏物的去向制定堵截措施、防爆措施和环保应急方案,对泄漏物流经区域发出预警通告,防止发生重大环保和人畜中毒事故。对泄漏物为易燃易爆介质的,对泄漏物流经区域要进行明火和交通管制,防止发生重大爆炸事故。职责单位:生态环境分局、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公安分局。

(6)确定泄漏应急救援所需的处置技术和专家。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职责单位:应急管理处、消防救援大队、区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7)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部队、企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时,应及时调集相应的应急队伍和装备,做好后备队伍、资源的预先安排。职责单位:应急管理处、消防救援大队、区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

(8)在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救援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3.5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类别以及应急人员职责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止人体接触、沾染有害物质的防护装备。

5.3.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疏散组、善后工作组给予协调和指导。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5.4信息发布

各类信息要按规定经相应级别的部门核实、审批后,按批准的范围进行发布。

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及时的原则。

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一般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管委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为较大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提供准确、详实的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

5.5应急结束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符合受伤害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等应急结束的条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符合应急结束的条件,由上级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道、园区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发地街道园区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6.2总结评估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及时写出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提交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管委会。

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完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按规定做好上报工作。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和事故发生企业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应急保障

7.1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

7.1.1企业层面

有关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7.1.2街道园区层面

各街道园区应当根据本辖内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辖区内大型企业包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应急救援组织人员、物资、设备、车辆、器材装备的资料档案。

7.1.3区级统筹层面

以消防救援大队为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救援力量,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区级专业或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征用社会物资和调动社会救援力量。

7.2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证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7.3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应急工作,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7.4治安保障

由公安分局会同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区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5从业单位的现场抢救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应急管理及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相关、相邻单位;设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定点配备事故抢救所必需的物资、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其完好;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积极与周边有关单位签订事故应急救援协议。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监控管理系统,准确地反映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对非正常情况及时判断、处置和报警。

7.6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管理处可依托相关机构、部门,组建应急管理库专家建立应急处置专家联系机制,必要时聘请专家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应急研究,加强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7通信与信息保障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完善公用通信网功能,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证应急处置时各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成立包括工艺、设备、安全等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7.8资金保障

财政金融部要统筹安排购置装备、组建专家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专业救援人员教育培训等所需资金。

7.9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单位、街道园区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管委会、有关部门及街道园区,应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实战能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危化品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7.10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处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8.2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结合应急演练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4名词术语说明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风险分析

2.1 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导致的中毒、爆炸、火灾

2.2 高温熔融金属导致的灼烫、其他爆炸、火灾

2.3 粉尘爆炸

2.4 液氨泄漏导致的中毒、火灾和爆炸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指挥部及职责

3.2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防

4.2预警

4.3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和程序

5.2处置措施

5.3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与评估

   7 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2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治安保障

7.7人员防护

7.8通信保障

7.9技术支持与保障

7.10气象信息服务

   8 应急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培训

8.2应急演练

8.3预案修订

8.4应急预案的备案

8.5应急预案的实施

   9 附则

9.1其他要求

9.2奖惩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完善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冶金等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实现应急指挥有序、响应程序顺畅、应急保障得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5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22〕12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聊政发〔20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工贸行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影响较大、处置困难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本辖区监管的工贸行业(领域)中发生一般或较大以上事故时,或引发与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次生、衍生事故,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原则,制定应对方案,快速科学施救,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和人员伤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加强重点风险的管控,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夯实基础建设,做到演练常态化、实战化,常备不懈。采用先进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强化监测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有效响应、快速处置。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启动响应程序,事故信息报告准确及时,便于快速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管委会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5)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相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服从领导。

(6)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事故风险分析

本预案所指的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事故类型涵盖中毒与窒息、爆炸、灼烫、坍塌、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具有事故类别多、涉及范围广、次生灾害多等特点。我区工贸行业企业数量众多,企业分布广泛,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类型:

2.1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导致的中毒、爆炸、火灾

工贸行业涉及的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泄漏、爆炸风险,易引发中毒、其他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高温熔融金属导致的灼烫、其他爆炸、火灾

金属冶炼行业中的铁水、铝水等高温液态金属,具有极高的温度,在生产及运输过程中存在炉内进水、炉缸烧穿、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等风险,易引发灼烫、其他爆炸、火灾等事故,特别是液态高温熔融金属遇水极易引发喷爆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3粉尘爆炸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等工贸企业的生产、加工、储存等作业场所,可燃性粉尘达到一定的浓度,与空气(氧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或表面温度超过引燃温度的高温物体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且易产生二次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2.4液氨泄漏导致的中毒、火灾和爆炸

工贸行业涉及制冷或作为调节剂等工艺,存在液氨泄漏的风险。液氨易挥发、具有腐蚀性,爆炸极限15.7-27.4%,液氨泄漏时迅速气化膨胀,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工贸行业安全事故时,由管委会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可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工贸行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处,是区工贸行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应急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3.1指挥部及职责

总 指 挥:管委会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处及经济发展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成 员:宣传办公室、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生态环境分局、卫健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应急管理处、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发展保障部、交警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及山东省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研究制定应对工贸行业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对措施和处置意见;

(3)发生事故时,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各工作组、应急救援部门发出救援指令,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应急设施设备;

(4)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检查督促各救援工作组及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适时调整应急救援人员组成,保证救援机构正常工作;

(5)负责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级领导及部门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6)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7)视情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2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实际,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新闻工作组、治安维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共9个应急小组。

3.2.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开发区应急管理处分管负责人

成  员:管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处、经济发展部等部门相关科室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职  责:

(1)起草指挥部工作专报,整理指挥部大事记,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

(2)向开发区安委会调度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相关信息;

(3)整理应急指挥部会议资料,形成会议记录;

(4)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3.2.2现场救援组

组  长:开发区应急管理处、市场监督管理部、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开发区应急管理处、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  员:开发区应急管理处、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救援工作组、专家技术组负责人、事故企业负责人等。

职  责:

(1)对工贸类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判;

(2)负责研究制定落实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实施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

(4)汇总救援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根据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完善措施,报指挥部审定。

现场救援组下设救援工作实施小组:

救援工作实施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

小组长:事故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消防等救援专业队伍相关负责人

成  员:事故企业分管负责人、消防等专兼职救援队伍等

职  责:

(1)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现场救援组的指令,组织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

(2)协调各救援人员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工作;

(3)将现场救援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给现场救援组及指挥部。

3.2.3专家技术组

组  长:由指挥部指定行业安全专家出任

副组长:由指挥部指定行业安全专家出任

成  员:国家或省级行业知名专家、工贸行业相关领域专业的国家或省级技术专家、事故企业技术总工等组成。

由开发区应急管理处建立安全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必要时从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中抽调。

职  责:

(1)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

(2)为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 案,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2.4医疗救护组

组    长:区卫健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卫健管理办公室分管负责人

成  员:事发地120急救指挥中心和乡镇(街道)、园区卫健办分管负责人、定点医院主要负责人。

职  责:

(1)综合协调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2)协调省、市、区专家救治团队工作,对危重伤者进行会诊;

(3)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和救护工作;

(4)确定定点医院,负责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

(5)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事发企业及应急队伍做好职业健康防护。

根据救援需要,医疗救护组可以下设现场指挥组(负责统筹指挥协调)、专家组(负责提供分检、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技术支持)、现场救护及转运调度组(负责被困人员救出后的救护和医院分配、护送转运等工作)和防疫组(负责现场防疫工作)等医疗应急小组。

3.2.5环境监测组

组  长: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分管负责人

成  员: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负责人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的防控建议,提出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负责根据事故分析和应急救援需要提供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气象服务。

3.2.6新闻工作组

组  长:宣传办公室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宣传办公室,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办公室负责人

成  员:区宣传办公室及事故企业有关人员

职  责:

(1)科学做好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看网上舆情动态,稳 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

(2)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舆情工作组可以下设现场采访组(负责联系媒体记者采访)、信息发布组(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发布消息)、舆情信息组(负责舆情管控)、后勤保障组(负责媒体记者接待、安排和舆情组的后勤保障)等舆情应急小组,分工开展工作。

3.2.7治安维护组

组  长:公安分局副局长

副组长:交警大队分管负责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派出所负责人

成  员:区治安、民警、交警等部门负责同志

职  责:

(1)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

(3)管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秩序;

(4)做好受伤人员与家属的接待维稳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5)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根据需要,保卫工作组可以选择设置分析研判调度组、现场封控组、办公区域保卫组、现场外围保卫组、交通疏导组、街面巡控组、协助工作组、医院救治稳控组、应急机动组、技术鉴定组等保卫应急小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各自安保任务。

3.2.8后勤保障组

组  长:财政金融部负责人

副组长:经济发展部负责人

成  员: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

职  责:

(1)保障救援物资、物品、电力供应;

(2)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后勤保障组可以选择设置救援物资保障、办公保障、电力保障、车辆保障、宾馆保障、餐饮保障、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小组,分别负责物资采购、运输,办公用品与用房、信息沟通协调,电力设施维护,工作用车、应急用车,住宿保障,生活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就餐保障,通信保障等方面的后勤保障工作。

3.2.9善后处置组

组  长:发展保障部分管负责人

成  员:区应急管理处、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及涉事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职  责:

(1)成立“一对一”家属接待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1名科局级干部、1名乡镇(街道)、园区领导干部、1名企业人员组成,实施一对一安抚、沟通,视情开展心理疏导,及时收集家属诉求信息;

(2)按照政策做好协议签订、赔偿支付、善后处理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件。

4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防

(1)监督工贸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建立和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杜绝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加大对高级别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管控措施的检查落实。

(3)加强源头治理,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采取安全本质化措施。

(4)定期分析工贸行业风险管控现状,研判突发事故应对的总体形势,制定防范措施。

(5)监督工贸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

(6)监督工贸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4.2预警

4.2.1信息监测预警

工贸行业各类企业根据现场生产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通过视频监控、在线检测报警、联锁信息传感等方式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分析预测。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2预警信息分析

开发区应急管理处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较大影响的工贸行业事故预测信息,应及时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报告。

4.2.3预警级别

根据工贸行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工贸行业事故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发生人员伤亡。乡镇(街道)、园区根据情况启动镇级应急响应。

(2)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已造成人员伤亡。管委会根据情况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3)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3人以上伤亡。管委会根据情况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请求外部支援。

(4)红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次生、衍生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管委会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请求外部支援,服从上级政府指挥调度。

4.2.4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接警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应及时向指挥部相关部门及领导进行报告,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权限如下:

(1)蓝色预警: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由区级指挥部或授权乡镇级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3)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区级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4.3信息报告

4.3.1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区政府及应急管理处报告,同时上报乡镇(街道)、园区。一般事故上报至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较大及以上事故逐级上报至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区管委会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4.3.2信息报告方式及内容

4.3.2.1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现场情况;

(三)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3.2.2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基本信息)。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和程序

分级响应

发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为主处置。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由“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本预案。

5.1.1一般事故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政府启动乡镇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调集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并将事故处置情况向区指挥部报告。

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

(1)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政府做好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2)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事故信息。

5.1.2较大事故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1)指挥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了解现场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必要时,开发区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2)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3)调动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要求开展事故抢救及相关工作,并做好后援准备;

(4)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电力、气象、物资、财力、环保等支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8)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设置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9)需要市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局提出请求。

5.1.3影响较大、处置难度较大的较大事故,或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在较大事故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分管区领导或管委会副主任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超出我区救援能力时,立即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援。预后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3)在市(省)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2处置措施

5.2.1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自救互救,以先救人为首要,并通知就近的救援队伍支援;同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封闭现场等措施。

(2)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临时指挥部,先行组织应急救力量,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对可能危及救援人员安全的不得盲目施救。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等待区指挥部派遣救援力量抵达;在区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先期处置终止。(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

(3)各类事故先期处理的注意事项

1)液化石油气泄漏、着火事故: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迅速切断液化石油气来源,现场救援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现场禁止火源;液化石油气管道爆炸着火,充氮气或蒸汽保压、逐渐关闭液化石油气阀门。

2)高温熔融金属事故:电炉进水立即急停停电,关闭进水阀,严禁动炉,组织现场人员警戒和撤离。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等,对周边影响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装置及管道进行停气和防护;区域禁止有水;高温液态影响区域的下水道、地沟、低洼处等保持围堰等防护措施良好,防止高温液体进入;严防高温液体与水混合。

3)粉尘爆炸事故:立即停机,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立即组织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应急力量扑救火灾,铝粉等金属粉尘不能使用水、泡沫灭火剂等灭火。

4)液氨泄漏事故:立即停止作业,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先停机切断设备电源,开启喷淋系统与事故风机;事故处置人员穿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重型防化服,携带抢险堵漏工具进入现场,查找泄漏点,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如无法靠近发生氨泄漏设备,立即关闭与之相连串通其他设备最近的氨阀,开启紧急泄氨器。

5.2.2应急处置

(1)指挥部迅速组织各工作组到达现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技术力量、医疗人员与设备等,了解事故情况和当前状态,统筹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2)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及时掌握进展情况,随时向管委会报告。同时结合现场救援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准确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快速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应急保障。

(3)专家技术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事故信息及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现场科学应急处置、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的决策咨询。

(4)指挥部下设各工作小组按照应急处置的指令,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行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应急相关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3应急结束

5.3.1应急结束宣布与撤离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研究、决定,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3.2应急结束通知与发布

应急结束后,应将应急救援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还应由舆情处置组负责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各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在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的指导下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6.2.1工作总结

事故发生地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开发区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处等有关部门。

6.2.2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7 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1.1企业应急队伍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的救援力量是事故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企业应加强由专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的建设,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 援组织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还可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 织。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 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7.1.2政府应急队伍保障

政府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有工贸行业企业的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并与相邻县乡镇(街道)建立协同应急队伍保障的机制。

7.2经费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3物资保障

7.3.1应急物资储备

区应急管理处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利用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储备救灾物资;各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事故危害和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企业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7.3.2应急物资紧急征用

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时,由区应急管理处会同经济发展部报请管委会,紧急征用必需的救援物资装备。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装备及时到位。

7.4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由企业医院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承担。必要时,由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7.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贸行业事故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公安、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 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7.6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7人员防护

7.7.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企业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事故现场或灾区人员的数量。

(2)各应急救援工作地点均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因素,满足救援安全条件;

(3)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检测仪器,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4)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对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异常状态,立即撤出现场,研究确定可靠的防护措施时方可恢复应急救援工作。

7.7.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护措施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传染病控制,并加强治安管理。

7.7.3极端情况的安全防护

在工贸行业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区指挥部决定。

7.8通信保障

经济发展部负责人指导协调开发区联通公司、开发区移动公司、开发区电信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做好事故发生地公共通信保障,抢护毁损设施,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7.9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课题,配备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7.10气象信息服务

依托市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8 应急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培训

8.1.1宣传教育、增强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贸行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1.2学习培训、提升能力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学习、教育、培训,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及相关应急程序和知识,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企业负责组织并加强本单位职工科学救援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8.2应急演练

8.2.1演练内容及频次

区应急管理处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应急管理处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的综合素质。

本预案应至少每2年演练1次。

8.2.2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

8.3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应急管理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4应急预案的备案

本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8.5应急预案的实施

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其他要求

各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9.2奖惩

9.2.1表彰奖励

在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2.2惩处追责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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