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年09月0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区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全日制义务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未满16 周岁学生) 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校实行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机构组成。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办公室主任、年级部主任等担任成员。
第七条 学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评议、评定工作,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家长委员会)总人数的10。
第八条 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应在学校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九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监测帮扶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儿童、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父母没有稳定的正式工作,家庭成员医疗或者子女学业费用负担确实造成了一定家庭经济困难的。
4.父母为个体户,但受疫情、社会经济、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且能提供可信说明依据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
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二)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场所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学期认定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在学期内可作调整。教育主管部门应督促学校严格认定工作程序,学校成立四级资助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应向新生发放相应学段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安排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或监护人填写《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收集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家庭房屋、政策性优抚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负责评定《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第十五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年级(专业)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定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核本校认定工作组报送的《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筹各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征得年级(专业)认定工作组意见后, 可对各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将审核确定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质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的《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并全程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审批后,向区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区教育部门汇总所属学校认定情况后,向市教育局提交本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次认定工作完成后,要将《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进行保存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认定机构要认真履责,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评审过程、资助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资助工作的监督和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情况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主要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依照情况变化做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 表负责制,校长(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年级(专业)认定工作组、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认真制订本区、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