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年06月0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资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未满16周岁学生)提出申请,由学校实行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三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胡锋校长任组长,崔超、周英杰、逯会堂、李博、张齐、高兴勇、郭慧慧担任成员。
第七条 学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评议、评定工作,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家长委员会)总人数的10%。
第八条 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应在学校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我校位于城乡结合部,部分学生家中有回迁房或商品房,有些学生家中有非经营性车辆,但由于各种原因,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现根据我校学生实际情况,参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和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制订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虽有住房或非经营性车辆,但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及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虽有住房或非经营性车辆,但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亲或母亲患有大病,家中只有一人工作。
2.因生意失败或被坑骗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4.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的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事实无人扶养的孤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 家庭经济负担。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第十二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二)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场所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家有私人车,但不超过10万元,且不是因购车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除外)。
(六)学生(监护人)虚假填报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在学期内可作调整。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督促学校严格认定工作程序,学校成立三级资助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向新生发放相应学段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安排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或监护人填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年级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定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第十七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审核本校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征得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将审核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质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审批后,向区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
第二十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次认定工作完成后,要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保存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认定机构要认真履责,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评审过程、资助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资助工作的监督和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情况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依照情况变化做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班级应根据本办法,认真执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中学新校区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 | |||||||||||||
年级: 班级: 1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 地址 | 联系电话 | ||||||||||||
家长是否认为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教育救助: (必须填写“申请”或“不申请”)
|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如果不申请教育救助,以下内容不需要填写; 如果需要申请教育救助,请学生认真、如实、完整填写以下每一项内容 | |||||||||||||
家庭 成员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单位及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家庭情况 | 请对家庭困难情况如实进行描述(家中人口数、父母兄妹情况、家庭突发性事件及申请资助原因,可附页)。
| ||||||||||||
家庭困难类型 | □脱贫享受政策户 □低保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 □重点困境家庭 □学生残疾 □家长残疾 □学生大病 □家长大病 □烈士或优抚对象 □单亲 □其他 | ||||||||||||
家长或监护人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若有隐瞒或虚报,后果自负。 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 |||||||||||||
家庭情况核查记录 | 描述家庭情况: 核查教师一签名: 核查教师二签名: 年 月 日 | ||||||||||||
初评意见 | 经班级公布,认真审核,初步认定: | ||||||||||||
□ 该生家庭经济不困难,不符合资助条件。 | |||||||||||||
□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同意上报学校评议。 | |||||||||||||
□ 家庭经济困难,同意上报学校评议。 | |||||||||||||
□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同意上报学校评议。 | |||||||||||||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中学新校区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表 | |||||||||
学生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年 级 | 班级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住址 | |||||||||
监护人姓名 | 关系 | 年龄 | 工作单位及职业 | ||||||
申请资助 理由(50字以上)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学校意见 | 经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 ||||||||
□ 该生家庭经济不困难,不符合资助条件。 | |||||||||
□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 家庭经济困难。 | |||||||||
□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章): 年 月 日 | |||||||||
公示结果 |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申请理由要求50字以上,由学校留存。 |
附件3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中学新校区生活补助拟受助学生评议记录表 | |||||||||
单位(公章): | 记录人: | 时间: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年级 | 班级 | 家长姓名 | 家长联系电话 | 家庭情况 | 评议认定 是否通过 | 备注 |
评议认定人员签字: | |||||||||
备注:此表学校留存 |
附件4
班级: | |||||||
时间 | 地点 | 主持人 | 记录人 | ||||
评议认定 小组成员 | |||||||
应到人数 | 实到人数 | 缺席人员 | |||||
被评议 对象 | (可附页) | ||||||
评议过程 | (记录小组各成员意见、建议) | ||||||
评议结果 | 经评议,通过 人,名单:(可附页) | ||||||
经评议 ,不能过 人, 名单:(可附页) | |||||||
评议认定人员签字: | |||||||
附件5
班级: | |||||||
时间 | 地点 | 主持人 | 记录人 | ||||
评议认定 小组成员 | |||||||
应到人数 | 实到人数 | 缺席人员 | |||||
被评议 对象 | (可附页) | ||||||
评议过程 | (记录小组各成员意见、建议) | ||||||
评议结果 | 经评议,通过 人,名单:(可附页) | ||||||
经评议 ,不能过 人, 名单:(可附页) | |||||||
评议认定人员签字: | |||||||
附件6
序号 | 学生姓名 | 年级 | 班级 | 资助金额 | 序号 | 学生姓名 | 年级 | 班级 | 资助金额 | ||
(元) | (元) | ||||||||||
1 | 21 | ||||||||||
2 | 22 | ||||||||||
3 | 23 | ||||||||||
4 | 24 | ||||||||||
5 | 25 | ||||||||||
6 | 26 | ||||||||||
7 | 27 | ||||||||||
8 | 28 | ||||||||||
9 | 29 | ||||||||||
10 | 30 | ||||||||||
11 | 31 | ||||||||||
12 | 32 | ||||||||||
13 | 33 | ||||||||||
14 | 34 | ||||||||||
15 | 35 | ||||||||||
16 | 36 | ||||||||||
17 | 37 | ||||||||||
18 | 38 | ||||||||||
19 | 39 | ||||||||||
20 | 40 | ||||||||||
中心校(或学校)监督电话: | |||||||||||
开发区教育局监督电话:8515016 | |||||||||||
评审小组签名: | |||||||||||
公示时间:年月日—— | 年 | 月 | 日 |
说明:中学此表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上交区教育局资助中心一份。乡镇学校一式三份,学校留存一份,中心校
附件7
序号 | 学生姓名 | 年级 | 班级 | 资助金额 | 序号 | 学生姓名 | 年级 | 班级 | 资助金额 | ||
(元) | (元) | ||||||||||
1 | 21 | ||||||||||
2 | 22 | ||||||||||
3 | 23 | ||||||||||
4 | 24 | ||||||||||
5 | 25 | ||||||||||
6 | 26 | ||||||||||
7 | 27 | ||||||||||
8 | 28 | ||||||||||
9 | 29 | ||||||||||
10 | 30 | ||||||||||
11 | 31 | ||||||||||
12 | 32 | ||||||||||
13 | 33 | ||||||||||
14 | 34 | ||||||||||
15 | 35 | ||||||||||
16 | 36 | ||||||||||
17 | 37 | ||||||||||
18 | 38 | ||||||||||
19 | 39 | ||||||||||
20 | 40 | ||||||||||
中心校(或学校)监督电话: | |||||||||||
开发区教育局监督电话:8515016 | |||||||||||
评审小组签名: | |||||||||||
公示时间:年月日—— | 年 | 月 | 日 |
说明中学校此表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上交区教育局资助中心一份。乡镇学校一式三份,学校留存一份,中心校
序号 | 就读学校名称 | 学生姓名 | 性 别 | 民族 | 年级 | 班级 | 身份证号码 | 学籍号码 | 监护人 | 联系电话 | 家庭地址 | 银行卡号 | 资助金 额 (元) | 是否建档立卡学生 |
与公章名称一致 | 与户口本姓名一致 | 男/女 | 格式“一至六”“七至九” | 格式“1、2” | 要求18位身份证号码,文本格式填报 | 与身份证名一致 | 区号-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码 | X镇X村 | 文本格式填报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附件9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发放签字确认表 |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 名 | 年级 | 班级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卡号码 | 资助金额(元) | 家长(学生)签字、按手印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资助管理员签字: | ||||||||||
备注:此表学校留存 附件10 聊城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 学校(幼儿园): | ||||||||||
一、基本情况 | ||||||||||
姓名 | 性 别 | 年级、班级 | ||||||||
身份证号码 | 所学专业 | |||||||||
二、家庭情况 | ||||||||||
序号 | 主要项目 | 主要指标 | 认定指标 | 分值 | ||||||
一 | 父亲职业 | 1、财政供养人员、在编教师、公司股东或高管、私营业主 计0分 | 1□ 2□ 3□ 4□ 5□ | |||||||
2、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 计1分 | ||||||||||
3、进城务工人员或合同制工作人员 计2分 | ||||||||||
4、务农或临时务工 计3分 | ||||||||||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失踪(联)或去世 计6分 | ||||||||||
二 | 母亲职业 | 1、财政供养人员、在编教师、公司股东或高管、私营业主 计0分 | 1□ 2□ 3□ 4□ 5□ | |||||||
2、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 计1分 | ||||||||||
3、进城务工人员或合同制工作人员 计2分 | ||||||||||
4、务农或临时务工 计3分 | ||||||||||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失踪(联)或去世 计6分 | ||||||||||
三 | 父亲劳动能力 | 1、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 计0分 | 1□ 2□ 3□ 4□ 5□ | |||||||
2、身体健康但无一技之长 计1分 | ||||||||||
3、3-4级伤残或有一定劳动能力 计3分 | ||||||||||
4、1-2级伤残 计6分 | ||||||||||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踪(联)或去世 计10分 | ||||||||||
四 | 母亲劳动能力 | 1、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 计0分 | 1□ 2□ 3□ 4□ 5□ | |||||||
2、身体健康但无一技之长 计1分 | ||||||||||
3、3-4级伤残或有一定劳动能力 计3分 | ||||||||||
4、1-2级伤残 计6分 | ||||||||||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踪(联)或去世 计10分 | ||||||||||
五 | 家庭其他成员 | 1、无其他成员或有其他成员且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计0分 | 1□ 2□ 3□ | |||||||
2、其他家庭成员中部分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计2分 | ||||||||||
3、其他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计4分 | ||||||||||
六 | 房屋情况 | 1、城镇两套房屋及以上 计0分 | 1□ 2□ 3□ 4□ | |||||||
2、城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计3分 | ||||||||||
3、农村宅基地自建房 计6分 | ||||||||||
4、无房 计8分 |
七 | 医疗支出 | 1、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元及以下 计0分 | 1□ 2□ 3□ 4□ 5□ | |
2、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1万(含1万 计2分 | ||||
3、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1-3万(含3万) 计3分 | ||||
4、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3万以上或患重大疾病 计5分 | ||||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失踪(联)或去世 计7分 | ||||
八 | 受灾情况 | 1、近两年内未遭受自然灾害 计0分 | 1□ 2□ 3□ 4□ | |
2、近两年内遭受一般自然灾害,影响家庭收入 计2分 | ||||
3、近两年遭受较重自然灾害,影响家庭收入且造成财产损失计5分 | ||||
4、近两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重大损失计10分 | ||||
九 | 家庭变故 | 1、近两年内未出现家庭变故 计0分 | 1□ 2□ 3□ | |
2、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出现伤残、失踪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等情况 计5分 | ||||
3、近两年内家庭人员出现重大伤残、意外死亡或重大变故 计10分 |
十 | 就学 成本 | 家庭驻地:1、近两年家庭实际驻地在区城及以上计0分 2、近两年家庭实际驻地在乡镇及以下计2分 | 1□ 2□ | ||||
就学人口:1、1人 计0分; 2、2人 计4分; 3、3人及以上 计6分 | 1□ 2□ 3□ | ||||||
十 一 | 学生 状况 | 消费状况2分:1、一般,计0分;2、较少,计1分;3、很少,计2分 | 1□ 2□ 3□ | ||||
健康状况6分:1、健康,计0分;2、较差,计3分;3、很差,计6分 | 1□ 2□ 3□ | ||||||
十 二 | 政策性 优抚 | 1、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被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子女,计6分;2、除烈士子女外的优抚家庭子女、重点工程移民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计4分。 | 1□ 2□ 3□ | ||||
认定评议小组意见 | 总分值: 意 见: 评议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推荐档次 |
3、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口 | ||||
认定工作小组意见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 审批意见 | 学校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
附件11
认定说明
1.学生申请资助时需提交与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内容相关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家庭户口簿、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家庭房屋、政策性优抚等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2.学校要对申请人家庭情况通过电话、信函、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了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不受理其申请:(1)超过规定受理时间的;(2)未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证明材料的;(3)家庭拥有非经营性车辆、门面(租赁除外),且当年度家庭未发生重大变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度受助资格:(1)当年度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2)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且家庭经济不困难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申请人当年度受助档次:(1)当年度已经获得资助(含社会资助),且能保障其在校最低生活标准的;(2)家庭拥有非经营性车辆、经营性门面(租赁除外),但在当年度发生了重大家庭变故的;(3)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家庭情况确实属于经济困难的。
6.第一、二项中的“私营业主”,特指聘请8名(含8人)以上雇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户”特指聘请雇工在8人(不含8人)以下的私营企业主。“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就业”除指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外,还包括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失去人身自由者。父、母亲已过世、失踪(联)或出走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
7.第三、四项中的“一技之长”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能者。
8.第五项“家庭其他成员”指申请人家庭户口簿上除父母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收入指劳动收入(薪金、退休金、社保金等)和财产性收入(租金、投资收入等),但不包括低保金、抚恤金等。
9.第六项“房屋情况”,申请人需提供房产证、房屋租赁或无房等相关证明。
10.第七项“医疗支出”,指家庭成员近两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累计支出(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该项中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植物人、系统性红斑狼疮、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原发性心肌病、重症肌无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坏死性筋膜炎、终末期肺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11.第八项中的“家庭受灾”,指申请人家庭近两年内遭受的自然灾害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
12.第九项“家庭变故”,指申请人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重大伤残、精神疾患、意外死亡或失踪、意外伤害、经营不善、破产等情形,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需提供相关证明。
13.第十项“就学成本”中“就学人口”以户口簿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在籍证明为准。
14.第十一项“学生状况”中的“消费状况”,由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进行评议。
15.第十二项“政策性优抚”中的“优抚家庭子女”是指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现役军人等家庭的子女。
16.如有其它困难情形者,请另附证明材料,学校认定工作组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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