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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中学新校区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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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中学新校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校舍财产安全,规范校舍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含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食堂、宿舍、围墙、校门、宣传栏等)及附属设施(含消防设施、水电设施、安防系统、运动设施等)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校舍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体系,确保校舍安全稳定。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胡锋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崔超主任,任副组长,办公室、政教处、综合科、教务处、年级组、班主任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校舍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

1. 办公室:牵头负责校舍日常安全管理,包括校舍检查、维修维护、设施设备保养、安全隐患整改;建立校舍档案(含建设资料、验收报告、维修记录等);协调处理校舍安全突发事件。

2. 综合科:负责校舍消防安全、安防系统(监控、门禁等)管理;组织安全巡查和应急演练;配合查处校舍安全违规行为。

3. 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负责本年级、本班级使用区域(教室、办公室等)的日常安全检查,督促学生遵守安全规定,及时上报安全隐患。

4. 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宿舍等专用场所管理部门:负责本场所的专项安全管理,落实设备使用规范和安全制度。

5. 全体教职工:对分管或使用的校舍区域承担直接安全责任,发现隐患立即上报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 学生:遵守校舍安全规定,爱护设施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老师或学校报告。

第三章 校舍日常管理

第六条 校舍使用规范:

1. 严禁擅自改变校舍结构、用途(如将教室改为仓库、私自拆改墙体等),确需变更的,须经学校集体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严禁在教学楼、宿舍等区域违规使用明火(如蜡烛、打火机)、大功率电器(如电暖器、电磁炉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3. 校舍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堵塞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须完好有效。

4. 楼梯、走廊等区域严禁追逐打闹、拥挤推搡,上下课高峰期由值班教师现场疏导。

第七条 设施设备管理:

1. 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定期检查(每月1次),确保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标识清晰,严禁遮挡或损坏。

2. 水电设施:定期检查电线、开关、插座、水管、水龙头等,发现老化、破损立即更换;雨季前检查排水系统,防止积水。

3. 安防系统: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报警装置等每日检查,确保24小时正常运行;校园围墙、护栏定期检修,防止攀爬、翻越。

4. 专用设施:实验室的危化品储存柜、通风系统,食堂的燃气管道、排烟设备,按专项制度定期检修。

第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

1. 校舍内外保持整洁,垃圾及时清理,防止滋生蚊虫或引发火灾隐患。

2. 定期对教室、宿舍、食堂等进行消毒,预防传染病传播。

第四章 重点区域安全管理

第九条 教学楼安全:

1. 每层楼梯转角处设置警示标识,提醒学生注意安全;课间安排教师值班,防止拥挤踩踏。

2. 教室门窗、桌椅、黑板等定期检查,损坏后及时维修;多媒体设备使用后及时关闭电源。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

1.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危化品存放、领用、回收全程登记,防止泄漏或误用。

2. 实验操作须有教师在场指导,严禁学生擅自进行危险实验;实验结束后关闭水电、清理场地。

第十一条 宿舍安全:

1. 严格执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宿管人员每晚检查宿舍,严禁违规用电、存放危险品。

2. 宿舍楼道夜间保持照明,定期检查床铺、护栏、门窗等,防止坠落、磕碰事故。

第十二条 食堂安全:

1. 厨房操作间、储藏室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燃气设备由专人负责,使用后关闭总阀。

2. 定期检查食堂屋顶、墙面、地面,防止漏水、坍塌等隐患;排烟管道每季度清洗1次,预防火灾。

第十三条 体育场馆及户外设施:

1. 运动场地(篮球场、跑道、单双杠等)定期检查,发现地面破损、器械松动立即停用并维修。

2. 雨雪天气后及时清理场地积水、积雪,防止滑倒;高温天气避免在烈日下使用户外设施。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 检查制度:

1. 日常检查:安全值班老师工每日对分管区域进行巡查。

2. 定期检查:学校每月组织1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联合政教处、年级组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如消防安全、汛期安全)。

3. 特殊检查:暴雨、台风、严寒等极端天气前,对校舍屋顶、门窗、排水系统、电路等进行重点检查;假期前后对所有校舍进行全面排查。

第十五条 隐患处置:

1.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须立即记录(填写《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明确隐患位置、类型、整改建议及责任人。

2. 一般隐患(如门窗损坏、水龙头漏水)须在24小时内整改;重大隐患(如墙体开裂、电路短路、消防设施失效)须立即停用相关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并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最长不超过7天)。

3. 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整改情况记入校舍安全档案。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校舍安全应急预案》,包含火灾、地震、校舍坍塌、水电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条 发生校舍安全事故(如火灾、墙体倒塌、人员受伤),现场人员须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同时采取初步救援措施(如疏散人员、切断电源、灭火等);学校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拨打119、120、110等求助电话,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置后,学校须组织调查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完善防范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存档。

第七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校舍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课程,通过班会、宣传栏、校园广播、应急演练等形式,向师生普及防火、防电、防踩踏、防震等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校舍安全培训(每学期至少1次),内容包括安全检查方法、应急处置流程、设施设备使用规范等,确保教职工掌握基本安全技能。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校舍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因管理失职、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导致校舍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 造成轻微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2. 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

3. 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国家或地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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