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年03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省、 市、区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资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基本费用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未满16周岁学生) 提出申请, 由班级、年级和学校实行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三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 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后勤副校长、业务副校长、办公室主任、校委会成员等担任成员。
第七条 年级认定评议评定工作由年级主任任组长,各班班主任担任成员。
第八条 学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评议、评定工作,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家长委员会)总人数的10%。
第九条 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应在学校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殊困难两档。可参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和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 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 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4.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5.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由省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孤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救助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 家庭经济负担;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三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及时 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二)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场所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家庭有私家车,但不超过10万元,且不是因购车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除外)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在学期内可作调整。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督促学校严格认定工作程序,学校成立三级资助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向新生发放相应 学段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安排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或监护人填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并收集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家庭房屋、政策性优抚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负责评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
第十六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定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核本校认定工作组报送的《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及《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筹各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征得学校认定工作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将审核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 合理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质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和《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表》,并全程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审批后, 向区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次认定工作完成后,要将《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及《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 进行保存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落实学生资助政 策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认定机构要认真履责,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评审过程、资助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 资助工作的监督和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情况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主要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掌握学生 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依照情况变化做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校认定工作组、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班级应根据本办法,认真执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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