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 无障碍阅读 适老化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小学学生资助政策

时间: 2024年05月20日

字号:
发文单位: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小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实际情况,现就认真做好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虽勉强可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是家庭相对贫困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班级实行民主评议和年级评定、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报上一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和评议小组、年级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专职资助管理员、年级组长担任成员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学校年级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第九条学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人数的10%

第十条 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应在学校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档。

第十二条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 父母都是独生子女且双方无正式工作,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家中有老人照顾,造成家庭比较拮据,造成家庭困难者。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接受义务及非义务阶段,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东城街道片区内虽有回迁房,但是家里条件勉强支持日常生活,家里人口多且多名老人需要照顾

4.父母离异,父母一方照顾孩子,另一方不给予子女抚养费,造成一方带多个孩子比较困难,靠打零工维持生计的。

5.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医疗开支在5万以上

6.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微薄,难以支撑家庭开支

7.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生活一时受影响的。

8.父母离异造成孩子无人照顾,由爷爷奶奶(姥姥)一方照顾,且爷爷奶奶(姥姥)有病,需要长期吃药,家庭比较拮据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孤儿(学生)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小学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家庭有私家车,但不超过10万元,且不是因购车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除外)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督促学校严格认定工作程序,学校成立级资助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每学年开学时向学生发放《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和《一封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安排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监护人填写《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签署《家庭经济情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并负责收集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监护人提交的《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班主任老师的实际家访记录,按照本办法,填写《聊城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条年级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以更正。

十九条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群众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年级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核本校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聊城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定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征得学校认定工作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二十一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将审核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 合理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质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聊城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并全程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向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聊城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家访记录,班、年、校级评议记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对学生信息档案进行定期保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起点,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 学校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评审过程、资助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资助工作的监督和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 学校每学年会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实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依照情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校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小组、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三十 班级应根据本办法,认真执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工作

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扫一扫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