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年06月03日
LCCR-2021-0030003
聊发改价格〔2021〕50号
关于明确我市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供水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我市城区供水实际,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我市城区现行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分类
市城区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水价。
二、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水资源税。按原水资源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确保各类用水户到户价格综合水价总水平保持不变。其中公共供水中的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税标准为每立方米0.52元;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水资源税标准为每立方米1.65元。
(二)污水处理费。
1.公共供水。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40元。
2.自备水源。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95元。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中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75元,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7.10元;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外自备水源中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均为每立方米1.40元。
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我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设置为三级,一、二、三级阶梯价格按照1:1.5:3的比例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仅适用于基本水价。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各级阶梯水量及水价标准为:第一阶梯用水量每户每年144立方米(含)及以下,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32元(含基本水价每立方米1.85元,水资源税每立方米0.52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95元);第二阶梯用水量每户每年144立方米-240立方米(含),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25元(含基本水价每立方米2.78元,水资源税每立方米0.52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95元);第三阶梯用水量每户每年为超出240立方米的部分,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7.02元(含基本水价每立方米5.55元,水资源税每立方米0.52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95元)。
四、非居民用水价格和特种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5.7元(含基本水价2.65元,污水处理费1.4元,水资源税1.65元)。特种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10.05元(含基本水价7.00元,污水处理费1.4元,水资源税1.65元)。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继续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另行制发文件。
五、配套政策
(一)实施范围。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市东昌府区和三个市属开发区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一户。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水量每月增加2.6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每月增加4.3立方米。
(二)执行周期和方式。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对未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供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3.42元,待户表改造完成后,再按阶梯水价政策执行。
(四)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不执行阶梯水价,到户供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3.52元。
(五)保障低收入家庭生活。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五保证的居民家庭,第一阶梯用水到户价格为每立方米2.15元(基本水价每立方米1.70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45元),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超过第一阶梯用水量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同时持有城乡“低保证”、“特困证”或“五保证”的居民家庭,不能重复享受水价优惠政策。
(六)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供水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供水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有效做好用水信息告知服务,定期发布水质监测及居民用水情况,指导和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9日。聊价工字〔2016〕3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聊城市城区供水价格表
聊城市财政局
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附件
聊城市城区供水价格表
分类 | 阶梯 分类 | 户年用 水量 | 到户综合水价 | 其中: |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费(税) | 污水处理费 | |||||
居民生活用水 | 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 | 第一阶梯 | 0-144(含) | 3.32 | 1.85 | 0.52 | 0.95 |
第二阶梯 | 144-240 | 4.25 | 2.78 | ||||
第三阶梯 | 240以上 | 7.02 | 5.55 | ||||
不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 | 3.42 | 1.95 | |||||
执行居民生活 用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3.52 | 2.05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5.70 | 2.65 | 1.65 | 1.40 | |||
特种用水 | 10.05 | 7.00 | 1.65 | 1.40 | |||
备注 |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托幼园所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 二、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1、纯净水加工业用水;2、洗车业用水;3、高档洗浴业用水;4、滑雪场用水。三、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除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用水,包括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医院。2、工业、交通业、园林、绿化、环卫用水。3、商业、通信、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用水。4、普通洗浴、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营业性写字楼。5、建筑 业用水、游泳池用水。6、其他非居民用水。 四、此表执行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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