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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发区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3715000002/2021-4420778

聊开管发〔2021〕4号

2021-04-10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有效

管委文件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发区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开管发〔2021〕4号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单位,各分支机构,物流园区管委会:

现将《开发区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发区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下文简称“社会救助事项”)审核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部署要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民发〔2019〕36号)、《聊城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指导意见》(聊民发〔2019〕57号)文件精神,经管委会研究,决定从2021年3月起将全区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到各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管委会。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实现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针对下放至各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管委会的审批事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明确,确保事权调整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用得顺、管得好。 

(二)方便群众。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解决审批过程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达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的。 

(三)提高效率。坚持将审批权限下放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办事效率有机结合,建立起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强化发展保障部监督、管理、服务职能,落实街道(园区)审核审批主体责任,减少审核审批层级,优化救助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工作方法

(一)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教育救助等审批权限下放至街道(园区)。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明确发展保障部、街道(园区)和村委会(社区)三级的工作职责,确保各级各部门在受理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中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

发展保障部:负责对全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制定全区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指导各街道(园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按照各街道(园区)每月提交的社会救助对象花名册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救助金,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对新审批社会救助对象入户抽查,定期对审核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纠正;负责社会救助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举报查实等工作。

街道(园区):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负责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公开等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备案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的复查复审、定期核查、年审及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对街道、园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居委会社会救助协办人员进行培训;负责社会救助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

村委会(社区):主要任务是协助街道(园区)做好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受理困难居民委托代为申请享受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协助街道(园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对象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发展保障部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8〕87号)《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聊发〔2018〕42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各街道(园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细化操作流程,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救助对象认定水平。

(四)优化审批程序。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后,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民政所根据核对结果,符合相关规定认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按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工作;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对申请人下发不予批准告知书。各街道(园区)要确定专人核对,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实施保密管理,不得利用核对平台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五)简化审批环节。简化两个审核审批环节,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审批结果由街道(园区)直接在村(居)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由街道(园区)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六)压缩四方面审核审批时限。各街道(园区)要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压缩到15个工作日内;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6日到3月20日)。3月上旬,发展保障部报管委会同意,研究制定我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3月下旬,各街道(园区)根据区级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3月3日至3月20日)。各街道(园区)要认真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要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发展保障部要对各个环节工作做好指导,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以推进工作协调发展。

(三)评估总结,深化提高阶段(2021年3月25日)。各街道(园区)要认真总结工作的做法及成效,不断规范审核审批改革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保障部要抓好综合协调工作,细化工作流程、培训和监管各街道(园区)开展工作,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定期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街道(园区)也要加大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街道(园区)要按照总体部署思路和要求,及时启动下放工作,根据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同时做好相关工作材料的收集、整理,确保工作取得成效。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各街道(园区)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充实基层民政所工作人员,以确保工作实施顺利。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发展保障部、各街道(园区)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社会救助公开栏发放张贴政策咨询资料,以及利用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做到政策入村入组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这些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有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程序。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发展保障部要加强对各街道(园区)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对街道干部以及村(社区)“两委”工作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是加强经费保障。发展保障部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各街道(园区),以确保各街道(园区)社会救助工作平稳开展。

(三)加强督促指导。发展保障部和各街道(园区)要深入调查研究,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发现和培育典型,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1.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操作规程 

          2.开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操作规程 

          3.开发区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操作规程


附件1


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操作规程


为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街道(园区)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依照《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文件精神,通过优化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便民、惠民效果更加明显,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享受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具有开发区户籍;

(2)申请前6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开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当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东昌府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

(4)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申请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园区)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各街道(园区)包村、包片工作人员以及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2.调查核对。经申请人授权后,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由街道(园区)发起业务流程,同时,街道(园区)民政窗口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街道(园区)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上分别签字。

3.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园区)根据系统反馈的核对结果和入户调查的实际情况,对符合相关规定认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按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工作;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2)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3)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填写《低保备案表》;

(5)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园区)民政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4.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园区)分管领导提出拟审批保障对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社会救助公示栏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园区)分管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签批,并将低保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和保障金额等)在政府网站、申请人居住地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街道(园区)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经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二、抽查

街道(园区)民政窗门要于每月10日前向发展保障部提交当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低保金数额清单。发展保障部对各街道(园区)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低保金数额清单随机抽查核实,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或虚报冒领等行为。

发展保障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街道(园区)受理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三、资金发放

发展保障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街道(园区)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救助金数额,按月通过银行足额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

四、其它规定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街道(园区)应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核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对经复核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对于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或者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可每年核查一次(其中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的应当随时复核);

(二)对于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可每半年核查一次;

(三)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一次。

 

附件2


开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操作规程

 

为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下放街道(园区)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依照《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文件精神,通过优化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便民、惠民效果更加明显,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经申请人授权后,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由街道(园区)发起业务流程,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园区)民政窗口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街道(园区)民政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上分别签字。

(三)提交申请材料

街道(园区)根据系统反馈的核对结果和入户调查的实际情况,对符合相关规定认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按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工作。

申请人有义务提交以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四)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园区)分管领导提出拟审批保障对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社会救助公示栏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园区)分管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开发区城乡特困对象审批表》签批,并将申请人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和保障金额等)在政府网站、申请人居住地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街道(园区)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街道(园区)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予批准告知书》。

二、抽查

街道(园区)要于每月10日前向发展保障部提交当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放特困救助供养金数额清单。发展保障部对各街道(园区)提交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放特困救助金数额清单随机抽查核实。

发展保障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街道(园区)受理审核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过程等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三、资金发放

发展保障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街道(园区)上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数额,按月拨付特困救助供养资金。

四、其它规定

(一)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村(社区)协助下组织实施。有条件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二)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5)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附件3


开发区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依照《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和《聊城市民政局、聊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聊民发〔2018〕202号)文件精神,通过优化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使临时救助政策便民、惠民效果更加明显,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 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 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园区)民政所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时,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园区)民政所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各村(社区)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急发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3.报告受理。各街道(园区)民政所在发现或接到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园区)民政所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完善相关材料。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各街道(园区)民政所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自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群众对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园区)民政所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救助的直接审批完成。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街道(园区)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临时救助不予批准告知书》。

3.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街道(园区)应及时予以批准,并按照合规方式发放救助款(物)或提供转介服务。

4.做好信息录入工作。街道(园区)对申请人实施临时救助的,一律在山东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的临时救助应用模块,实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通过系统操作实施,做到及时录入、信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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