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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3715000002/2022-4420922

聊开管发〔2022〕1号

2022-04-01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有效

管委文件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聊开管发〔20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产业园区,国有企业:

《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法定机构改革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制度安排。用于指导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遵循“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依法应对;坚持资源整合、社会参与”原则编制。

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以下四类:

1.5.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低温冰冻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1.5.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工矿商贸行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和建设工程施工事故等),交通运输事故(公路、水运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等),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5.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5.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等),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和其它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1.6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应对。

开发区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启动一级响应,由管委会第一时间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

初判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启动二级响应,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可报请市政府主要牵头部门响应支援。

初判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事件社会影响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时,启动三级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对。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势态发展,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7应急预案体系

1.7.1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以下六类预案组成:

①总体应急预案。是管委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区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由应急管理处组织起草,报管委会批准后印发实施。

②专项应急预案。是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印发实施。

③部门应急预案。是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针对某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任务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

④街道园区应急预案。是街道园区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由街道园区制定并印发实施。

⑤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由对口行业部门督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并印发实施。

⑥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赛事、会展等活动安全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组织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1.7.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现场工作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工作手册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避灾(基地)场所等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信息。

现场工作方案是根据应急预案,并结合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的,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2组织体系

2.1区级领导机构

在党工委统一领导下,管委会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由党工委、管委会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2.2专项应急指挥部

2.2.1各类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管委会行业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2.2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编制编修开发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保障预案;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

2.2.3专项应急指挥部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党工委会议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部门的负责人牵头,组成相应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2.4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区级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应急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所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2.4.1根据突发事件现场统一部署和处置工作需要,由事件处置应急行业部门牵头,依托专项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管委会设立现场指挥部;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管委会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区领导或其指定人员担任,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2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全力组织伤病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管委会通报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管委会协调处置。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应急专家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牵头部门、成员单位在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中予以明确。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救护队伍和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后勤保障组:由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它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和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核查重点人员信息,负责涉侨、涉外、涉民族宗教等问题的处理。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赔偿安抚工作;负责指导灾区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应急专家组: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对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为开发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5街道园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园区是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单位,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6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保障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等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定期评估分管领域公共安全风险,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兼)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1.1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表,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倾向性问题,要研究治本措施,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3.1.2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目标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

3.1.3区域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因素,符合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统筹安排应对防灾减灾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3.1.4要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各街道园区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2.2预警

(1)预警级别。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对于其他突发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研判,草拟发布警示通报或警示信息,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对外发布。

(2)预警信息发布。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完善通过微信、传真、短信群发、有线电视等渠道转发预警信息工作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转发预警信息,增强预警信息转发传播能力。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逐户传递预警信息,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2.3预警响应

发布或接到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3.2.4预警变更及解除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经核实,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各街道园区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灾情统计报告,在保障自身安全前提下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居)网格化管理。

(2)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突发事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及突发事件行业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基层网格员和有关街道园区、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等要及时向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也可以直接拨打110、119、120等紧急救助电话报告信息。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点和网络监测,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要第一时间向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在各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

收到信息后,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和特殊紧急敏感情况,除迅速报告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外,还应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上报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报告,后再书面报告。

(4)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向管委会领导报告。

3.3.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散;及时向110、119、120等紧急救助电话寻求救助,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管委会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单位有关负责人要迅速到现场劝解疏导。

(2)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级组织、各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伤员救护、群众疏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辅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应急、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初步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应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及现场处置需求报告管委会,采取一切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续报现场处置进展、资源需求等情况。

(4)各事件牵头处置部门接到事件通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第一时间向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提出预案启动建议。

(5)管委会、各专项指挥部适时决定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确定响应等级、集结地点。管委会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集结地点组织应急联动处置。

3.3.3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标准,初步会商研判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分别向管委会、专项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及响应等级建议。启动一级响应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启动二级响应经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实施;启动三级响应由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2)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纳入现场指挥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管委会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纳入市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市级及以上工作组在现场时,区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总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管委会主要领导宣布成立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部署调集事件处置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临时指定地点集结,会商事态发展,研究处置措施,部署应急行动方案,保障现场应急处置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4)协同联动。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公安、消防等各单位在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协同联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3.3.4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的总指挥部,听取各方面工作汇报,研究伤员紧急救治、人员紧急疏散安置、应急设施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停工停业停课等重要事项;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关注社会舆情动态,加强舆情引导,必要时按规定程序第一时间通过政务网、官方微信、微博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在上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一般下设抢险救援、信息舆情、医疗救助、疏散安置、治安交通、后勤保障、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设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的总指挥部,听取各方面工作汇报,研究抢险救援、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疏散转移等工作;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关注社会舆情动态,加强舆情引导,第一时间向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事件处置进展及现场应急处置资源需求,及时研判事态进展,必要时向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等工作组。

(3)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听取现场先期处置情况介绍,研究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恢复等工作方案;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向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汇报事件处置进展,审核向上级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研判事态处置进展,超出现场处置能力时向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或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

3.3.5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发生后,党工委、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视情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管委会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党工委、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视情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加强疾控工作,快速调查确定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并建立定时汇报和发布疫情的机制,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②分类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疫区采取严格的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对所有患者进行集中隔离救治,对所有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观察,对进出疫区人员实行严格管控,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对非疫区要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严格隔离确诊患者,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要按医学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

③严格落实定点救治制度,做好集中收治。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病例集中到综合力量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及时收治所有确诊病人;

④加强消毒隔离,严格落实清洁消毒隔离制度。进一步加大清洁、消毒、通风力度,立足“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合理确定留观时间。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严格按规定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生疫情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依法实施隔离措施;

⑤做好市场供应保障管理,统筹做好社会生活物资保障和市场供应。对防护物资及相关药品,协调生产经营企业提高产能、增加供给。根据疫情应急处理需要,依法有权紧急征用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⑥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动员。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增强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

⑦及时、科学、规范发布疫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⑧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党工委、管委会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4)管委会应当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5)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管委会或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6紧急状态

当一般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测将要或已经超出我区应对能力,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由党工委、管委会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请求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支援。

3.3.7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积极动员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专业技术队伍以及企事业应急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3.3.8应急结束

(1)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事件危害或威胁已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由党工委、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的一般突发事件,由总指挥宣布应急处置结束;设立总指挥部的,经现场指挥部报请总指挥部同意后,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由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由上级党委、政府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3)应急结束后,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1)管委会指导事发地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危害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和物资,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3.4.2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积极开展灾民救助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区有关部门要结合突发事件灾害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3.4.3调查与评估

区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街道园区,对一般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防预警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报告。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协助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3.4.4恢复重建

管委会要及时统筹协调属地政府,并组织财政金融部、公安分局、发展保障部、经济发展部、建设管理部、市交通局开发区工作科、市政管理处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有应对职责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制定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步进行。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应急保障

管委会、各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4.1人力保障

(1)管委会、各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预备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2)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驻聊部队、武警和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3)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4.2资金保障

(1)管委会、各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等,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2)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3)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街道园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街道园区申请,管委会给予适当补助,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

(4)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5)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7)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3物资保障

(1)应急管理处会同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并实施,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商务和投资促进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处、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4.4科技支撑

(1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应急管理处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各街道园区也要逐步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构建紧急医学救援体系队伍,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开发区工作科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预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4.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环节的治安维护工作。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4.8人员安置

管委会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绿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正常启用,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及安置。

4.9通讯保障

经济发展部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建立健全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公众通信网,进一步提升通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10其他保障

建设管理部、经济发展部、市政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及各自职责分别制定相关预案,负责水、电、气等的供给工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及时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跟进监测,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处置。市政管理处、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区、农村汛情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及时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信息服务。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审批与衔接

(1)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基础上进行,以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

(2)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按程序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局。

(3)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起草相应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报管委会批准后印发实施,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管委会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径送应急管理处。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备案。

(6)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演练。

(3)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各街道园区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演练的执行情况;

②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③应急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

④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

⑤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

⑥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聘请相关应急专家指导应急演练并进行演练评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参照预案编制、审批、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视情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4培训和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应急大喇叭等,在“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特殊日期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形成防灾减灾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管委会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1)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处牵头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聊城经济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

          2.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3.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主要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

          4.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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