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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聊城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民委员会调整标准(试行)》的通知

3715000002/2022-4420960

聊开发〔2022〕2号

2022-09-15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有效

管委文件

中共聊城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民委员会调整标准(试行)》的通知

聊开发〔2022〕2号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产业园区: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民委员会调整标准(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民委员会调整标准(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好中央、省、市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标准。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工作要求,以区为主导,以街道为主体,稳妥推进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调顺调稳为前提,不搞“一刀切”,不盲目求大,稳妥推进。

(一)坚持党建引领,依法依规。要把党的领导贯穿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始终,在起草方案、征求意见、民主决策等环节,按照相关规定有序推进。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村庄历史沿革、地理位置、风俗传统、资源分布、人口基数和产业布局等实际因素,因地制宜,分类实施。调整类型主要分为村庄回归型、村庄汇合型、强村带弱村型、产业集聚型、集中居住型等。

(三)坚持尊重民意,实事求是。坚持民主协商原则,深入了解群众诉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要暂停调整;对民主决策同意率低于90%的,要慎重调整,不做“强迫式”“运动式”调整。

(四)坚持“六个慎调”,稳中求进。调整后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村慎调;规模小但集体收入超过10万元的村慎调;历史上有积怨、风俗习惯不相同的村慎调;无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村慎调;距离较远的村慎调;少数民族聚居的村慎调。

(五)坚持完善配套,同步推进。坚持调整与村级组织建设同步考虑、统筹推进,健全完善村级组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各类组织,确保组织、职能、工作、责任“四到位”,实现社会治理和服务的无缝衔接。

(六)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操作程序,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避免因程序操作不当留下隐患。原则上不能跨街道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依法提前对行政区划进行调整。

(七)坚持“六个暂时不变和一个不变”。村民委员会调整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和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前,原区级以上财政扶持资金发放暂时不变(新成立城市社区的,按照要求同步落实城市社区有关经费);原村民小组和行政村土地、河滩、林地等自然资源隶属权暂时不变;原行政村债权债务和服务设施,公共房屋、道路、树木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暂时不变;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暂时不变;现任村干部的补贴待遇标准、发放渠道暂时不变;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暂时不变;原正常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发放渠道不变。

三、规模标准

村民委员会管辖服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0户,村级综合服务设施覆盖半径一般不超过2—3公里;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和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可以适当进行调整。符合“村改居”条件的,依法实行“村改居”。

村级规模过大,不适应管理服务需求,需进行村民委员会拆分的,也适用此标准。

四、调整程序

(一)风险评估。拟进行村民委员会调整的,由街道负责对村集体资产、遗留问题、群众意愿、经济发展、班子状况等情况进行摸查调研、分析研究,起草风险评估报告,并经研究通过后,以街道办事处名义报区管委会。

村民委员会调整涉及村庄搬迁撤并的,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推进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

(二)调整建议。由街道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结合乡村建设实际,提出村民委员会初步调整方案。发展保障部接到街道提出的初步调整方案后,联合党群工作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从推动乡村治理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对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建议,再由街道对初步调整方案进行修正完善。

(三)资产管理。街道负责对村“三资”情况进行清理清查,做好村集体资产登记确认和债权债务认定工作,确保“三资”清楚、账目清晰、账实相符。村民委员会调整期间,暂停村级集体资金、村银行账户使用。对涉及村庄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财产物资、支票、印鉴、收据、日记账、公章等进行盘点,办好封存手续,由街道统一保管,冻结期间发生的收入转存至原村银行账户。

(四)调整方案公示。对修正完善后的村民委员会调整方案,街道要在涉及村庄进行广泛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发展保障部要联合党群工作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分局等相关部门,指导街道做好政策宣传、解答,消除群众疑虑。一个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同时公示。

(五)民主决策。街道要按照调整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调整涉及的行政村,分别依法依规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经表决同意后按程序报管委会。召开村党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过半参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一半。召开村民会议表决,应提前十日将表决事项告知村民并张贴公布,应当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人数过半,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表决结果在村庄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答复、处理。公示无异议后,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共同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提交请示。由街道办事处向区管委会提交请示。

(六)审核调整方案。发展保障部会同党群工作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分局等相关部门在审核村民委员会调整方案时,对涉及村庄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情况以及调整方案中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名称、办公服务场所位置和面积、新村民委员会选举安排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积极与市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向区管委会提出审核意见。

(七)批复。区级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同意后,以管委会名义批复,并将街道、村级上报的有关材料作为附件,报市政府备案。

五、后续工作

(一)健全村党组织。调整后的村党组织,可根据党员人数及村庄实际,成立村级党委、总支或支部。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推进村级工作规范化运转。

(二)健全村自治组织。在区批复之日起60日内,街道要组织完成新村选举工作,产生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颁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基层政权系统,原行政村改为自然村或村民小组。

(三)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规模调整后,村集体经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可按两种模式进行:一是“联合式”,即原行政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成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原行政村的“三资”和债权债务的管理运营。新行政村成立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调整后新产生的集体经营项目及收益,结合实际归调整后的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干涉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不参与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二是“股份制”,即成立新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对原行政村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制改造,全部股份量化到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现整个村“三资”的股份化和整合融合。

(四)健全配套组织和下属委员会。街道要指导新行政村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民会议制度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级配套组织,依法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设立妇女儿童、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六、其他

本标准由发展保障部会同党群工作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展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村庄规模结构,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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