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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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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开发区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分档救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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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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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7777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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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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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3 |
发
文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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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保障部 |
组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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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 |
时间: 2022年03月13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学制定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乡村振兴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决策依据
根据《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聊民发〔2022〕5号)文件第31条、第32条规定,农村低保金可以采取分档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少于4档,各档计发标准应当与家庭困难程度相符合,严禁实行平均发放。
三、出台目的
以推行“按标施保、核定收入、差额补助、应保尽保”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定标的原则,按照低保对象家庭结构、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经济状况、致贫原因、收支对比等实际情况,在实行差额补助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分类施保、分档救助,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农村低保对象精准分类定档、分类施保,更加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类型和救助金额,提高农村低保保障和管理水平。
四、重要举措
按照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等指标,将全区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分成A类、B类、C类、D类四个类别,进行认定和管理。
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一)A类对象认定条件: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上年度刚性支出(含教育、医疗自负等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且仍需持续支出,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且生活常年陷入特别困难的家庭,列为特殊保障人群。
(二)B类对象认定条件:因重病(特殊残疾)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特殊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人群。
(三)C类对象认定条件: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人员、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的保障对象,列为一般保障人群。
(四)D类对象认定条件:家庭中有劳动力,但因其他情形造成家庭收入较低,家庭年人均收入略低于当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的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对象。
(五)A类补助标准档次金额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90%进行补助。
(六)B类补助标准档次金额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75%进行补助。
(七)C类补助标准档次金额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70%进行补助。
(八)D类补助标准档次金额按照档差不低于C类20元进行补助。
六、关键词诠释
本方案中所称特殊残疾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是指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且未痊愈仍需继续进行相应治疗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开发区发展保障部
具体联系人:梁春梅
咨询电话:0635-851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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