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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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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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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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42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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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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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
发
文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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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 |
组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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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 |
时间: 2022年12月30日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2月,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根据第五条、第七条等规定,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并向社会公布;2022年11月16日,市环委办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聊环委办〔2022〕47号),要求原则上自2023年1月13日0时起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全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关于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聊环委办〔2022〕47号)等文件规定,生态环境分局起草了《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积极组织行政审批服务部、应急管理处、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会签,交综合管理办公室相关科室复核后,完成了发文呈批等手续。
三、主要内容
文件规定了实施全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0时起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并提出了相关要求,各街道、物流产业园区、各有关区直部门、相关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全面从严合法合规核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道路许可证,对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处理;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消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实施阻碍、威胁、恐吓等行为妨害禁燃、禁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依据
按照《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一条、十四条、十六条、十七条等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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