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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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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 开发区财政金融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开发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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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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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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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5409806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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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商投字〔2024〕1 号 |
发
文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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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
发
文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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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和投资促进部 |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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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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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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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
聊商投字〔2024〕1 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山东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商发〔2024〕2号)、《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38 号)和《聊城市商务局 聊城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聊城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聊商务字〔2024〕25号)文件要求,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开发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落实。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部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 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24年6月26日
开发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更好推进《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山东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商发〔2024〕2号)、《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38号)和《聊城市商务局聊城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聊城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聊商务字〔2024〕25号)政策的落地实施,积极扩大汽车消费,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的个人消费者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注册登记必须为同一人。
(二)对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个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个人名下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山东省内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含2.0T)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注销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注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新购燃油乘用车的不予补贴。
(三)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报废旧车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出具时间为准,购买新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二、补贴申报流程
(一)补贴申报入口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 年1月10日前,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 lt.mofcom.gov.cn)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按照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选择补贴受理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申报材料
1.录入申请人本人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 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开户行信息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录入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录入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企业名单见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
三、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由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如线上审核出现异议,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线下核实。
(二)市级商务部门每月5日前,汇总上一月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补贴信息等进行核查,并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核查确定的补贴金额,按程序向开发区拨付资金,由开发区财政金融部会同开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按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补贴资金管理
(一)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分担。省级对市县补贴地方财政的50%,市级对区级补贴地方财政的25%,区级补贴地方财政的25%。
(二)开发区财政金融部负责统筹资金用于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开发区财政金融部收到市财政局资金预拨指标文件后,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开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开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及时发放补贴资金,不得用于与汽车以旧换新无关的支出。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根据市级商务部门审定后的清单,与市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开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开发区财政金融部于2025年1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五、监督管理要求
(一)开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开发区财政金融部会同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发区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开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开发区财政金融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并进行监管,每月30日前将补贴发放信息反馈市商务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监管。开发区交警大队对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等信息进行监管。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做好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解释工作。开发区税务局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工作。要本着资金安全、发放及时、便捷高效原则,切实落实好补贴政策。
(三)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经济发展部、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税务局、开发区交警大队分别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按职责职能对消费者上报身份信息、报废车辆信息、新购车辆信息等进行审核,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日常监管,各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衔接,协同配合,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四)设立公布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职责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根据相关职责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职责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七)此次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开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开发区财政金融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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