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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2-4425271

聊开管办发〔2022〕24号

2022-12-20

管委会办公室

有效

管办文件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聊开管办发〔2022〕24号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有关单位,有关分支机构,物流产业园区:

《开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验收要求(暂行)(2022年修订版)》)的运行维护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暂存和转运系统、污水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管理体系,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并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科学选择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明确运行维护主体、范围和标准等。要制定工作制度,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培训频次原则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五条各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年度计划,包括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和运行维护要求,以及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或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形污水处理设施的更新改造;有条件的街道,要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周边农村延伸。

财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管理户内设施,不得破坏户外设施,督促新建房屋接入处理系统,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应当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报区级财政部门审批。区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应当审批,对相关资金予以保障。

第八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探索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新建和提升改造经费。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包括:

(一)出户设施运维,包括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等;

(二)污水管网运维,包括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污水管道、接户管、防渗暗渠以及提升泵站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养护维修等;

(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维,包括污水收集暂存池,格栅池、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主处理设施,以及单户或联户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其他设施运维,包括标识牌、绿化、围栏等设施的维护。

第十一条鼓励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有条件的街道可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统一运行维护。

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自行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养护、巡检、应急维修、进出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交付条件,运行维护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开展养护、巡检和应急维修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四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报备。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及区级有关部门报告,说明停运原因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出水水量和水质监测,至少每季度监测1次,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测执法监管,并将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原则上每年至少监测2次。

第十九条各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应当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物流产业园区)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建设管理部、财政金融部、农业农村分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上级最新政策要求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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