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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

/2023-26723528

聊开管办发〔2023〕17号

2023-09-26

管委会办公室

有效

管办文件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

聊开管办发〔2023〕17号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单位,各分支机构,发展服务中心,各产业园区,各国有企业:

现将《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和《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9月

目  录

 

1.总则

1.1城市供水概况

1.2编制目的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风险评估

1.7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机制

2.2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2.4现场指挥部

2.5专家咨询组

3.预防监测

3.1预防

3.2监测

3.3预测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4.5信息报告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5.2应急响应程序

5.3分级响应

5.4处置措施

5.5扩大响应

5.6应急联动

5.7社会动员

5.8应急终止

5.9信息发布

6.恢复与重建

6.1修复重建

6.2调查评估

6.3善后处置

6.4责任追究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队伍保障

7.3物资保障

7.4卫生和治安保障

7.5经费保障

7.6科技保障

8.培训和演练

8.1宣教培训

8.2预案演练

9.附则

10.附录

附录10.1城区供水系统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示意图

附录10.2城区供水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录10.3相关部门通讯录

附录10.4市政处通讯录

附录10.5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附录10.6水中常见污染物处置措施


1.总则

1.1城市供水概况

1.1.1供水能力。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处聊城市,东北部,1995年启动建设,2013年3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辖3个街道办事处。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供水水源种类有河水、湖水、地下水,行政区域内建有水厂2个,水质达国家一类用水标准,供水能力达到10万立方米/日,压力0.35兆帕。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利资源年可利用总量为2.1492亿立方米。其中,过境流量1.74亿立方米,蓄水量2100万立方米,引水792万立方米,地下水3000万立方米(不含地热水),供水服务面积约126平方公里,服务人口约20万。

1.1.2管理体制。区市政管理处负责全区城镇供水规划、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供水服务目标制定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等供水企业负责运营管理涉及的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供水工程建设实施、供水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1.2编制目的

为做好城市供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责任明确、信息准确、反应灵敏、指挥有力、快速有效的应急体制和机制,有效预防、尽力控制和消除城市供水因水源不足、水源水质污染、供水设施被破坏等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减少其所造成的损害,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维护城区良好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供水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2020年修订)

《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2017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2013)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

《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聊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聊城市城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但影响我区城市公共供水,应由我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以防为主。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5.2归口统一,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城市供水安全应急工作由区市政管理处统一领导,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妥善处置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

1.5.3快速反应,协同联动。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以各部门职责范围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

1.5.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城市安全供水应急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城市安全供水应急处置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5.5平战结合,科学处置。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不断建立完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密切配合。采用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安全监控体系。

1.6风险评估

在我区公共供水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风险因素:

(1)由于持续干旱、水库安全等原因导致蓄水不足或不能蓄水,造成供水水源严重短缺,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

(2)因水源或净水厂生产构筑物、清水池、高低位水池、输配水管道等供水设施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危及饮水安全,造成部分区域或整个区域停水;

(3)因电力设备故障导致长时间停电,严重影响正常供水生产,造成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停水;

(4)因供水设施事故、水源变化等原因,造成生产工艺不能正常运行,影响正常供水;

(5)由于部分供水管道设施不完善、管材老化等原因发生爆管,或供水管道因其他工程建设施工等人为损坏,造成较大范围停水;

(6)因其他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行业事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供水。

1.7事件分级

依据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

凡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级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受影响居民达到3万户以上;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我区总供水范围的50%以上;

凡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Ⅱ级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受影响居民达到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我区总供水范围的40%—50%。

凡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Ⅲ级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受影响居民达到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我区总供水范围的30%—40%。

凡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Ⅳ级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受影响居民在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我区总供水范围的10%—30%。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分管市政管理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任总指挥,区市政管理处处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

总 指 挥:李刚

副总指挥:刘立尊

成员:宣传办公室、财政金融部、建设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部、发展保障部、市政管理处、应急管理处、卫健管理办公室、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分局、新城供电中心、蒋官屯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北城街道办事处、各供水公司。

主要职责:

(1)拟定全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文件,审定区指挥部办公室编制的应急预案;

(2)决定启动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制定相关应急处置措施,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处置应急响应期间的重大问题,确保供水系统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我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制情况;

(4)组织调配全区应急处置物资和队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5)分析研判涉及敏感性问题或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

(6)安排部署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

(7)处置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2.2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管理处,市政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制定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审查、指导供水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组织实施应急供水调度工作;

(3)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总指挥、现场指挥和专家工作组组长联络,及时传达决策和指令;

(4)参与组织我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

(5)加强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提出应急处置经费分配使用建议;

(6)接收和办理向上级报送的重要事项;

(7)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我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有关情况和善后处理工作;

(8)研判我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级别,提出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预警发布建议;决定一般和较大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预警发布和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宣传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并进行新闻发布,组织媒体及时、准确、有序地报道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有关接处警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紧急疏散现场群众;做好事态控制、维护秩序等工作。负责涉及恐怖活动的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调查处理;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参与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现场警戒、保卫、应急抢险和救援等工作。

区发展保障部:协助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并加强捐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协调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金融部:保障全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因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影响原水水质问题。

区交警大队:组织相关单位为全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实施受灾地区交通管制,做好疏导交通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处理和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后引发饮用矿泉水、纯净水及净水设备等商品市场的价格、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区卫健管理办公室: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水质安全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参与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医学救援。

区应急管理处:参与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市政管理处:履行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牵头成员单位,做好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工作。督导检查城市供水有关单位安全责任制落实、抢险物资储备和抢险队伍组建情况,做好城市供水系统应急调度和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南水北调工程济南段水量调配和水质安全保护,发现水质污染事件时,及时关停引水闸门,并迅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供水企业组织消防车向灾区送水,保障灾区群众生活用水需求。

新城供电中心:协助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设施用电安全保障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蒋官屯街道、东城街道、北城街道:确定事发地相关区域集中供水地点并组织实施饮用水供应与发放,配合区公安分局做好有关社会稳定工作。

各供水公司:根据本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制定各供水企业内部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救援抢险设备,开展应急抢险演练。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企业内部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现场抢修作业、事件现场的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负责应急设备保障(如运水车辆、器材、机具)和应急供水的调配,保证应急供水的需要。配合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区市政管理处处长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行动小组。

(1)治安交通保障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主要负责维护事发现场及周围秩序及缺水区域社会稳定,设置安全警戒范围,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实施。如突发事件危及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

(2)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紧急救治受伤、中毒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治疗。

(3)污染处置与水质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区市政管理处及相关专家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和监测,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防止污染源进一步扩大;严密监测水质状况,为应急供水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工程抢险组。由区市政管理处牵头,根据事发现场情况,制定供水设施、设备抢修和维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5)应急供水组。组长由区市政管理处牵头,成员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供水企业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区自来水供应进行合理调配,在进入应急供水状态时,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为缺水区域居民送水。

(6)宣传报道组。由区宣传办公室牵头,区市政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通过媒体向居民群众通报应急状态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做好有关宣传引导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区发展保障部牵头,会同区财政金融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等部门组织抢险物资、设备等,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物资供应。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经区指挥部批准,按照“先征用,后结算;先处置,后理赔”的原则进行处置。

(8)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街道政府牵头,区应急管理处、区发展保障部、区公安分局、区市政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应急抢险资金拨付、损失弥补及重建等工作。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5专家咨询组

根据我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

(1)参加区指挥部组织的有关活动及专题研究;

(2)参与我区供水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

(3)参与我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的事态预判评估,提出采取应对措施和相关决策的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3.预防监测

3.1预防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根据地域特色筛选出重大危险源典型企业风险单元和主要污染物,充分掌握危险源所处的地理位置、功能区类别及气象条件、周边生态环境、河流、水库、湖泊等分布情况及人口情况,对危险目标及危险性、对周围影响进行评估,为水污染源应急监测的预判及处置手段提供依据。对老化管网、二次加压泵站等供水薄弱环节也应进行风险识别。同时对恶劣气象条件、地质灾害等自然危害和人为投毒等刑事案件可能对供水系统造成的影响也应进行预先评估。实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协调各街道、管委会相关部门建立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监测预警体系,采取专业监测、日常巡查、视频监控、基层单位上报、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

供水企业应对我区供水水源水量、水质、供水工程情况及其他灾情信息进行监测,对各类不利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供水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汇总,为我区供水情况发展趋势预测提供技术支撑。

3.3预测

各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发生案例汇总资料、年度气候趋势及水资源预测、水量水质等监测数据,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外地发生的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进行分析,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预警分级

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预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至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一般(Ⅳ级):可能造成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10%—30%,且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经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可能引发一般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的。

较大(III级):可能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30%—40%,且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经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可能引发较大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的。

重大(Ⅱ级):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40%—50%,且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经区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的。

特别重大(I级):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0%以上,且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经区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的。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权限为:Ⅳ级(蓝色)和Ⅲ级(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建议,经区指挥部同意并报聊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市政管理处负责提供我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有关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实施。

4.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和保护性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情况,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危害的警示信息,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集水池及容器等做好应急储水等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危害的场所;通知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使用。

发布橙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情况,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内居民应急供水准备工作;加强对水厂、泵站及水池等重要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提高上述设施、场所的警戒级别;做好限制建筑、洗车、绿化、洗浴等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的准备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洗浴等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准备工作;对全区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的生产与销售实行统一调度;做好其他应急供水措施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突发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5信息报告

4.5.1信息报告程序。报告责任主体:事发单位、所在地街道及区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将相关情况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时限和程序: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电话报告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报告(书面报告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45分钟内)。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报告。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的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4.5.2报告方式与内容。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一般应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事发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简要经过,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过程等;

(3)事件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

(4)事件的影响程度,包括受影响用户范围、人数等;

(5)事件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分析判断;

(6)事发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态控制情况;

(7)现场处置指挥人员及联系方式;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接到上级政府及领导同志批示的,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分别向区指挥部、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受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影响的社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街道和区管委会领导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事发地街道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报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突发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按规定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获悉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信息,应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2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或提出启动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预警建议。

5.2.3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媒体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引导有关部门并提醒市民群众做好应急准备,力争将突发事件造成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2.4较大(Ⅱ级)及其以上级别的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有关部门迅速实施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开展抢险救灾等工作。

5.2.5区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等按照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迅速开展相关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5.3分级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应急工作状态,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根据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应急行动实施分级响应。

5.3.1特殊时期响应。当监测到水库蓄水量较少、黄河上游或南水北调来水存在污染团、气象部门发布大雨和暴雨等影响供水安全的关键性天气预报、供电公司发布可能影响供水设备用电的停电预报、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对环境影响轻微的地质灾害预报等有关情况,预测可能发生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但达不到预警级别时,有关供水企业要加强值班、检查、巡查,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启动本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5.3.2一般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Ⅳ级、蓝色)响应。供水企业、水质监测部门要加强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启动企业应急专项预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5.3.3较大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Ⅲ级、黄色)响应。供水企业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5.3.4重大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Ⅱ级、橙色)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必要时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向区管委会主任报告,区指挥部有关成员迅速到岗到位。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现场行动小组按分工开展工作。

5.3.5特别重大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Ⅰ级、红色)响应。总指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管委会主任,并按程序报聊城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所有成员迅速到岗到位。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部署有关处置工作,各现场行动小组按分工开展工作。

5.4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供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处置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到现场;视情实施交通调流以及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通过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通过调整供水方式(如高压变低压等)实施应急保障;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其他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事发现场参与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抢修提供必要条件;调度应急送水车送水,保障居民生活必需用水;通知相关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等工作,提前准备大桶水、瓶装水等;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水利、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视情实施分时、分区供水;限制建筑、洗车、绿化、洗浴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1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洗浴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对全区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的生产销售实施统一调度;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扩大响应

如果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或已经波及我区大部分行政区域,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区控制能力的,由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向省、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6应急联动

区指挥部应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物资调动程序等。区有关部门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及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7社会动员

我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

5.8应急终止

我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同时,根据应急抢险工作进展情况,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作出终止应急决定。

5.9信息发布

我区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有关信息须由区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满足居民知情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张贴告示等方式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或恶意传播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

6.恢复与重建

6.1修复重建

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及时开展工作,尽快修复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6.2调查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和单位对应急预案启动、决策、指挥、处置、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在应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按规定报送有关情况。一般、较大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总结评估报告经区指挥部批准后报区管委会。

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件的供水的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件结论;

(7)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3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区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按规定组织有关保险机构做好相关理赔工作。

6.4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延误、妨碍应急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专业应急通信系统及管理制度,保障应急响应联络畅通。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随时接收和报告有关信息。

7.2队伍保障

城市供水应急救援队伍分为综合抢险队伍和专业处置队伍。综合抢险队伍主要承担急、难、险、重抢险任务,专业处置队伍全力实施专业抢险和技术处置。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预备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处置人员人身伤害风险。

7.3物资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负责及时调度应急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物资储备情况;区发展保障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相应装备配置;区生态环境分局及供水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水质检测设施(检测仪器、标准物质、试剂)、供水设施、相关设备配件的储备、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建立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应急生产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同时,建立与其他县(区)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确保有应急需要时及时调入。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7.4卫生和治安保障

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区卫健管理办公室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实施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同时根据应急需要,制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依法严惩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并做好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必要时由交通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7.5经费保障

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所需资金从开发区管委会预算费用中列支。

7.6科技保障

建立覆盖全区的城市供水信息自动采集网络系统,为分析形势和实施决策提供支持。建立相关专家库,发生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开展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研究。

8.培训和演练

8.1宣教培训

区市政管理处和供水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对城市供水安全知识、突发事件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进行宣传普及和教育。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由主管部门制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8.2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组织开展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演练。

9.附则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等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各供水企业及水源管理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并根据形势任务变化情况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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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0.2  城区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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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10.3  相关部门通讯录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备注

1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李刚

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0635-8510290


2

宣传办公室

张同耀

副主任

0635-8513319


3

财政金融部

曲振斌

部长

0635-8513306


4

市场监督管理部

高彬

部长

0635-8519361


5

发展保障部

葛庆安

部长

0635-8515166


6

市政管理处

刘立尊

处长

0635-8511806


7

应急管理处

牛哲敏

处长

0635-8517578


8

卫健管理办公室

朱强

主任

0635-8513270


9

公安分局

李文昌

局长

0635-7179002


10

消防救援大队

陈万达

队长

0635-8626712


11

交警大队

李国强

队长

0635-6100009


12

生态环境分局

张锋

局长

0635-8513656


13

新城供电中心

李永旭

主任

0635-8233030


14

蒋官屯街道

刘国强

书记

0635-8881020


15

东城街道

黄立霞

书记

0635-8511573


16

北城街道

杨正阳

书记

0635-8852999


17

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田庆臻

总经理

0635-8512738


附录10.4  市政管理处通讯录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备注

1

市政管理处

刘立尊

市政管理处处长

0635-8151806


2

市政管理处

赵凯翔

市政管理处副处长

0635-8511106


3

市政管理处

杨建伟

市政管理处副处长

0635-8512658


4

市政管理处

常玉鲁

四级主管

0635-8512658


5

市政管理处

郭勤堂

四级主管

0635-8512658


6

市政管理处

段文超

四级主管

0635-8519363


7

市政管理处

李炳秀

四级主管

0635-8519363


8

市政科

史乃银

二级主办

0635-8518817


9

环卫科

王震

一级主办

0635-8512658


10

园林科

李斌华

二级主办

0635-8518817


11

公用事业科

种法磊

二级主办

0635-8518817


12

环卫科

刘振清

二级主办

0635-8518817


13

办公室

孟娜

一级主办

0635-8513397


附录10.5  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序号

装备名称

型号

存放位置

数量

所属单位

负责人

备注

1

铁锨

辽河路10号

12

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际玉


2

警戒带

辽河路10号

4

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际玉


3

救援绳

辽河路10号

2

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际玉


4

沙袋

辽河路10号滦河路10号

200

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际玉


5

潜水泵

辽河路10号

6

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际玉


6

对讲机

滦河路10号

2

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际玉


7

应急手电

辽河路10号滦河路10号

8

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际玉


8

绝缘手套

辽河路10号滦河路10号

4

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际玉


9

绝缘靴

辽河路10号滦河路10号

2

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际玉


10

应急车辆

辽河路10号滦河路10号

4

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际玉


11

警示护栏

辽河路10号

4

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际玉


12

发电机组

辽河路10号

4

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际玉


13

皮靴

辽河路10号

8

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际玉


14

皮裤

辽河路10号

4

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际玉


附录10.6  水中常见污染物处置措施

以下处置技术为参考技术,请相关单位在涉及相关污染物处置时,一定要结合各自供水设施处理工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工艺处理实施方案。

1.应对有机污染物的粉末活性炭应急吸附

(1)苯:若水源水中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30mg/L,可使水中的苯浓度符合标要求的0.01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苯浓度超过国标16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0.Olmg/L以下。应保持粉末活性炭与水接触时间在30分钟以上。

(2)甲苯:若水源水中甲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3.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34mg/L,可使水中的甲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7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甲苯浓度超过国标17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0.7mg/L以下。应保持粉末活性炭与水接触时间在30分钟以上。

(3)间二甲苯:若水源水中间二甲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2.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30mg/L,可使水中的间二甲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5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间二甲苯浓度超过国标20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0.5mg/L以下。

(4)乙苯:若水源水中乙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1.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8mg/L,可使水中的乙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0.3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乙苯浓度超过国标18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

(5)苯乙烯:若水源水中苯乙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1.Omg/L,投加粉末活性炭10mg/L,可使水中的苯乙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2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苯乙烯浓度超过国标56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1.Omg/L以下。

(6)一氯苯:若水源水中一氯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1.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30mg/L,可使水中的一氯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一氯苯浓度超过国标16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

(7)1,2—二氯苯:若水源水中1,2—二氯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33mg/L,可使水中的1,2—二氯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l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1,2—二氯苯浓度超过国标15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lmg/L以下。

(8)1,4—二氯苯:若水源水中1,4一二氯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1.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16mg/L,可使水中的1,4一二氯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1,4一二氯苯浓度超过国标26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

(9)1,2,4一三氯苯:若水源水中1,2,4一三氯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lmg/L,投加粉末活性炭5mg/L,可使水中的1,2,4一三氯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2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1,2,4—三氯苯浓度超过国标116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02mg/L以下。

(10)苯酚:若水源水中苯酚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0.01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8mg/L,可使水中的苯酚浓度符合国标要求0.002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苯酚浓度超过国标17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0.002mg/L以下。

(11)五氯酚:若水源水中五氯酚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4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llmg/L,可使水中的五氯酚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9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五氯酚浓度超过国标37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009mg/L.以下。

(12)滴滴涕:若水源水中滴滴涕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0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5mg/L,可使水中的滴滴涕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1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滴滴涕浓度超过国标101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OOlmg/L以下。

(13)乐果:若水源水中乐果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4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2mg/L,可使水中的乐果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8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乐果浓度超过国标21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0.08mg/L以下。(限值与新国标不符)

(14)甲基对硫磷若:水源水中甲基对硫磷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l 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8mg/L,可使水中的甲基对硫磷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2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甲基对硫磷浓度超过国标34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02mg/L以下。

(15)对硫磷:若水源水中对硫磷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1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8mg/L,可使水中的对硫磷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3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对硫磷浓度超过国标100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003mg/L以下。

(16)马拉硫磷:若水源水中马拉硫磷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1.2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8mg/L,可使水中的马拉硫磷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25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马拉硫磷浓度超过国标13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25mg/L以下。

(17)敌敌畏:若水源水中敌敌畏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0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4mg/L,可使水中的敌敌畏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1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敌敌畏浓度超过国标19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OOlmg/L以下。

(18)百菌清:若水源水中百菌清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12mg/L,可使水中的百菌清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Ol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百菌清浓度超过国标44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0.Olmg/L以下。

(19)莠去津:若水源水中莠去津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Olmg/L,投加粉末活性炭17mg/L,可使水中的莠去津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2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莠去津浓度超过国标32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002mg/L以下。

(20)2,4一滴若水源水中2,4一滴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1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2mg/L,可使水中的2,4一滴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3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2,4一滴浓度超过国标22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03mg/L以下。

(21)灭草松:若水源水中灭草松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1.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50mg/L,可使水中的灭草松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灭草松浓度超过国标9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

(22)林丹:若水源水中林丹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Olmg/L,投加粉末活性炭7mg/L,可使水中的林丹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2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林丹浓度超过国标76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0.002mg/L以下。

(23)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若水源水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1.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2mg/L,可使水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浓度超过国标17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

(24)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若水源水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4mg/L,投加粉末活性炭74mg/L,可使水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8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浓度超过国标7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008mg/L以下。

(25)油污染是最常见的水污染之一。除围堵外,可以利用天然吸附材料、合成吸附材料和活性炭等进行处理。吸附材料选择应考虑回收问题。

天然吸附材料包括:稻草、泥煤、锯末、玉米秸和火山岩等;

合成吸附材料包括聚氨酯、聚乙烯、聚丙烯、尼龙纤维和尿素甲醛泡沫等材料;

2.应对金属污染物的化学沉淀应急处理技术

(1)锌:若水源水中锌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5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大于8.5、混凝剂投量大于5mg/L可以使水中的锌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lmg/L以下;当采用铝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为8.9—9.5混凝剂投量大于5mg/L可以使水中的锌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lmg/L以下。

(2)铅:若水源水中铅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5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大于7.5、混凝剂投量大于10mg/L可以使水中的铅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O.Olmg/L以下;当采用铝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为9.0—9.5、混凝剂投量大于20mg/L可以使水中的铅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Olmg/L以下。

(3)汞:若水源水中汞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05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大于9.5、混凝剂投量大于5mg/L可以使水中的汞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OOlmg/L以下;而采用铝盐混凝剂技术则不适用于该种污染物。

(4)铜:若水源水中铜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5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大于7.5、混凝剂投量大于5mg/L可以使水中的铜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lmg/L以下;当采用铝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为8.0—9.5、混凝剂投量大于10mg/L可以使水中的铜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lmg/L以下。

(5)镍:若水源水中镍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O.l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大于9.5、混凝剂投量大于5mg/L可以使水中的镍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2mg/L以下;而采用铝盐混凝剂技术则不适用于该种污染物。

(6)镉:若水源水中镉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15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大于8.5、混凝剂投量大于5mg/L可以使水中的镉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5mg/L以下;当采用铝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为8.5—9.5、混凝剂投量大于20mg/L可以使水中的镉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5mg/L以下。

(7)铍:若水源水中铍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10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大于8.0、混凝剂投量大于5mg/L可以使水中的铍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2mg/L以下;当采用铝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为7.0—9.5、混凝剂投量大于10mg/L可以使水中的铍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2mg/L以下。

(8)银:若水源水中银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25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大于7.0、混凝剂投量大于10mg/L可以使水中的银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5mg/L以下;当采用铝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大于7.0、混凝剂投量大于10mg/L可以使水中的银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5mg/L以下。

(9)铬:若水源水中铬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25mg/L时,在中性pH值范围内,投加FeS045mg/L、保持游离氯3mg/L,可以使水中的铬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5mg/L以下。

(10)钡:若水源水中钡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3.5mg/L时,在中性pH值范围内,投加FeSOt大于30mg/L,可以使水中的钡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7mg/L以下。

(11)砷:若水源水中砷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5mg/L时,调节pH值小于6.5(混凝出水),投加FeCl320mg/L、保持游离氯2mg/L,可以使水中的砷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1mg/L以下。

(12)硒:若水源水中硒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5mg/L时,在中性pH值范围内,投加FeCl3大于30mg/L,可以使水中的硒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Olmg/L以下。

3.应对还原性污染物的化学氧化法应急处理技术

(1)氰化物:若水源水中氯化物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25mg/L时,在中性pH值范围内,游离氯投量大于0.8mg/L,可以使水中的氰化物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5mg/L以下。消除水中氰化钠的应急办法是加漂白粉一般应立即在事发水域进行,可使尚未水解的氰化钠氧化成低毒的氰酸钠(人口服最低中毒剂量为5400mg/kg体重),进而氧化成无毒的二氧化碳等。

(2)硫化物:若水源水中硫化物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lmg/L时,在中性pH值范围内,游离氯投量大于0.8mg/L,可以使水中的硫化物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2mg/L以下。

4.应对微生物的强化消毒应急处理技术

(1)微生物综合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异养菌计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C.FU/ml、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国家标准中没有规定异养菌计数,但美国EPA标准中规定异养菌不得超过500CFU/ml。若使该类微生物达到99%的灭活,则在5°C时游离氯的Ct值范围为0.034—0.05;氯胺的Ct值范围为95—180;二氧化氯的Ct值范围为0.4—0.75;臭氧的Ct值为0.02。

(2)细菌类:主要包括粪型链球菌属、军团杆菌属、志贺菌属、沙门菌属、霍乱弧菌水处理中若使该类微生物达到99%的灭活,则在20°C时游离氯的Ct值为6。

(3)肝炎病毒:若使该种微生物达到99%的灭活,则在20°C时游离氯的Ct值为10。工艺其他调整:提高混凝剂投加量,降低滤后水浊度,水厂内回流水排放,不回收。

(4)脊髓灰质炎病毒:若使该种微生物达到99%的灭活,则在5°C时游离氯的Ct值范围为1.1—2.5;7^胺的Ct值范围为768—3740;二氧化氯的Ct值范围为0.2—6.7;臭氧的Ct值为0.1—0.2。工艺其他调整:提高混凝剂投加量,降低滤后水浊度,水厂内回流水排放,不回收。

(5)柯萨奇病毒和埃可病毒:若使该种微生物达到99%的灭活,则在5°C时游离氯的Ct值为35。工艺其他调整:提高混凝剂投加量,降低滤后水浊度,水厂内回流水排放,不回收。

(6)蓝氏贾第鞭毛虫:若使该种微生物达到99%的灭活,则在10°C时游离氯的Ct值为69;氯胺的Ct值为1230;二氧化氯的Ct值为15;臭氧的Ct值为0.85。工艺其他调整:提高混凝剂投加量,降低滤后水浊度,水厂内回流水排放,不回收。

(7)隐孢子虫:若使该种微生物达到99%的灭活,则在5℃时游离氯的Ct值范围为3700至上万;氯胺的Ct值为7万;二氧化氯的Ct值为829;臭氧的Ct值为40。工艺其他调整:提高混凝剂投加量,降低滤后水浊度,水厂内回流水排放,不回收。

(8)剑水蚤等浮游动物:水中余氯维持0.8mg/L以上,接触时间3h,对剑水圣具有完全灭活效果;水中臭氧浓度为0.4mg/L,接触时间8min,完全杀灭水中剑水蚤。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9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1.6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2.2区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职责

 2.4现场指挥部

 3.预防监测

 3.1预防

 3.2监测

 3.3预测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4.5信息报告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5.2响应程序

 5.2分级响应

 5.3指挥与协调

 5.4处置措施

 5.5扩大响应

 5.6应急联动

 5.7社会动员

 5.8应急结束

 5.9信息发布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6.2责任追究

 6.3恢复重建

 6.4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

 7.2通信保障

 7.3交通保障

 7.4治安保障

 7.5后勤保障

 7.6经费保障

 8.培训和演练

 8.1宣教培训

 8.2应急演练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制定部门

 9.3预案实施时间

 10.附录

 附录10.1:相关部门通讯录

 附录10.2: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讯录

 附录10.3: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示意图

 附录10.4: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录10.5: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供热系统事故(以下简称“供热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轻供热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1年修订)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

《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影响我区集中供热的,应由我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3.1热源厂锅炉、机组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爆炸、火灾等导致无法正常供热或人身伤亡的;

1.3.2供热管网发生爆管影响大面积区域供热;

1.3.3换热站出现运行故障导致大面积停热或人身伤亡的;

1.3.4室内采暖用热系统爆裂,导致大面积停热或人身伤亡的;

1.3.5人为破坏、火灾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重大供热事故或供热设施严重损毁事故,导致大面积停热的;

1.3.6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1.3.7供热燃料、水、电等原材料出现短缺造成的大面积停热事故;

1.3.8战争、恐怖活动导致影响大面积区域供热。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供热企业公共服务职能,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做好预警分析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工作,力求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努力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供热安全、人员伤亡及危害程度。

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一指挥,分工协作,有效应对。

1.4.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5依靠先进科学技术。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尽力避免突发事件次生、衍生事故。

1.5风险评估

集中供热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热源点锅炉、换热站等压力容器存在爆炸风险,容易引发人员伤亡和导致供热中断;老化的蒸汽管网和高温水管网存在破裂泄漏风险,容易引发人员伤亡和导致供热中断;极端恶劣天气引发热源供应不足,导致供热中断;自然灾害、煤炭不足、停水停电、施工破坏、人为因素、其他行业事故等导致供热中断。

1.5风险评估

1.5.1开发区集中供热概况

我区于2006年发展集中供热,截至目前,全区集中供热面积已达到827.2万平方米(其中恒润热力供热620万平方米,昌润国电供热207.2万平方米),热源总供热能力1500万平方米,供热企业2家,拥有供热管网200公里,集中供热普及率达90%以上。供热期为120-135天,即11月8日至次年3月23日。

区市政管理处负责全区城镇供热规划、供热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供热服务目标制定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山东聊城恒润热力有限公司、聊城昌润国电热力有限公司等供热企业,负责运营管理涉及的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供热工程建设实施、供热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1.5.2集中供热风险分析

集中供热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热源点锅炉、换热站等压力容器存在爆炸风险,容易引发人员伤亡和导致供热中断;老化的蒸汽管网和高温水管网存在破裂泄漏风险,容易引发人员伤亡和导致供热中断;极端恶劣天气引发热源供应不足,导致供热中断;自然灾害、煤炭不足、停水停电、施工破坏、人为因素、其他行业事故等导致供热中断。

1.6事件分级

供热突发事件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造成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成立区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分管市政管理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任总指挥,区市政管理处处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

总指挥:李刚

副总指挥:刘立尊

指挥部成员:宣传办公室、财政金融部、市场监督管理部、发展保障部、市政管理处、应急管理处、卫健管理办公室、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分局、新城供电中心、蒋官屯街道、东城街道、北城街道、区集中供热企业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热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协调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专业处置由供热企业负责,必要时请求市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供热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区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5)根据供热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承担区管委会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政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管理处负责人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

(2)联系成员单位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收集供热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报告信息;

(4)负责本辖区供热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宣传办公室: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组织协调工作和舆情搜集研判、应对处置工作。

区市政管理处:履行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供热企业组织抢修,抢修力量不足时,协调其他社会供热企业抽调抢修力量帮助抢修;需启动政府临时接管程序时,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具有供热资格的供热企业临时接管供热;做好供热事故预警预测工作区发展保障部: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及时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金融部:负责审核、拨付预案实施过程中由财政承担的相关经费。

区卫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伤员医疗救治及疫病防控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救治。

区应急管理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加强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抢险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区域安全撤离和转移,参与事件现场保护、调查取证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组织和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期间污染事件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组织供热突发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新城供电中心: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各供热公司:负责职责范围内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联系、协调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供热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报告信息;组织经济开发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与实施;参与一般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工作。

各供水公司:负责应急供水、排水保障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保障工作。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区指挥部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2.4.1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区指挥部决定;

(2)负责全区突发性供热应急事故救援指挥协调、信息传输、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

(3)修订完善《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协调全区突发性供热应急事故紧急预警发布和应急救援新闻发布工作;

(5)指导检查全区供热企业应急抢修队伍、抢修物资储备工作,协调应急抢修救援工作所需资金、调用抢修设施设备;

2.4.2各专业应急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相关供热企业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警大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等工作。

(3)设施抢修组:由相关供热企业对专用管线设施进行抢修,区市政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抢修结束后路面等设施进行恢复。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管理办公室牵头,区发展保障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等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5)事故调查组:一般供热突发事件由区管委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由区管委会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处、区公安分局、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供热突发事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调查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市政管理处、区财政金融部、事发供热企业、新城供电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由区财政承担的经费审核、拨付,保障应急处置物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及现场处置人员食宿保障;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

3.预防监测

3.1预防

各供热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供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各供热企业、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安全使用供热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3.2监测

供热企业建立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日常巡查、视频监控、基层单位上报、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3预测

根据历年供热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情况,对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判断;对外地已发生的供热突发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进行分析,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预警分级

依据供热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城市集中供热实际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造成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接上级预警通知或根据供热企业建议,有可能引发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

黄色预警(Ⅲ级):可能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接上级预警通知或根据供热企业建议,有可能引发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

橙色预警(Ⅱ级):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接上级预警通知或根据供热企业建议,有可能引发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的;接上级预警通知或根据供热企业建议,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4.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向区指挥部报告。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发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进行转发。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发布可运用广播、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网站、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方式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响应;加强应急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蓝色预警响应应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黄色预警响应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设施等做好应急供热等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做好上级部门来我区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橙色预警响应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者多项措施: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热的准备工作;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量的准备工作。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红色预警响应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者多项措施: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量的准备工作;做好启动应急热源等其他应急供热措施的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指挥部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接收上级部门调整预警级别通知,按程序发布。预警级别变更后,原级别预警自动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5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收集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等情况,并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所属供热企业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区管委会。

报告时限和程序: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区管委会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供热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30分钟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区管委会报告。

报告内容: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须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上级领导批示后,及时转办相关部门落实情况,接办部门将办理情况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区指挥部、区管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区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635-8513397。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立即报区指挥部,请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有关领导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5.2响应程序

5.2.1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获悉城市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2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或提出启动供热突发事件预警建议。

5.2.3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媒体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引导有关部门并提醒市民群众做好应急准备,力争将突发事件造成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2.4较大(Ⅱ级)及其以上级别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有关部门迅速实施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开展抢险救灾等工作。

5.2.5区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等按照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迅速开展相关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5.2分级响应

5.3.1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企业和属地街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处置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属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5.3.2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属地街道报告的应急情况,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总指挥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企业、属地政府,以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3.3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根据属地街道报告的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总指挥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全区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救援;协调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区相关单位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4特别重大事件(I级)应急响应:根据属地街道报告的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总指挥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全区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救援;经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在其指挥下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5.3指挥与协调

5.3.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市政管理处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5.3.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市政管理处负责人、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对于较大供热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管委会分管市政管理副主任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5.3.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本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街道办事处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区指挥部协调处置。

5.3.4较大及以上供热突发事件,上级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处置措施

5.5.1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

(2)调度处置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

(3)视情况进行交通调流;

(4)视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5)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

(6)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2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视情调度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2)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

(3)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取暖相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3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通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提前准备空调、电暖器等取暖设施;

(2)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限供,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用热;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停供,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用热;

(2)对重点用热单位、居民区,调配应急热源予以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扩大响应

如果一般供热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事件已经波及我区大部分行政区域,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指挥部建议,经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向聊城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5.6应急联动

区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应健全与属地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7社会动员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网站、户外显示屏、微博、微信、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8应急结束

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经分析论证,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9信息发布

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区指挥部、相关街道办事处、供热企业要在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广播、网络、短信、微博、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由区指挥部发布。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负责及时收集网络、媒体信息,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为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属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彻底消除环境污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属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组织人员勘查定损,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属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安排,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

6.2责任追究

区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供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6.3恢复重建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区指挥部配合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6.4总结评估

供热突发事件结束后,区指挥部应组织对供热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管委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7.应急保障

7.1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

供热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供热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以供热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

7.2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7.3交通保障

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处置供热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上级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市政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现场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4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7.5后勤保障

区发展保障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区指挥部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7.6经费保障

区财政金融部负责为区级支出责任范围内的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支出保障。区财政金融部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8.培训和演练

8.1宣教培训

街道办事处、供热企业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纸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8.2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托供热企业进行应急演练,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区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9.附则

9.1预案管理

区市政管理处负责制定本预案的管理。

根据发生的供热事故的变化和预案演练、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供热企业负责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定本单位的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专家评审完善后备案。

9.2预案制定部门

本预案由区市政管理处组织制定,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发布。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附录

10.1相关部门通讯录

10.2市政管理处通讯录

10.3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示意图

10.4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10.5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附录10.1: 相关部门通讯录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备注

1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李刚

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0635-8510290


2

宣传办公室

张同耀

副主任

0635-8513319


3

财政金融部

曲振斌

部长

0635-8513306


4

市场监督管理部

高彬

部长

0635-8519361


5

发展保障部

葛庆安

部长

0635-8515166


6

市政管理处

刘立尊

处长

0635-8511806


7

应急管理处

牛哲敏

处长

0635-8517578


8

卫健管理办公室

朱强

主任

0635-8513270


9

公安分局

李文昌

局长

0635-7179002


10

消防救援大队

陈万达

队长

0635-8626712


11

交警大队

李国强

队长

0635-6100009


12

生态环境分局

张锋

局长

0635-8513656


13

新城供电中心

李永旭

主任

0635-8233030


14

蒋官屯街道

刘国强

书记

0635-8881020


15

东城街道

黄立霞

书记

0635-8511573


16

北城街道

杨正阳

书记

0635-8852999


17

聊城昌润国电热力有限公司

刘腾跃

经理



18

山东聊城恒润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田坤

董事长

0635-8515577


19

山东星润供热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田坤

董事长

0635-8515577


    附录10.2:  市政管理处通讯录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备注

1

市政管理处

刘立尊

市政管理处处长

0635-8151806


2

市政管理处

赵凯翔

市政管理处副处长

0635-8511106


3

市政管理处

杨建伟

市政管理处副处长

0635-8512658


4

市政管理处

常玉鲁

四级主管

0635-8512658


5

市政管理处

郭勤堂

四级主管

0635-8512658


6

市政管理处

段文超

四级主管

0635-8519363


7

市政管理处

李炳秀

四级主管

0635-8519363


8

市政科

史乃银

二级主办

0635-8518817


9

环卫科

王震

一级主办

0635-8512658


10

园林科

李斌华

二级主办

0635-8518817


11

公用事业科

种法磊

二级主办

0635-8518817


12

环卫科

刘振清

二级主办

0635-8518817


13

办公室

孟娜

一级主办

0635-8513397


附录10.3: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示意图

1.png


    附录10.4: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2.jpg

    附录10.5: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序号

装备名称

型号

存放位置

数量

所属单位

负责人

备注

1

抢修车


恒润热力

4

恒润热力

杜丽娟


2

潜水泵


恒润热力供热首站

6

恒润热力

王民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9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1.6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2.4现场指挥部

2.5专家组

3.预防监测

3.1预防

3.2监测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4.5信息报告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5.2应急响应程序

5.3分级响应

5.4处置措施

5.5扩大响应

5.6应急终止

5.7信息发布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6.2调查与评估

6.3恢复重建

6.4责任追究与奖惩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7.2物资保障

7.3医疗卫生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人员防护

7.6技术支撑

8.培训和演练

8.1宣传培训

8.2应急演练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制定部门

9.3预案实施时间

10.附录

附录10.1:相关部门通讯录

附录10.2:市政管理处通讯录

附录10.3: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示意图

附录10.4: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及时有效应对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规范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我区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在事故发生时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事故对人员、环境的危害和造成的财产损失,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修订)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1-2020)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安全色》(GB 2893-200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9)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所有与城镇燃气有关的突发事件,辖区内可能发生的燃气事故主要有:

1.3.1因自然灾害导致我区气源输送受阻、管道燃气场站毁损影响大面积区域燃气;

1.3.2辖区内燃气储存、输配管网、供应站点和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发生严重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1.3.3辖区内主要燃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发生严重泄漏、火灾、爆炸;

1.3.4燃气运输车辆在行政区域内发生车祸导致燃气严重泄漏、人员中毒、火灾、爆炸;

1.3.5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1.3.6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我区燃气停止供应或发生上述事件情况。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各相关单位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3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以燃气企业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4.4平战结合,资源整合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我区燃气系统应急救援机构。

1.4.5预防为主,长效管理

以保障我区燃气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确保辖区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风险评估

1.5.1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燃气设施分布情况

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已经建成的天然气设施储存点为1个,辖区主要燃气管线有东昌路中压、中华路中压、黄山路中压、华山路中压、黄河路中压、海河路中压、湄河路中压、滦河路中压、辽河路中压、嫩江路中压、燕山路中压、庐山路中压、泰山路中压、金山路中压、武夷山路中压、崂山路中压、东外环中压、东外环次高压、黑龙江路中压、松花江路中压、牡丹江路中压、汇通路中压,辖区内涉及天然气、液化气使用的五小门店450余家。

表1辖区燃气企业单位基本信息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危化品种类

最大设计储量

是否构成

主要负责人

企业地址

11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管道天然气

50立方米

马伟

松花江路东首

22

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昌北加气

CNG压缩天然气

12.4m³

王冠军

双力路北光岳路东

33

聊城新捷燃气有限公司辽河路公

LNG液化天然气

60立方米

吴健

辽河路297号公交三公司院内

表2辖区主要燃气管线基本信息表

序号

管线名称

起点

终点

管线长度(km)

管理责任单位

1

东昌路中压

光岳路

东外环

5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2

中华路中压

嫩江路

黄河路

4.2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3

黄山路中压

辽河路

黄河路

3.2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4

华山路中压

滦河路

黄河路

3.3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5

黄河路中压

中华路

东外环

2.8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7

海河路中压

光岳路

庐山路

3.1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8

湄河路中压

岷山路

黄山路

1.2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9

滦河路中压

光岳路

惠安钢管

4.3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10

辽河路中压

光岳路

东外环

4.5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11

嫩江路中压

黄山路

泰山路

4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12

燕山路中压

松花江路

黄河路

3.8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13

庐山路中压

黄河路

黑龙江路

3.3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14

泰山路中压

东昌路

松花江路

2.7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15

金山路中压

汇通路

嫩江路

2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16

武夷山路中压

辽河路

汇通路

2.7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17

崂山路中压

牡丹江路

黑龙江路

1.3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18

东外环中压

黄河路

黑龙江路

5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19

东外环次高压

金奥门站

东盛路桥

8.77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20

黑龙江路中压

庐山路

东外环

3.2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21

松花江路中压

金山路

东外环

2.1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22

牡丹江路中压

燕山路

东外环

3.1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23

汇通路中压

滨河大道

武夷山路

2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1.5.2风险分析

1.5.2.1液化天然气储存风险分析

(1)储罐火灾爆炸危险性分析

(a)若储罐本身选材不当、材质有缺陷以及焊接不良、设计压力不能满足要求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储罐的物理性形变导致罐壁破裂,使天然气泄漏,遇到火源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b)若储罐的安全附件(压力表等)失效,天然气从罐中喷出时易形成静电,或遇到周围环境中的火源,点燃喷出的天然气会发生喷燃,如喷出的天然气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后,又遇到火源,会发生严重的燃爆事故。

(c)若储罐在运行过程中未进行定期检修或检修时操作不当,有造成燃烧爆炸的可能。

(d)若储罐的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可导致储罐相互影响引发更大事故发生。

(2)卸气作业火灾爆炸危险性分析

当输送液化天然气槽车通过卸气管道将天然气卸至储罐时,若管道的接口密封不严,或槽车如果无制动措施,在卸车过程中意外移动,导致连接软管或接头等脱离,可能导致天然气泄漏,并快速扩散。若无静电接地,金属管道无跨接,卸气操作顺序不当,未先释放静电等,会产生静电,或槽车未戴阻火器散发火星,遇泄漏的天然气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5.2.2液化石油气储存风险分析

(1)储存场所火灾爆炸危险性

(a)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残液罐等不是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制造,极易因设备质量低劣引发设备爆裂、泄漏,进而造成火灾、爆炸事故。

(b)液化石油气储罐设备属于压力容器,若在实际管理中未纳入压力容器管理范畴,未做定期检验,不易发现储罐存在的缺陷,易发生物理爆炸或化学爆炸。

(c)液化石油气储罐及其他设备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设置不齐全或未进行定期检测,致使安全附件失灵,当系统超温、超压时而引发物理爆炸。

(d)液化石油气储罐及其附属设备、管道长期使用,腐蚀严重,未能及时更换,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e)液化石油气储罐及管道选用的材质不符合要求,压力管道未定期检测壁厚,特别是弯头处冲刷减薄,致使管道寿命缩短,易造成弯头或设备减薄处穿孔,引起物料泄漏发生火灾事故。

(f)各类管线阀门、法兰密封处因密封件损坏、紧固不均匀、紧固力不足、密封面损坏、阀门填料及机泵填料更换不及时等造成的密封处泄漏,遇明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g)液化石油气储罐及管道未能及时清理,引起管道堵塞,造成超压而导致设备破裂,发生物理爆炸。

(h)液化石油气管道固定不牢固,震动摩擦而引起管道破损,致使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i)液化石油气储罐安装的安全阀的阀前调节阀没有打开、开启度不够等,在储罐超压时,安全阀打不开或泄压速度太慢而导致储罐超压爆炸。

(j)储罐及管道、灌装及装卸设施、房屋建筑等没有安装防雷接地设施或防雷接地电阻值过大、接地点数量不足,在发生雷击时不能及时将雷击电流导出,强大的雷击电流会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k)站内在进行动火作业时,若未按照动火作业相关要求进行作业,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5.2.3天然气管网风险分析

若天然气管网管道敷设路线、敷设方式不合理,站内管道出入地面,管道因环境的改变,如杂散电流、电化学腐蚀、静电等变化,会导致腐蚀加剧,容易造成腐蚀穿孔。站外管道由于管道腐蚀、物理应力开裂和管道穿越、野蛮施工,违章操作等原因可能导致天然气泄漏,一旦发生泄漏,将导致灾难性后果。

1.5.2.4液化石油气用户风险分析

液化石油气使用场所存在钢瓶(阀)及其软管泄漏的风险,如果周围通风不良,附近有明火等点火源,可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危险。

1.5.2.5天然气用户风险分析

天然气使用场所主要风险为管道腐烂、阀门泄漏。如果顶部存在密闭空间,泄漏的天然气无法排除,遇点火源可引发爆炸的危险。

1.6事件分级

按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等级。

1.一般(Ⅳ级)突发事件

(1)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2)城镇燃气设施发生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3)市政中压管道、燃气用户(非人员聚集场所)发生泄漏;

2.较大(Ⅲ级)突发事件

(1)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2)城镇燃气设施发生爆炸,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人以下重伤的;

(3)市政次高压管道、燃气用户(非人员聚集场所)发生泄漏,城镇燃气企业无法自行处理的;

(4)造成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重大(Ⅱ级)突发事件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不足50人重伤的;

(3)储罐、门站、调压站、高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的;

(4)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5)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的;

(3)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分管市政管理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任总指挥,区市政管理处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

总指挥:李刚

副总指挥:刘立尊

成员:宣传办公室、财政金融部、市场监督管理部、发展保障部、市政管理处、应急管理处、卫健管理办公室、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分局、新城供电中心、蒋官屯街道、东城街道、北城街道、区供气企业负责人。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2)研究部署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3)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辖区、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政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2)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传达应急抢险救援指令;

(3)修订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并监督执行情况;

(4)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工作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5)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联络网络,保持与区应急抢险专家组的联系与沟通;

(6)承担区管委会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工作流程和有关制度,在区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

2.3.1区宣传办公室:负责把握险情、抢救抢险工作的宣传导向,稳定民心,防止不实报道。

2.3.2区市政管理处: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指导燃气企业应急抢修队伍建设;负责协调城镇燃气企业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燃气设施等;接收全区城镇燃气行业突发事件报告;牵头组织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3.3区公安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持;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负责事故舆情监测;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3.4区发展保障部:启动社会救援机制,为燃气事故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接受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

2.3.5区财政金融部:负责保障应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2.3.6区交警大队: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疏导工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工作。

2.3.7区卫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和心理干预工作。

2.3.8区应急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区级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应急专家库建设;负责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专业应急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直相关单位和各街道安全生产工作。

2.3.9区市场监督管理部:负责协调指导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做好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储罐站、气化站内特种设备的事故抢险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3.10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周边次生污染的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和协调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2.3.11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灭火救援,做好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

2.3.12新城供电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系统抢险救援工作。

2.3.13各街道: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演练;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3.14各供气企业:制定本公司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供气方式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燃气事故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必要时支援辖区外燃气事故抢险救援;作为区管委会处置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听从政府的调遣;协助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2.3.1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由供气企业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市政管理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Ⅱ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分管市政工作管委会副主任担任现场指挥长,Ⅰ级燃气突发事件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长。街道及其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行动小组。

2.4.1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反馈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4.2各救援组职责

(1)灭火防爆组:由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义务消防抢险人员、区消防救援大队、新城供电中心技术人员和抢险队员组成。主要职责是采取切断发生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管道两端或储罐的控制阀门等有效方式,及时、迅速控制和扑灭发生在燃气管道、储罐及相关建筑物上的火灾,通知供电部门切断安全警戒范围内供电,减少火灾的范围和损失,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

(2)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管理办公室和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事发单位、事发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3)警戒疏散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燃气企业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事故区域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通知和组织人员疏散。

(4)抢修恢复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在完全扑灭火灾、控制事故的情况下,按照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及时抢修更换受损的管道、设施,并经检验确认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用户;组织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5)宣传报道组。由区宣传办公室牵头,区应急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通过媒体向居民群众通报应急状态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做好有关宣传引导工作。

(6)协调联络组:由区应急管理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事发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和联络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处、区公安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调查。

(8)善后处理组,由区发展保障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或根据实际情况由管委会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灾区域的生产和群众生活恢复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

2.5专家组

专家组由城市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检修及消防、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作为指挥部的技术支撑。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2)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进行研究,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3)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长期燃气安全应急规划、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

3.预防监测

3.1预防

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管委会有关部门和街道办公室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风险评估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管委会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加强新建管线、应急储备站、城乡接合部等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保持与城镇燃气企业联络畅通,保持与街道等的联系,随时掌握燃气使用情况。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预警分级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四种颜色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1)蓝色预警(Ⅳ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蓝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储罐、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2小时内解决的。

(2)黄色预警(Ⅲ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黄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储罐、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8小时内解决的。

(3)橙色预警(Ⅱ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储罐、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12小时内解决的。

(4)红色预警(Ⅰ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储罐、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权限为:Ⅳ级(蓝色)和Ⅲ级(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建议,经区指挥部同意并报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同时向聊城市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区市政管理处负责提供全区燃气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实施。

4.3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镇燃气管网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城镇燃气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城镇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突发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5信息报告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4.5.1信息报告程序

城镇燃气企业在发现或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除按火灾事故等规定报警外,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在发生事故后30分钟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突发燃气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并按以下程序上报:发生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向区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区管委会按照《聊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报告信息。

发生Ⅲ级燃气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向区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

发生Ⅳ级燃气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向区指挥部报告信息。

4.5.2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包括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单位、时间、地点;

(2)事件的简要经过;

(3)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发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5)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5.3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并按照最新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5.1.1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城镇燃气企业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在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启动本单位、本地区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各种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和记录。

5.1.2发生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获悉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2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或提出启动较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建议。

5.2.3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媒体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引导有关部门并提醒辖区群众做好应急准备,力争将突发事件造成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2.4较大(Ⅱ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燃气突发事件,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有关部门迅速实施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开展抢险救灾等工作。

5.2.5区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等按照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迅速开展相关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5.3分级响应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本预案启动后,各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3.1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由属地街道(乡镇)和城镇燃气企业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处置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属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5.3.2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属地街道报告的应急情况,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总指挥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企业、属地政府,以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3.3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根据属地街道报告的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总指挥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全区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救援;经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在其指挥下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5.3.4特别重大事件(I级)应急响应:根据属地街道报告的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总指挥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全区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救援;经管委会同意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在其指挥下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5.3.5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4处置措施

5.4.1处理燃气泄漏的措施

(1)进行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同时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对事故现场泄漏形成的气体进行稀释驱散,关闭相关输气管道阀门,安全放散管道内燃气,对事故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根据风向及检测结果扩大疏散范围;

(3)对发生事故的燃气设施进行堵漏修复(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对突发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

(4)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按照置换程序恢复供气。

5.4.2处理燃气泄漏火灾的措施

(1)进行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同时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根据现场情况控制火情,采取降压或切断气源等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后,对事故现场泄漏形成的气体进行稀释驱散,并对事故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对突发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

(3)根据抢险救援方案和事故现场情况,组织燃气企业进行现场处置,对发生事件的燃气设施进行堵漏修复,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恢复供气。

5.4.3处理燃气爆炸后的措施

(1)发生燃气爆炸后应立即控制气源和火种,关闭相关输气管道阀门,对事故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保护好现场,避免再次发生爆炸;

(2)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对突发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对损坏的燃气设施进行紧急堵漏;采取启动应急保障气源等方式,做好受影响区域居民或单位的用气保障工作;控制火情,对事故现场形成的气云进行稀释驱散,彻底消除火险隐患;

(3)对燃气设施进行修复,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按照置换程序恢复供气。

5.4.4处理因上游气源不足、输配设施故障导致天然气供应中断的措施发生燃气供应中断后,各燃气公司采取启动应急保障气源等方式,优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重要机关、事业单位的用气,其次保障重要工商企业正常生产和服务业的最低用气保障,限制一般工商业用气大户的用气量;及时通知各类燃气用户,做好对用户的解释工作,向用户说明停气原因、注意事项等;必要时及时报告并请求协助其他气源,补充应急保障气源。当上游气源能够持续稳定供应后,由燃气企业恢复正常供气。

5.5扩大响应

发生的天然气管道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较多、财产损失巨大或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超出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能力的,采取一般应急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在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同时,应迅速向聊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支持。实施扩大应急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6应急终止

燃气事故危险因素消除,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认无次生、衍生、耦合灾害发生时,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7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宣传办公室会同牵头处置的部门负责。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属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彻底消除环境污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属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城镇燃气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燃气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组织人员勘查定损,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属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安排,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

6.2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过程中及应急结束后,要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者拍照。

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应采取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报告区管委会。由上级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的,应急指挥部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证据。

6.3恢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要制定现场恢复方案,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4责任追究与奖惩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由区市政管理处负责依托各燃气企业,组建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小组。

7.2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救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7.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4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救援人员和受事故威胁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5人员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不同类型燃气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人员可能受到危害的不同,在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任务之前,须给应急人员配备相应应急装备和防护装备,明确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的程序,以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燃气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点,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督促各相关单位制定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案。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群众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以及疏通撤离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7.6技术支撑

7.6.1各街道、区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库。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要求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管理数据,确保数据库基础数据实时更新。

7.6.2区市政管理处要积极推广使用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按要求投入资金,积极采纳、使用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8.培训和演练

8.1宣传培训

8.1.1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城镇燃气使用常识,宣传燃气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燃气使用安全意识和抢险救灾社会责任意识。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做好定期入户安全检查。

8.1.2业务培训

区市政管理处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针对燃气突发事件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2应急演练

8.2.1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案演练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后,适时组织桌面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2.2各城镇燃气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9.附则

9.1预案管理

区市政管理处负责制定本预案的管理。

根据发生的燃气事故的变化和预案演练、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各燃气企业负责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专家评审完善后备案。

9.2预案制定部门

本预案由区市政管理处组织制定,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发布。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附录

10.1相关部门通讯录

10.2市政管理处通讯录

10.3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示意图

10.4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录10.1:相关部门通讯录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备注

1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李刚

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0636-8510290


2

宣传办公室

张同耀

副主任

0635-8513319


3

财政金融部

曲振斌

部长

0635-8513306


4

市场监督管理部

高彬

部长

0635-8519361


5

发展保障部

葛庆安

部长

0635-8515166


6

市政管理处

刘立尊

处长

0635-8511806


7

应急管理处

牛哲敏

处长

0635-8517578


8

卫健管理办公室

朱强

主任

0635-8513270


9

公安分局

李文昌

局长

0635-7179002


10

消防救援大队

陈万达

队长

0635-8626712


11

交警大队

李国强

队长

0635-6100009


12

生态环境分局

张锋

局长

0635-8513656


13

新城供电中心

李永旭

主任

0635-8233030


14

蒋官屯街道

刘国强

                    书记

0635-8881020


15

东城街道

黄立霞

                    书记

0635-8511573


16

北城街道

杨正阳

                    书记

0635-8852999


17

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于延

总经理

0635-5086606


18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马伟

总经理

0635-5086675


19

聊城新捷燃气辽河路公交加气站

吴健

总经理

0635-8325306


    附录10.2:市政管理处通讯录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备注

1

市政管理处

刘立尊

市政管理处处长

0635-8151806


2

市政管理处

赵凯翔

市政管理处副处长

0635-8511106


3

市政管理处

杨建伟

市政管理处副处长

0635-8512658


4

市政管理处

常玉鲁

四级主管

0635-8512658


5

市政管理处

郭勤堂

四级主管

0635-8512658


6

市政管理处

段文超

四级主管

0635-8519363


7

市政管理处

李炳秀

四级主管

0635-8519363


8

市政科

史乃银

二级主办

0635-8518817


9

环卫科

王震

一级主办

0635-8512658


10

园林科

李斌华

二级主办

0635-8518817


11

公用事业科

种法磊

二级主办

0635-8518817


12

环卫科

刘振清

二级主办

0635-8518817


13

办公室

孟娜

一级主办

0635-8513397


    附录10.3: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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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10.4: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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